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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懂得犯罪后果第十课避免误入犯罪歧途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类别=犯罪含义:凡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温故知新:违法的含义、类别比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这是我的地盘,赶紧把钱拿出来,不然有你的好看!”边说边举起手中的刀和仿真枪。不到18岁的青少年王某和自己的三个伙伴,组成了一个小团体,除去上网外,他们就是在距学校门前一百米处拦截学生要钱,不给就打,甚至搜身、抢夺。一旦上网将抢来的钱花尽,他们便又开始针对学生下手。王某与伙伴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有什么特点?要承担什么后果?表演情景剧:拦截抢钱其行为是抢劫,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一、了解罪与罚盗窃了残疾人的财产,造成了导致残疾人双腿截肢的严重后果,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犯罪的特征。阅读教材P103活动框中的案例,思考、讨论问题:小凡的盗窃金额并不大,却被判了刑,原因何在?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探究活动一:小凡盗窃犯罪是什么行为=犯罪违反刑事法律法规(刑法)简单地说,就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本质的特征刑事违法性法律分界线刑罚当罚性必然结果犯罪探究活动二:犯罪特征区分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阅读教材P106——107的正文、链接、点评,思考、讨论: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什么?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造成他人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判刑坐牢、自毁前程家庭破裂,亲人痛苦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对他人的危害对自己的危害对家庭的危害对社会的危害犯罪的危害性小组辩论阅读教材P105活动框的内容,就“伟海父母的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吗?法院的判决正确吗?为什么?”问题展开辩论——“大义灭亲”行为虽然从表面上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甚至具有亲社会性,但刑法仍然认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将它作为犯罪,原因在于我国法律不承认“家法”,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处死他人;行为人对违法犯罪的亲属,私自处死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探究活动三:刑罚的定义、特点和种类1.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2.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分子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4.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确立5.刑罚是特定机构执行的制裁措施阅读教材P106刑罚体系图、正文和链接,展开讨论——定义和特点刑罚的种类刑罚主刑附加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与主刑同时适用;独立适用特点驱逐出境管制只能独立使用,不能附加并用特点剥夺生命死刑剥夺终身自由无期徒刑6个月~15年有期徒刑1个月~6个月拘役3个月~2年管制期限主刑(独立适用)由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的,最高有期徒刑刑期可以达到20年。•案例:2007年11月3日,肖某在一起流氓群殴中,手持三角刮刀,接连捅死3人后畏罪潜逃。1个月后,在南方某市,公安机关将肖某抓获。肖某持刀连杀3人,罪行严重,一审法院本拟对其判处死刑,但经查证核实,肖某实际年龄为17周岁零11个月,不满18周岁。•问题:17周岁零11个月的少年杀死了人的,能否判处死刑?•分析: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肖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也包括不能适用死缓,因为死缓是死刑执行的一种制度,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案例:朱某由父母包办,于1996年3月与邻村村民林某结婚。1997年7月,朱某与同村青年郭某通奸。遂产生杀死丈夫另嫁郭某的恶念。同年11月2日夜,朱某到郭某家,劝郭某同去林家杀害林某。到达林家后,朱某用手电照亮,郭某用铁棍猛击林某的头部,将林某打死在床上。之后,朱、郭二人将尸体装入麻袋,埋在村边树林中,并伪造了现场。2个月后,朱、郭二人被抓获归案。朱某被逮捕时,公安机关发现她已怀孕3个月。问题:对怀孕的妇女能先判死刑,待其分娩后执行吗?•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一审法院根据这一规定,未判处朱某死刑,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孕妇不适用死刑,不仅指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且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更不是说,在孕期不执行死刑,待分娩或人工流产后再执行死刑。复旦投毒案宣判被告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刑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森浩和被害人黄洋均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与葛某等同学同住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楼421室。2011年8月,黄洋调入421室,与林森浩、葛某三人同住。之后,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2013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林森浩以取物为名,通过同学吕某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以下简称204实验室),趁室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当日下午5时50分许,林森浩将前述物品带至421室,趁无人之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投入该室的饮水机内,尔后,将试剂瓶等物连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予以丢弃。•同年4月1日上午,黄洋从421室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次日下午,黄洋再次至中山医院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还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被害人黄洋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林森浩关于其系出于作弄黄洋的动机,没有杀害黄洋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探究活动四:刑法的作用阅读教材P107的四个案例,讨论、回答:犯罪行为危害了什么利益?刑法除惩罚犯罪外,还有什么作用?分别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和他人的健康、生命权,他人的健康权,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社会管理秩序。四点作用其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其二,震慑潜在的犯罪人,使他们不敢轻易以身试法其三,教育、鼓励人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其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惩罚与保护的关系社会秩序公私财产权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惩罚犯罪目的国家安全李亮的一个“哥们儿”王辉,最近交了一个女朋友晓雯,晓雯告诉王辉,自己以前曾经有个男朋友,后来散了,在交往过程中,总是给前男友花钱觉得很亏。王辉一听,立即表示可以帮忙要回这些钱。于是,晓雯便和王辉给前男友打电话索要钱物,但遭到对方的拒绝,于是王辉召集自己的“哥们儿”,李亮首当其冲,五个人当即聚集到一起,又是准备砍刀,又是准备棍子。1月18日,双方定好来到了河北区某小区内。话不投机,李亮等人挥舞着砍刀和棍棒冲上前,将对方两人砍成重伤后逃离现场。李亮等相关肇事者犯了什么罪?有什么危害?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知识运用:分析李亮砍人案例第二,危害有:两人重伤;李亮等要被判刑坐牢;家庭破裂;亲人痛苦;社会秩序被破坏;社会稳定受影响等。于自己、于他人、于家庭、于社会都非常有害。罪、危害与后果第一,李亮等肇事者犯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他们将承担刑事责任。课堂小结懂犯罪得后果一、了解罪与罚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刑罚含义、特点、种类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护国家各人民利益震慑潜在的犯罪人,使其不敢轻易以身试法教育、鼓励人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作用课堂练习一、单项选择1.犯罪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它的本质特征是()A.行为的社会危害性B.刑事违法性C.应受刑罚处罚性D.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2.区分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界线是()A.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B.刑事违法性C.应受刑罚处罚性D.社会危害性3.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处罚。A.从轻B.从轻或者减轻C.减轻D.减轻或者免除AAB4.我国刑法规定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A.已满14周岁B.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C.已满16周岁D.已满18周岁A6.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即使有社会危害也不得定罪处刑,这体现了刑法的()。A.罪刑法定原则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C.罪刑相适应原则D.保障人权原则A5.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是()。A.拘役B.管制C.死刑D.剥夺政治权利C一、单项选择二、多项选择1.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表现在()。A.两者紧密联系、相互依存B.犯罪是刑罚的前提C.刑罚是犯罪的结局D.两者没有什么联系ABC2.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下列属于附加刑的有()。A.罚款B.剥夺政治权利C.没收财产D.驱逐出境BCD3.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在打击各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A.惩罚犯罪,保护人民B.震慑潜在的犯罪人D.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C.教育、鼓励人们与犯罪作斗争ABCD三、辨析此观点错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的立功表现的,应予以减刑;在服刑期间,有悔罪的表现,积极进行改造的,也应根据其表现予以适当的减刑。所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是终身不能获得人身自由。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终身不能获得人身自由。课后作业2.养成训练《学习指导》P56第1题、P57第3题。1.案例分析《学习指导》P53第1题、P55第5题。
本文标题:懂得犯罪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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