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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資料由邦訓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整理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問答集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問答集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問答集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問答集一、公司欲適用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應於何時向何處辦理申報?答:公司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抵減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抵減辦法第8條規定之有關證明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惟若屬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8款、第9款及第3條第3項第6款規定之支出,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者,應於費用發生當年度向前述機關提出專案認定之申請。二、已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可否於事後申請更正列報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答: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依88年12月31日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及抵減辦法第8條第1項已明文規定,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其於申報後始申請更正列報,自不得適用投資抵減。(財政部90/01/10台財稅第0890458475號函)三、公司在臺灣地區以外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及總機構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公司在臺灣地區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有無抵減辦法之適用?答:公司在臺灣地區以外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及總機構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公司在臺灣地區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其發生之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無抵減辦法之適用。前項所稱固定營業場所係指所得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礦場、及建築工程場所等。所稱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財政部93/10/26台財稅第09304539440號函)四、已申報研究與發展支出之儀器設備得否再申請自動化設備等投資抵減?答:儀器設備經適用抵減辦法規定之投資抵減者,不得重複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7條規定之投資抵減。(財政部93/10/26台財稅第09304539440號函)五、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規定,有關前二年度(即前連續二課稅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如何適用?答:抵減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6條第2項規定,所稱前二年度研發經費或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指公司申報抵減年度前連續二課稅年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准予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與發展支出金額或人才培訓支出金額之平均數。「二課稅年度」係指含括24個月之完整二課稅年度。其未達24個月者,該研究與發展或人才培訓之支出,應無抵減辦法第5條第1項或第6條第1項有關支出總金額超過前二年度研發經費或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適用。茲舉例說明:(一)新設立公司公司90年4月1日新設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辦理92年度結算申報時:2本資料由邦訓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整理個月【9個月(90/4~90/12)+12個月(91/1~91/12)】,未達24個月,該研究與發展或人才培訓支出,應無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十抵減規定之適用。(二)變更會計年度公司會計年度原採四月制,88年4月變更為曆年制,辦理89年度結算申報時:其研究與發展或人才培訓支出前二年度經費平均數之計算,包括:1.88年度(88/4/1~88/12/31計9個月)核定數2.87年度(87/4/1~88/3/31計12個月)核定數3.86年度(86/4/1~87/3/31)核定數×月份期間3個月÷全年度12個月4.前二年度經費平均數:上述1~3金額合計數,再除以二得之。(財政部90/10/23台財稅字第0900454981號令及財政部92/09/17台財稅字第0920455185號令)六、公司依抵減辦法列報研究與發展之支出,應符合之條件為何?答: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公司所研發之產品、技術應專供公司自行使用。(二)公司研發之產品或技術供他人製造、使用者,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財政部93/10/26台財稅第09304539440號函)七、公司得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其範圍包含那些?答:公司依抵減辦法規定得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包括為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下列費用:(一)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二)生產單位為改進下列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1.提高原有機器設備效能。2.製造或自行設計生產機器設備。3.改善儀器之性能。4.改善現有產品之生產程序或系統。5.設計新產品之生產程序或系統。6.發展新原料或組件。7.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或廢熱之再利用。8.公害防治或處理技術之設計。(三)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四)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五)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六)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七)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八)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3本資料由邦訓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整理(九)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八、公司申請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研發活動,是否限於有研發成果之研發案件?又是否需要提供研發成果及得獎證明?