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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井工煤矿建设一通三防管理办法一、范围本办法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涉及一通三防工作应遵守的各项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现有井工煤矿(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AQ1028-2006煤矿井工矿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83--2011煤矿建设安全规范2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煤安监行管[2013]1号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修改版)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晋煤办发[2009]151号)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晋煤安发[2008]871号)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3.1一通三防:是指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和防治火灾。3.2扩散通风:利用空气中分子的自然扩散运动,对局部地点进行通风的方式。巷道及相关硐室距通风巷道深度不超过6m、开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3.3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以上。33.4瓦斯(二氧化碳)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或炮眼中大量瓦斯(二氧化碳)异常涌出的现象。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且持续时间在8h以上时,该采掘区即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3.5建井风机:矿井建设期间安装在地面或井下提供通风动力(正压或负压),为全矿井、一翼、一个分区或一个井筒供风的临时主要通风机。3.6主要通风机:安装在地面的,向全矿井、一翼或一个分区供风的通风机。3.7局部通风机:向井下局部地点供风的通风机。3.8前期工作:井筒(指立、斜井筒及平硐,以下同)开始施工前的相关准备工作。3.9一期工程:从施工井筒平硐开始到井底车场施工前的全部井下工程。3.10二期工程: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车场施工前的工程,包括井底车场、石门、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大巷、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水仓、井底煤仓、爆炸材料库等。43.11三期工程: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布置的掘进工程,包括采区车场、采区上下山、采区变电所、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切眼、运煤通道等。四、基础管理及各期工作界定4.1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各煤层瓦斯及二氧化碳含量、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及地温等资料。明确瓦斯及地温梯度,分析推测瓦斯等级、自燃等级、煤尘爆炸和热害程度。4.2新建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瓦斯涌出量预测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和煤矿(煤矿或煤业公司统称煤矿)共同完成,预测结果经专家审定后以报告形式提供给设计单位、煤矿、项目部和有关部门。4.3煤矿应根据瓦斯预测报告,进行计算风量,具备瓦斯抽采条件的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工程设计。4.4煤矿根据揭露煤层的瓦斯情况,对煤层瓦斯赋存参数和瓦斯含量进行检测分析,检测结果与矿井设计不符时,应提出修改矿井瓦斯等级的专门报告,经专家审定后以报告形式提供给原设计单位、煤矿、项目部和有关部门。并按新的等级进行管理。54.5揭露煤层时,煤矿应委托国家授权单位进行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鉴定工作,鉴定结果与矿井设计不符时,按4.3程序办理。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提供给项目部,项目部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4.6矿井施工前,应有消防水池及供水设备和消防管路设施,其水量、水质、水压满足消防要求。4.7高瓦斯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4.8所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统。4.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在三期工程结束之前,按设计完善防治火灾系统和火灾检测系统。4.10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进行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4.11项目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通风设计,明确通风方式、工作面风量计算、风机风量和风压计算、风机选型、风筒直径及风机安装位置、通风防尘设施及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的设置等。64.12井筒施工到基岩段开始测风、测尘、瓦斯检查工作,开展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和粉尘分散度的测定。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巷道施工应进行防治自然发火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报表。4.13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防尘管路系统图及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防治火灾系统及抽采系统建立时,应绘制相应的防治火灾系统图和抽采瓦斯管路系统图。五、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责任5.1煤矿项目部应设立通风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通风、瓦斯技术管理人员。通风管理机构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施工矿井一期工程时,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通风瓦斯管理人员和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施工矿井二、三期工程时,项目部必须设立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矿井的通风、防治瓦斯、煤尘、防灭火以及安全监控工作。瓦斯抽放矿井必须建立专职瓦斯抽放队伍,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5.2煤矿煤矿必须建立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和配备负责通风工作的通风矿长及副技术负责人,配备足够的“一通7三防”技术管理人员。“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由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矿井建设期间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高瓦斯矿井,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建立专职瓦斯抽采队伍,并配足专业人员。5.3矿建项目部负责施工作业区域“一通三防”现场管理,且必须服从煤矿的统一管理。三期工程结束前,煤矿必须接管“一通三防”全部工作。5.4煤矿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有关领导、部门(区队)的“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防范瓦斯、煤尘、火灾等重大灾害负主体责任。