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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颁布公务员禁酒令信阳市委、信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规定:禁止公务人员在工作日中午饮酒;对于明知故犯者,将就地免职。(此项规定俗称为“禁酒令”,以下简称“禁酒令”)同时,对违反”禁酒令”的人员,督察组可以“先斩后奏”,处理后再汇报,还可公开曝光。到2008年1月,河南信阳的禁酒令已经执行了一年。当地的公职人员因为喝酒被处分的,一共有108起,涉及269人。统计数据表明,2007年上半年,信阳市政府节省了4300万元的酒钱。但信阳颁布的禁酒令是否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却引发了一场争议。质疑禁酒令无疑触犯了酒类企业的利益。2007年12月22日,河南省酒业协会就在一次会议上指出,信阳市对公职人员中午禁酒涉嫌违法。作为对抗“禁酒令”的策略,酒业协会的法律顾问亢银忠设想,等白酒企业意见汇集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反映,要求修改或撤销这一规定。一周后,酒业协会的法律顾问亢银忠撰写的《万言“禁酒令”法律意见书》出炉,亢银忠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没明确条文规定公务员中午不能喝酒,对个别干部喝酒影响工作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依法处理,而不能超出法律规定,制定政府文件代替法律。亢银忠对实行禁酒令的政府督查组可“先斩后奏”的做法也表示质疑,“这种做法是和国家历来强调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定程序处理违法者的要求相违背的。”支持曾参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法律专家竹立家教授和河南省政法学院副教授苏万寿均认为,禁酒令不存在违法问题。公款吃喝问题和节约接待成本问题比较成功。“治乱必用重典。只是批评教育,能起到效果吗?对严重违纪者就地免职,是经市委常委会授权的。制度在先,规定在前,这本身就是一种组织程序。”王铁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认为,禁酒令与《公务员法》并不冲突,仅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禁酒令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没有矛盾,但是也不会对当地的行政管理产生实质性的促进作用。乔新生表示,要解决中国行政管理中的一些问题,必须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公务员法则,虽然这些法则在法律上不具备约束力,但长久的执行,将会使公务员们工作时形成一种正确的观念,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工作效率的问题。“到那时,有没有禁酒令都无所谓了。”乔新生说。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务员处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分析:具体事件而言,禁酒令是符合公务员管理精神的。公务员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公务员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但是根据立法精神,推究立法原意,这个文件的出台并无不妥。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务员的义务包括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很显然,如果公务人员在公务过程中(包括中午)饮酒,可能因酒误事,因酒影响公务员本身及政府的形象。在对违反禁令人员的处理上,首先应引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有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此外,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对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且经教育不改的公务员还有辞退的规定。说明:在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法规中,存在许多可以由党和政府进行司法解释的空间,一方面是我国“党管干部”原则的体现,另一方面方面反映了公职人员管理的立法、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本文标题:案例02-02从禁酒令看公务员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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