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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监督管理课程概要第一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第四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解读第二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基本内容及特点第三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内容及特点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8月7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有五个亮点。亮点一:注册登记等信息自产生20个工作日内公示;亮点二: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亮点三:企业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亮点四: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亮点五: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立法背景1、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2、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扩大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需要。3、在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工商登记注册社会公示的功能和作用需要通过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反映出来,众多市场主体的信息也需要通过这个手段反映出来,沿用传统的做法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重要意义1、确立了信息公示制度;企业信息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中形成的信息;二是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与企业相关的信息(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2、建立了信息监管制度;扩大社会监督范围;3、确立了信用约束制度;4、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三、建立信用监管制度企业信息公示是基础,信用监管制度是保障(一)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信用监管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通过经营异常名录,一方面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对社会提示风险。(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三)部门联动响应制度四.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条例》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1、公示主体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2、公示内容(1)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2)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3、对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设计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5、其他事项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五、建立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制度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是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作用:一方面有利于监督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保证检查的公平公正,避免检查的随意性。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工商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企业向社会公示的信息,还包括企业报送的未公示的信息。企业责任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六、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制度1、年报时间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惩罚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2)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其他事项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七、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三种修复途径:第一,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前后内容同时公示。第二,对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申请移出。对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第三,对于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满足条件的可以移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工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八、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促进社会共治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这是发挥社会中介作用的具体体现。第二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基本内容及特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于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和定义:【第一条、第二条】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第二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基本内容及特点二、管辖与职责: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谁登记,谁检查)第二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基本内容及特点三、抽查形式: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1、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2、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实地核查程序。检查结果处理方式。第二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基本内容及特点四、行政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五、文书样式: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六、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参照本办法执行。七、《抽查办法》的特点(一)制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背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第二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基本内容及特点(二)制定《办法》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监督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二是有利于保证检查的公平公正。三是有利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抽查定义、抽查内容、抽查分类、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检查名单的确定、实地检查的规范要求、抽查结果的处理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有利于工商部门规范开展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工作第二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基本内容及特点(四)《办法》明确了抽查的管辖分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省级工商局可以自行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也可以组织本辖区工商机关开展抽查工作。(五)《办法》明确了抽查内容根据《办法》的规定,抽查的对象为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第二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基本内容及特点(六)《办法》对抽查进行了分类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不设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的监督检查。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的监督检查。(七)《办法》明确了抽查比例和次数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的总量应当不少于3%,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两者的具体比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基本内容及特点(八)《办法》规定了具体的抽查方式工商部门抽查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九)《办法》明确了抽查结果的处理抽查结果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正常;未按规定公示年报;未按规定公示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第二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基本内容及特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抽查结果,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二是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三是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公示企业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O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四是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二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基本内容及特点(十)《办法》规定了被抽查企业的配合义务1、管辖有分工,摇号按比例2、抽查可分类,条件应区分3、检查方式多,填写记录实4、企业须配合,提供材料全5、检查结果明,信息公示详第三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内容及特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于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第三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内容及特点二、经营异常名录的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第九条)三、管辖:《办法》规定,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异常名录进行管理。四、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第四条)(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第三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内容及特点(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1、作出列入决定(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2、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3、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
本文标题: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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