煤矿建立相关监管责任制,对项目项目部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煤尘、火灾等重大灾害负总责。5.5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或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六、通风6.1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8掘进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其它地点的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19%。其它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表1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名称最高允许浓度%一氧化碳CO0.0024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0.00025二氧化硫SO20.0005硫化氢H2S0.00066氨NH30.004氢气H20.5井下空气应定期取样化验或测定,当巷道中空气成分不符合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煤矿技术负责人组织通风部门及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及时处理。6.2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表2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风速9井巷名称允许风速m/s备注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0.15~15有梯子间四周经封闭的井筒按此风速掌握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0.15~12风桥0.15~10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主要进、回风巷0.15~8设有梯子间四周未封闭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0.5~8有瓦斯最低风速为1.00m/s带式输送机的回风井筒,箕斗提升的进风井筒,掘进用局部通风机与回风口间的巷道,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0.25~6带式输送机的进风井0.25~410筒,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中的岩巷,其它通风行人巷道0.15~46.3井下各工作地点必须保证每人每分钟不少于4m3的供风量。6.4进风井口以下或送入井下风流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否则必须采取预热措施,防治井筒或作业地点结冰,已经结冰的,要采取除冰措施。掘进工作面空气温度达到26℃~30℃,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度达到30℃~34℃,其它地点空气温度达到28℃~32℃。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温度超过最高限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6.5矿井施工所需风量应按煤矿“矿井风量计算方法”程序要求进行算取。6.6井筒施工巷道长度达6m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其风机和风筒符合设计选型要求。风机安装在地面距井筒口不小于20m,离地高度不得小于1m,应设临时风机房。11风机和临时机房应避开永久通风机房及风道的位置,不影响施工期间的运输和提升。井下排除的污风要避开当地常年主要风向,以免造成井口空气污染。6.7主、副井掘至井底水平时,应尽快在它们之间掘1条联络巷道,以便尽早构成通风系统。主井与副井贯通后,直至主、副井与风井贯通前,应利用贯通巷道及时构成通风系统。每完成1次贯通,应及时调整通风系统。6.8主、副(风)井贯通后,应尽快改装通风设备,安装建井风机或地面主要通风机,瓦斯矿井施工二期工程,建井风机可安装在井下,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实现全风压通风,确保通风安全。高瓦斯矿井不得将建井风机安装在井下。6.9使用建井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时,应安装2台同等能力的通风机,其中1台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为井筒施工通风用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建井风机必须与井下各局部通风机实现风电闭锁,当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时,局部通风机必须停止运转,以免产生循环风。6.10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主要通风机因通风阻力大、距离长等原因,必须在井12下设置辅助通风机,供给风机新鲜风流,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6.11通风系统变更时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煤矿和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批准。6.12高瓦斯矿井在形成矿井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进行二期工程或采区和巷道施工。形成采区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进行工作面顺槽施工。6.13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建井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煤矿应与供电部门签订协议,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煤矿和项目部调度室。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负责人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施工、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必须观察风流方向和有害气体浓度变化情况,采取相应措施。6.14立井施工井口封闭井盖及各处吊盘必须有专用回风出口,确保风流畅通。13矿井二、三期工程必须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6.15掘进巷道贯通: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前、其它巷道相距20m前(称为贯通前),矿地测部门必须及时、准确地掌握两条掘进巷道工作面之间的贯通安全距离,提交贯通通知书报项目部和煤矿技术负责人、通风部门。两条预通的掘进巷道由同一单位施工,项目部负责编制巷道贯通安全措施,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批准。若两条预通的掘进巷道由不同单位施工,煤矿负责编制巷道贯通安全措施,报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6.15.1贯通前,必须停止1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6.15.2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必须有可靠的联系方式。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人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都必须有专人警戒。146.15.3贯通后,必须停止影响区域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正常后,方可恢复工作。6.15.4两个项目部施工的巷道贯通时,由煤矿制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并统一管理。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述各项规定。6.16进风井口不准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侵入的地方。否则,应制定安全措施。6.
本文标题:井工煤矿建设一通三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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