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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的渊源一.条约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第一章导论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七、“准条约”、“软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内政原则(四)国际合作原则(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互不侵犯(三)互不干涉内政(四)平等互利(五)和平共处国家的概念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国家四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国家的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国家管辖豁免(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二)国家豁免的范围1、绝对豁免2、限制豁免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国家承认概念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国家承认的条件两个条件限制:一是承认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实体,而不是其他实体。二是被承认的新国家建立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政府承认一种对新国家承认的同时对该国政府的承认另一种一个既存国家内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一)条约的继承政治性条约(同盟、友好、共同防务条约)不予继承处分性条约(领土、河流、边境等)一般应继承有关经济贸易、司法协助、引渡是否继承,有争议1978年《关于条约继承的公约》1、部分领土转移:自继承之日起,被继承国条约停止生效,继承国条约对该领土生效。2、领土合并:原国家的条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仅适用该条约原来适用的领土)3、分离或分立: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对每个继承国有效,仅对其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则只对由该领土组成的继承国有效。4、新独立国家:“白板规则”—新独立的国家对原殖民国家或宗主国家缔结或参加的且适用于该独立领土的条约有权自由决定继承与否。(二)国家财产的继承1、部分领土转移:首先,继承国与被继承国之间的协议解决;无协议位于继承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与对继承所涉及领土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动产亦转属继承国。2、领土合并:动产不动产全部转属继承国3、分离和分立:首先,协议处理不动产(所涉领土内)和动产(实际生存相关)转属继承国所涉领土无关的动产转属各继承国(按公平比例)被继承国不存在,原领土外不动产转属各继承国(按公平比例)4、新独立国家对殖民国家或宗主国(三)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债务:一类,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称国债另一类,地方化国家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而实际上用于地方的债务)“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如征服债务和战争债务等。(不继承)2国家债务的继承1、部分领土转移:协议;无协议,按公平比例(考虑继承国的财产、权利和利益)2、合并: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应转属继承国3、分离:协议;无协议,按公平比例4、分立、不复存在:协议;无协议,公平比例5、新独立国家:被继承国的债务均不应转属它。(四)国家档案的继承国家档案的继承应当由被继承国与继承国协议解决;无协议,一般应将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转属继承国。国籍的概念国籍是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联系,处于该国的属人优越权之下。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国籍的取得(一)因出生取得国籍(二)因加入取得国籍国籍的丧失1、自愿解除国籍2、由于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3、剥夺国籍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入籍婚姻收养其他认领、领土转移、选择、取得住所因出生取得国籍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制双系血统主义单系血统主义外交保护的概念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外交保护的条件限制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2、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3、用尽当地救济一是受害者用完加害国法定的、全部的、有效的和可采用的救济办法,包括地方的、区域的和中央的所有行政办法和司法办法,并且将各种办法的审级用到最终。二是要求受害人充分正确地利用加害国法律规定的各种救济办法中的所有程序。引渡概述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3)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4)相同原则(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5)罪行特定原则(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庇护概念: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受庇护者的地位1在避难期间拒绝本国的召唤和服兵役2不得从事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反对或危害其本国领土主权的概念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的最高权力管辖权,不包括所有权领土主权的性质管辖权和所有权领土主权的内容(一)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二)领土所有权(三)领土不可侵犯领土主权的限制一般限制(外交特权、豁免等)特殊限制(特定国家间依条约)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是否符合国际法,关键在于产生特殊限制的条约是否平等、有效的。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一)先占(二)时效(三)添附(四)割让(五)征服现代国际法中领土的变更方式(一)原殖民地、委托统治地、托管领土实现民族自决而成为新独立国家(二)全民公决边界程序一般需经过定界、标界、制定边界三个步骤边境制度(一)维护边界标志(二)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限制(三)边境地区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四)妥善解决边界事件基线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基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1正常基线就是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2直线基线就是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群岛基线概念指群岛国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海湾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半圆,如果这个半圆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为“海湾”。属于一国海湾:(应用判断)如果湾口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湾口划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为内水如果湾口超过24海里,则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如果湾口超过24海里,但它是包围在直线基线范围内的,该湾仍是内水这些规定不适用“历史性海湾”内水、领海、毗连区一、内水概念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是“群岛水域”而非内水。法律地位1.内水与陆地领土一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非经许可,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进入。2.在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情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二.领海概念和法律地位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领海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这一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领海的宽度《公约》规定:测算领海宽度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无害通过权意义:1、所有国家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2、通过是指横穿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驶出或驶入内水而通过领海,通过应继续不停迅速进行,遇到不可抗力或救助遇险等情况时才可停船和下锚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国旗3、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4、沿海国可以制定法律和规章注意: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有争议。我国规定:军舰进入领海须经政府批准领海内的管辖权刑事管辖:一般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行使管辖权。除外情况:1、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需民事管辖:沿海国不应为了船舶上的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注意: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毗连区概念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毗连区范围: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实际上宽度为12海里。毗连区法律地位1.毗连区不是沿海国的领土,国家对其没有主权。2.毗连区管制只适用于水体部分,不适用上空毗连区管制事项: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具有公海的性质,也不同于领海,而是自成一类的海域。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享有权利和义务: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大陆架概念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范围:1、从领海基线量起如果自然延伸部分不足200海里的,扩展至200海里2、自然延伸如果超过了200海里,则最多不得超过350海里,或者最多不超过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大陆架法律地位: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沿海国专属权利:1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包括海床的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2有权建造并授权建造、操作和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它们拥有专属管辖权3、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其他国家的权利:1、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航行飞越权利2、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管道的路线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首先,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同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依据存在事实;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依据宣布和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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