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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第七条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期内部分项目法人职能,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施工图设计管理;(二)协助征地拆迁工作;(三)负责组织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并签订合同;(四)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中的有关报批手续;(五)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管理工作;(六)协调管理施工监理单位;(七)审核上报工程进度、质量报表;(八)负责代建期内的安全管理;(九)编制工程决算和项目竣工文件;(十)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协助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十一)负责竣工验收完成前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十二)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十三)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代建单位条件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服务水平;(三)拥有和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四)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第四章代建单位确定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省及本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第十七条招标文件除应当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报价书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中标通知书格式、银行履约保函格式、代建合同条款、合同格式等以外,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代建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包干管理。项目包干额为经发改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若干比例,代建单位承担投资超支风险;(二)代建费用的有关内容;(三)代建单位应按约定承担材料价格变化的市场风险;(四)代建单位应提交足够金额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第十八条设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市交通、发改、审计、建设、公路、财政等部门符合相应专业要求的公务人员中产生,评标前在名单中随机抽取并保密。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项目法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项目法人应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将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第五章代建合同管理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代建合同由项目法人与代建单位签订。第二十三条代建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代建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二)代建项目委托管理范围和内容,主要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的整个期间,除项目设计委托及评审、征地拆迁工作、组织交工(竣工)验收、营运管理、接收管养以及属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其余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代建管理工作范围;(三)代建项目委托管理目标,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四)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主要包括代建基本管理费和节余分成两部分;(五)工程代建管理费、工程建设费用及其支付办法,主要包括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工程建设费用组成、工程代建管理费支付方式及程序、工程建设费用支付方式及程序;(六)项目法人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的权利,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落实资金筹措和支付、对外重大协调工作、征地拆迁、工程验收等方面的义务;(七)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代建单位在全面完成代建项目各项工作后取得代建管理费和节余分成的权利,代建单位在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下管理代建项目的各项工作和义务,如工程招标、施工阶段的建设管理等;(八)风险分担方式,主要包括施工材料涨跌价和工程变更等风险分担要求;(九)违约责任,主要明确代建人未能执行或完成代建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委托人未能按期履行费用支付等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十)项目工程保险,主要明确委托人依法对代建人提出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要求;(十一)履约担保,主要明确履约担保方式和执行程序;(十二)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主要明确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应遵守的约定;(十三)其他条款,主要对上述组成内容的未尽事宜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项目工程名义对外融资,或以代建项目的土地、设施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第二十六条代建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变更或转包、分包。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审批。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工程设计(含设计监理)、施工监理和相关招标(含代建单位招标、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等)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并纳入项目概算。第二十八条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后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代建单位提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审核后可办理初步设计概算的变更手续:(一)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二)国家、省、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三)因市政府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大技术调整。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项目法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或采购,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第三十一条代建单位除因项目法人对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外,不得变更设计。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变更设计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增加的费用在一定数额比例内由代建单位承担。第三十二条代建项目完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决算审批手续。代建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质量和养护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代建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对于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代建单位应予整改,通过验收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管理。第三十三条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材料应向接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第三十四条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计划、施工进度、资金管理与拨付和质量、安全监督等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七条评标人员在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深圳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来源:深圳市交通局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监管实施细则1总则1.1根据《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合同》制定本办法。1.2委托人授权委托人代表负责对代建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1.3委托人代表确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代建工作的监管、协调、服务。需要批准的工作,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均应在7日内作出审批意见。2建设管理2.1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委托人代表与代建人签订项目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目标和工程用款计划,作为合同补充条款执行。2.2项目协议书签订后10日内代建人将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管理人员、办公设备的配备、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组织管理方案报委托人代表批准。30日内将控制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环保、进度主要措施报委托人代表批准。2.3区域代建人员配备不低于《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中甲级项目法人要求,其中独立项目每项目、大型项目每3000万至5000万元不少于2名现场管理人员(1名必须专职)。2.4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依法签订合同。2.5委托人代表对工程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主要监督内容为:(一)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向委托人代表备案;(二)合同签订的程序和文本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公正条款;(三)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是否签订廉政、安全合同。2.6委托人代表负责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信用进行监督并及时汇总上报信用信息。主要监督内容为:(一)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资质等级和足够的管理能力、专业水平,是否存在越级承揽工程项目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二)代建人将批准的工程分包合同报委托人代表。2.7委托人代表对代建人执行政府有关环保方面的法规规章进行监管。3招标投标3.1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招标,委托人和委托人代表不以任何形式干预、影响代建人的正常招标投标和材料、设备采购工作。3.2委托人代表对工程招标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一)代建人是否严格执行核准的招标方式和形式;(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符合规
本文标题:代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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