答:公司如實際從事研究與發展之活動,除需提供具體研究計畫及研究紀錄或報告等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時參考,以核實認定是否屬於研究與發展之範圍外,尚不以有無研發成果為認定之依據。研發失敗之案件,其相關符合研發之支出,亦可適用研究與發展投資抵減。不論研發案件結果如何,均應於研發紀錄或報告中說明研究發展過程及其具體成果或放棄繼續研究之具體原因,並提供相關詳細證明資料以供查核。惟如能提供公司就該等研發成果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外國類似之政府機構申請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證明文件,亦有助於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時,瞭解該研發活動之情形。九、為研究發展從事測試,其發生之費用可否認列為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支出?答: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階段中所發生之測試如屬原形開發或創新技術開發之設計、檢討、功能、安全及耐久性等測試,或藥品、醫療器材在國內、外業經實驗室及動物實驗研究,有相當文獻發表,可在人體施行試驗或在國外主要國家仍在人體試驗階段,在國內所施行之試驗,或自行開發配方及製程之學名藥,並依行政院衛生署規定執行生體可用率試驗(BA)/生體相等性試驗(BE)者,其相關之試驗費,應屬研究與發展之範圍。此外,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階段中為符合國外相關單位之認證要求所支出之測試費用,得核實認定適用投資抵減;至於研發完成後,因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或自國外引進新產品或新技術之後所從事各種測試(例如:安全、耐久性、性能、便利性…等)或藥品、醫療器材於國外生產國已核准上市,但其安全性與療效未經我國認可,尚需施行之試驗,係屬消費者測試,非屬研究與發展之範圍,不得適用投資抵減。公司委託他人進行本項測試者,受託測試單位應符合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7款、第8款或第9款規定。(財政部89/09/27台財稅第0890456562號函及財政部93/10/26台財稅第09304539440號函)十、依客戶所要求之規格、樣品所進行之試製費用,可否認列為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答:公司依據客戶所要求之規格、圖面、樣品,進行工程設計及測試製模等行為,如符合本抵減辦法第2條規定者,屬研究發展之範圍;公司依據客戶所要求之規格、圖面、樣品,進行測試製模,或就其現有產品應客戶要求之規格進行修正補強或自行修正,再交由客戶確認後量產,係量產前之準備工作,屬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並無具體性及通盤性之研究計畫及目標,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十一、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薪資之適用範圍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答:(一)適用範圍1.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係指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包括研究發展單位之主管及該單位內直接參與研發專案進行之各階主管在內。但研究發展單位之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人員及其主管,則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範圍。2.薪資支出: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之範圍為準,並按實際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月份所領取之薪資為限,故非屬按月提撥(列)或支付之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及獎金,應按4本資料由邦訓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整理當年度實際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月份比例計算。(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1.公司之組織系統圖2.研究單位配置平面圖3.研究人員名冊(應註明姓名、部門別、學經歷、職稱、職掌、擔任工作細項、在職期間、全年薪資總額)4.薪資支出明細表內容包含薪金、俸給、工資、獎金、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加班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等項目。5.年度研究計畫及報告或研究計畫及紀錄等相關資料。6.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各種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工作經歷等。十二、公司研發單位專業研究人員之伙食費可否列支薪資支出?答: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第2款第1目規定,營利事業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新臺幣1千8百元限額內,得核實認定其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故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專業研究人員之伙食費,依上開準則規定列支者,非屬同準則第71條規定之薪資支出,自不得納入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薪資之範圍;惟如公司列支員工之伙食費超過上開限額部分經轉列薪資支出者,則不在此限。(財政部85/3/27台財稅第851900160號函)十三、「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之認定原則為何?答:(一)該費用限於研究發展單位專供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3項,非屬上述3項之費用,例如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均非適用之範圍。(二)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等3項,應按其逐次購買、進料或領用之時序逐筆詳實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且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研究計畫及報告相勾稽,其未提示上述相關文件,或混雜於當年度營業成本內者,不得適用。期末已請領而尚未耗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應轉為盤存,非該支出之範圍。十四、依據抵減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如有變更用途,應注意那些事項?答:(一)依據抵減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或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儀器設備於購置之次日起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報廢或變更原使用目的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不得以其他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金額抵減該應補繳之稅款。但報廢係因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所致者,不在此限。(二)前項因不可抗力災害而報廢之設備、技術或專供研究用儀器設備,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因情形特殊,不能於該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十五、承租建築物專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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