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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1997(c)DaleCarnegie&Associates,Inc.第八讲政府对外资企业的管理与税收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政府机构1、各级计划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2、各级外经贸部门审批协议、合同、章程等3、企业主管部门合营企业的中方政府主管部门,即为中外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4、工商、财政、税收部门•工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合同管理、物价管理等•财税部门:依法征税,行使财税审计、监督和服务2000年10月31日,中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修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的修改•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删去第二十条。原十九、二十条内容•第十九条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国内市场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第二十条合作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合作企业不能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有关机关给予协助。外资企业法的修改•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修改为:外资企业在经批准的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删去第十八条第三款。外资企业法的原有关内容•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第十一条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中国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外资企业的产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市场销售,因而造成企业外汇收支不平衡的,由批准其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机关负责解决。1994年以前中国的外汇管理体制主导方针: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特征:多重汇率(官方、调剂、黑市)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外汇留成和上缴)•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全额保留外汇。建立外汇调剂中心,专门办理外资企业外汇买卖。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自求外汇平衡。•对外资企业的影响外商投入资本按牌价(官方价格)折算成人民币,利润汇出则以调剂市场汇率折算,外资企业风险增大。•国有企业可获计划外汇额度,并可以按官定牌价获得外汇,而外资企业所需外汇,如自身不能平衡,只能到调剂市场上购买,且需事先审批。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对内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对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保留外汇收入,开立外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外债指标,即可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不通过银行,而是通过外汇调剂市场办理。•法规仍要求外资企业自求外汇平衡1996年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1996年12月1日起,接受国际货币组织协定第8条款义务,人民币实行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这就取消了对企业商品进口和劳务支付、归还外偿利息和外商投资收益汇出等经常性项目国际交易支付的所有限制,并且不实行歧视性的货币安排或多重货币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允许进场交易的限于国内各家银行。1996年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1996年7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这一新制度包括三项内容:(1)外商投资企业经过申报和区分外汇账户后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继续通过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1998年下半年起,外汇调剂中心陆续关闭,内外资企业统一通过外汇交易中心买卖外汇);(2)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用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外汇结算账户和用于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的外汇专用账户;(3)外资银行可以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成为外汇指定银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税收问题1994年中国推行分税制和工商税制改革。这次税制改革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等6个主要税种和大部分地方税种。改革以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来说,除企业所得税和个别地方税种外,其他税种已与国内企业和个人一样,实行统一的税制。企业所得税改革改变过去按不同所有制分别设置税种、税率不一、优惠各异的状况。根据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为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继续保留。•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员。改革后,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费用减除额统一定为每月800元人民币,但对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增列了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人民币。其它税种的改革•包括完善资源税,开征土地增值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等。•经过这次税制改革,工商税收的税种由原来的32个减少到18个,适用于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的税种有12人,税制大大简化,结构趋于合理。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中国鼓励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1、限定地区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政策。如对设在经济特区的企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设在沿海开放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江开放城市、边境开放城市和内陆省会城市等生产性外投资企业和在旅游度假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2、限定产业、项目减低税率征税的政策。如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地区,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设在经济开放区,外资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和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3、限定行业、项目给予定期的优惠政策。(1)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得年度起,一年免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税,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4、鼓励外商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对外商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5、鼓励外商转让先进技术。对外商在农林牧业、科研、能源、交通以及重大技术领域方面提供专有技术,其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6、鼓励外商在中国扩大资本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期限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1998年,为进一步吸引外商到中国投资,中国政府决定对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项目,重新实行对项目进口机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涉外税务政策的调整•涉外税制自建立以来,一直区别于内税而自成体系。这套税制与当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基本适应的,在组织财政收入、鼓励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对外经济交流、维护国家经济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应用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的确立,涉外税收单独立法税收政策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状况已经难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税制走向统一是必然趋势。涉外税务政策的调整根据税制改革规划,对现有企业所得税制,即两个企业所得税法或暂行条例进行调整、合并是今后几年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其目的是规范税制,公平税负,为中外企业创造一个基本平等的竞争条件,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保留必要的鼓励投资措施。对外商投资企业目前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在短期内不会变化。何时进行调整,如何进行调整,将取决于改革的进展和需要。关于出口退税问题税制改革以后,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样,统一执行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这部分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可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出口产品所涉及的进项税款给予退税。复习思考题1、外商在华投资,要与中国哪些政府部门打交道?2、中国外汇体制改革对外商投资企业有什么影响?3、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所得税优惠?
本文标题:政府对外资企业的管理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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