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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6年4月27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06年4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利,技经费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用于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经费,包括省级财政资助经费和其他渠道来源的经费。第三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坚持优化配置、专款专用、讲求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第四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实行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并建立与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追踪问效等相适应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第二章项目经费安排及使用第五条项目经费的安排坚持突出重点、竞争择优、分类配置和目标管理的原则,重点支持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力、能够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的自主创新活动,提高省级财政资助经费的引导和整合作用。第六条省级财政资助经费的配置方式以定额补助为主,积极探索配套经费、事后补助、奖励经费、贷款贴息、政府采购等多种配置方式。第七条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知识产权保护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人员事业费拨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从人员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并按规定在项目经费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费用。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知识产权保护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原则不超过5%,特殊情况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及承担单位的性质核定。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第三章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与核批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按有关要求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寸,应当编制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第九条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审核意见。第十一条根据项目立项程序,在项目组织遴选过程中,由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经费预算评审。第十二条经费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一)综合评审经费预算与项目研究目标的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与国家政策的相符性等;(二)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单位性质,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项目所需经费的总量以及各支出科目的合理性,重点对申请省级财政资助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查,提出调整意见或建议。第十三条经费预算评审采取合并式评审和分离式评审两种方式进行,以合并式评审为主。合并式评审是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合并进行的评审方式;在项目可行性论证专家组中应当有2名财务专家。分离式评审是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分开进行的评审方式;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经费预算单独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3名财务专家、1名管理专家和参加过项目可行性论证的1名技术专家组成。第十四条经费预算评审专家(专家组)提出的经费安排意见,作为省科技厅安排立项项目定额资助经费的参考依据。第十五条根据项目立项程序,在报厅长会议审定(审议)的综合立项议案中,由省科技厅计划综合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建议。第十六条厅长会议审定(审议)的项目经费预算,经会签或报批等程序后,正式下达项目经费预算批复。第十七条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审查,省科技厅计划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第十八条根据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参考经费预算评审意见确定项目任务书中经费预算的有关内容。第十九条项目任务书签定后,由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拨付或商请省级财政部门拨付项目经费至项目承担单位。第四章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与评估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落实约定的项目匹配经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的成本核算,对跨年度的项目,应当保持其核算对象、核算口径的连续一致,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加以说明。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省科技厅寸艮送相关检查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时,应当反映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第二十三条项目执行过程中,省科技厅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评估。主要采用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两种方式:(一)定期检查。每年由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时,在评估组中设1名财务专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一并进行检查。(二)专项审计。需专项审计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第二十四条中期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一)经费落实情况:主要考查省级财政资助经费是否及时拨付,其他经费是否及时到位;(二)实际支出情况:主要考查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相关性;(三)财务信息质量:主要考查财务信息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四)财务管理状况:主要考查财务制度的健全性和管理的有效性。第二十五条在研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级财政资助经费的结余超过5万元的,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方可用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利,研事业发展的支出。第二十六条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将结余或被挪用的省级财政资助经费退回省科技厅,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第五章项目经费决算及问效第二十七条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申请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第二十九条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一)项目任务书下达的经费预算情况,若调整经费预算的,应当附相应的证明材料;(二)项目经费收支情况;(三)项目经费决算表;(四)项目原定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第三十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将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项目通过验收后,应当对项目的执行成效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间效。第三十二条省科技厅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逐步建立项目经费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省级财政资助经费的,省科技厅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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