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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8月批准:廖泽龙云南电网调度规程修编审核小组:王文、黄家业、张叶、高孟平、杨强、洪贵平、蔡建章、张建文、赵晋昆、赵明、胡劲松云南电网调度规程修编参加编写人员:李文云、况华、沈龙、王凯、刘长春、蔡保锐、翟海燕、蔡华祥、周俐俐、刘玲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网调度管理第一节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3第二节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7第三节调度管理制度8第四节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12第五节水库调度管理16第六节设备检修管理18第七节负荷管理22第八节新设备投运管理23第九节电网频率及省际联络线潮流调整26第十节电网电压调整和无功管理282第十一节电网稳定管理31第十二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34第十三节调度自动化管理41第十四节系统关口电能计量管理47第十五节调度通信管理48第三章运行操作第一节操作制度53第二节基本操作59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一节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67第二节系统频率异常及事故的处理69第三节系统电压异常及事故的处理71第四节线路事故处理72第五节母线事故处理75第六节系统解列事故处理77第七节系统振荡事故处理78第八节发电机事故处理80第九节变压器事故处理81第十节断路器异常处理82第十一节通讯中断的事故处理83第十二节电力系统黑启动84附录:附录一云南电网调度术语86附录二电网运行情况汇报制度97附录三调度系统培训制度99附录四新设备投产应报送的技术资料内容1003附录五云南电网申请管理103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结合电力生产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云南电网实际,制定本规程。第2条云南电网系指由云南省境内并入中国南方电网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等构成的整体。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电网的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行相关专业的活动。云南电网内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第4条云南省内与云南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发、输、变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其他人员,凡进行涉及电网运行的有关活动时,也均须遵守本规程。第5条云南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第6条云南电网内调度机构分为三级调度,依次为:省级调度机构(简称“省调”)、地区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云南省调属于中国南方电网南网总调的下级调度机构。第7条本规程由云南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第二章电网调度管理第一节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第8条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操作与事故处理,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努力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按照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供4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电网的用电需求。2.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网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波形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电网进行调度,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第9条云南省调是云南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云南省调的主要职责:1、接受南网总调的调度指挥。2、负责云南电网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3、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调度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行使上级电网调度机构授予的其它职责。4、主持制定电网运行技术规定和措施,制定电网调度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和措施。5、实行“三公”调度,遵守并网调度协议,并按规定发布调度信息。6、负责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信息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等专业归口管理及技术监督。组织制定相应的规程、规定及考核标准,并监督和考核。7、组织编制和执行云南电网的年、月、日运行方式,批准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参加编制云南电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参加南方电网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8、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与扩建设备的命名编号,审批新设备投运申请书,制定设备启动调度方案并进行调度指挥。9、负责指挥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参与事故分析。10、指挥并考核电网的调峰、调频和调压,控制省际联络线潮流。11、负责电网经济调度及网损管理,提出措施并督促实施。512、负责管辖范围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及整定计算。13、负责云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云南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方案,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14、参加电网规划、系统设计的审查,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改造、选型及实施工作。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通信信息系统的改造、选型及实施工作。15、负责编制云南电网事故和超计划用电的拉闸限电序位表,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16、参与电力市场规则的制定,负责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负责云南电网电力市场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考核。17、组织调度系统各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有关专业活动。第10条地调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地区(市)电网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调度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地区(市)电网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县调调度管理的考核办法,并报省调备案。2、参与制定本地区(市)电网运行技术措施、规定。3、维护全网和本地区(市)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规定发电、供电,并按省调要求上报电网运行信息。4、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市)电网的运行方式;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要报该调度核准。5、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市)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6、根据省调的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地区(市)电网的调峰和调压。7、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8、负责划分本地区(市)所辖县(市)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经本级6电网经营企业批准,并报省调备案。9、负责制定本地区(市)电网事故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10、负责实施本地区(市)电网和所辖县(市)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网络和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11、负责本地区(市)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负责所辖县(市)级电网调度值班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和上岗考试。第11条县调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县(市)电网的调度管理,实施上级调度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县(市)电网的有关规章制度。2、维护全网和本县(市)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规定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电网运行信息。3、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县(市)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要报上级调度核准。4、根据上级调度的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县(市)电网的调峰和调压。5、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6、负责实施本县(市)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7、负责本县(市)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第二节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第12条调度管理实行调度权与设备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按有利于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有利于电网运行指挥、有利于电网调度管理的原则划分调度管辖范围。第13条省调与地调之间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省调确定。地调与县调之间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相应地调确定。第14条省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71.纳入省网电力电量平衡的并网发电厂。2.220kV及以上变电站。3.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第15条省调调度管理设备一般为地调或发电厂管辖但运行状态的改变须经省调协调的设备。第16条地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1.纳入地区供电单位购售电管理的并网发电厂。2.220kV及以上变电站除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外的设备。3.地调所在地区的110kV及以下变电站和线路。第17条发电厂、变电站自行调度管辖范围:厂、站自用系统设备。第18条凡列入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其铭牌参数改变,必须经产权所有单位批准,并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接线变更等必须征得相应调度机构同意。第19条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划分见有关划分通知。第三节调度管理制度第20条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在调度管辖范围内行使调度指挥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第21条省调的“可接令人”为省调管辖范围的下列人员:1.地调调度员。2.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火电厂单元长)。3.变电站(集控站)站长、值班长。上述人员须经省调考核认证,合格后方可成为省调的“可接令人”。第22条省调的“可接令人”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并对调度指令执行的正确性负责。第2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执行调度指令。调8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上级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省调主管领导或调度负责人传达给值班调度员。发、供电单位领导的指示或命令,如涉及到省调管辖权限时,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能执行。第24条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省调调度管辖和管理范围内的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现场人员可先按现场运行规程处理,处理完毕后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第25条在调度联系和发布、接受调度指令时,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报名、复诵、记录、录音和汇报制度,使用标准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设备名称和编号)。受令人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复诵无误方可执行,执行完毕后立即汇报执行情况。第26条地调值班调度员和厂站值班人员在接受省调调度指令时,如认为该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当省调值班调度员确认并重复该指令时,受令人必须执行。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电网或设备安全时,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建议上报给下达调度指令的省调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第27条属于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根据需要,在省调与有关地调或厂站协商后,可长期或临时委托地调或厂站进行调度管理。第28条因主网运行方式改变而影响地调管辖范围内电网、设备运行时,省调应事先通知地调。因地调管辖范围内电网、设备运行方式改变后影响主网时,地调应事先取得省调的同意。第29条当电网出现紧急情况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直接越级向电网内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分别报告省调和所属地调值班调度员。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不得与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发布的调度指令相抵9触。第30条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时,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情况。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正确处理、作好记录,并及时汇报领导。第31条一个运行单位同时接到省调和地调的调度指令而不能同时执行时,应及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指令的性质和影响,从全局出发确定执行指令的次序,并应及时通知相应地调和该运行单位。第32条运行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汇报电网运行信息、异常和事故情况。第33条运行单位必须保证在任何时间都有可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在主控室(集控站)内。第34条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调度管理规定:1.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变电站无人值班,应事先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技术上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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