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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2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工程中心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及资金管理等行为。第四条省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地区经济和行业发展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第五条省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为行业和地区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等。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是省工程中心建设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二)组织评审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省工程中心予以命名;(三)审批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下达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四)组织省工程中心的运行评价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五)推荐符合条件的省工程中心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第七条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发展改革委,省属大企业集团,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运行管理,负责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所属省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有关情况;(二)组织做好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的前期准备;(三)通过安排配套资金、相关计划等支持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四)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第八条省工程中心的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我省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二)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三)承担省有关部门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四)将承担国家、省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五)按照有关要求按期向其主管部门报送省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九条拟申请省工程中心的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相关要求,编写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一式三份)。第十条申报省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二)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三)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四)鼓励申报的省工程中心原则上采用公司独立法人的组织形式或其他合理有效的组织形式;(五)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第十一条鼓励由省内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省工程中心。鼓励省内跨地区、跨行业,以及以省内为主联合省外重点科研院所、企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省工程中心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省工程中心正式命名。评审重点包括省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方向、任务、发展目标和管理体制机制等。第四章资金支持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情况,对命名的省工程中心提出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第十四条申请创新能力建设省补助资金的省工程中心,应委托本领域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设计或者咨询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报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并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综合考虑相关部门和州(市)政府的意见,按程序提交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审批委员会审议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第十五条省工程中心对省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格按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资金进行管理与使用。并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项目组织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省补助资金加强监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省工程中心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省工程中心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主管部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第十七条省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省工程中心进行运行评价。第十八条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省工程中心根据有关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二)主管部门对省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三)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对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价。(四)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省工程中心评价结果。第十九条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完成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二)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三)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四)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五)建设单位对工程中心的保障作用等。评价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另行制订。第二十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省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在安排相关项目时,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建设给予支持,并推荐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省工程中心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工程中心。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工程中心,由省发展改革委进行通报,并由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评为不合格的省工程中心,由省发展改革委予以撤销。第二十一条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完成建设内容和目标后,应及时编制验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四),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第二十二条省工程中心名称、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发生变更的,应当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工程中心实际运行状况,对批复建设的省工程中心进行重组、整合或撤销。第二十三条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实施。项目实施发生重大变化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第二十四条省工程中心运行和进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视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受理申报项目、撤销省工程中心命名等措施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文件、资料,骗取省级项目补助资金;(二)转移、侵占或挪用省级补助资金;(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仍未验收;(五)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验收;(六)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需由项目单位筹措的资金不到位,影响项目实施;(七)进行重大经济行为及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变动,对项目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使项目不能进行或完成的可能性的;(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省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云南省XXX工程研究中心”。第二十六条有关省工程中心项目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10年8月9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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