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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用地回购的实施意见发布部门:苏州市国土局发布日期:2011-12-8为进一步整合我市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挖掘存量建设用地的潜力,增强企业转型升级的能力,拓展我市转型升级的空间,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和宜居环境,提升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特对企业用地回购制定如下意见:一、回购企业用地的范围。对城市、城镇建设规划确定的需要改变土地利用用途的企业用地;已出让未利用和已出让利用不充分的土地;落后淘汰产业并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用地;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已到期的企业用地;企业主动申请要求回购的土地;其他需要回购的企业单位用地。二、回购企业用地的主体。回购企业用地的主体为市、各县级市、吴中、相城区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回购工作由市、县级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吴中、相城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资国有公司负责。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政府或回购实施单位组织实施。三、回购企业用地地价的确定。回购企业用地的价格:对城市建设规划确定需要改变土地利用用途的企业用地,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策确定;对已出让未利用的闲置土地,按已收出让金加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对已出让利用不充分的土地,按已收出让金加上合理的补偿确定;对落后淘汰产业并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用地,企业主动申请要求回购的企业用地,在城镇规划区外的按回购时点的工业用地市场价格加地面建筑物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策确定;对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已到期的企业用地,按回购时点的地面建筑物和构建物市场评估价确定;对其他需要回购的企业单位用地,按回购时点,根据原土地使用权用途和建筑物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四、回购企业用地的程序。1.由市、县级市、吴中、相城区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每年初对辖区内需要回购的企业用地组织一次调查摸底,并召开市、县级市、吴中、相城区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回购的企业和补偿的原则。2.由负责回购的责任单位与被回购企业进行洽谈,初步确定回购企业的土地面积,回购土地的补偿价格,回购的时间,付款时间等相关内容。3.根据回购责任单位和被回购企业洽谈的初步意见,再次提交市、县级市、吴中、相城区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研究讨论,作出回购决定、明确回购土地的相关政策。4.回购责任单位与被回购企业签订回购土地使用权合同,依据回购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者的土地使用权,国土部门将回购的土地使用权确权给土地储备机构。五、回购土地的配置利用。土地使用权实现回购以后,要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确定的用途,转型升级和集约用地的要求进行重新配置和利用。对回购的建设用地进行复垦成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以移位等面积置换成建设用地,对用于商业、金融、旅游、房地产、工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必须实行公开交易,以实现回购企业用地的资金平衡和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供应原则。六、各县级市、吴中、相城区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意见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本文标题:苏州市政府关于企业用地回购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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