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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据《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应的行业财务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及业务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有限公司公司总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围绕既定的财务战略,处理财务关系,有效控制财务风险,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第四条公司对分子公司的管理采取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公司总部发挥审计监督中心、投资中心、融资中心、资金结算中心、资本运营监控中心、财务会计管理中心的作用。所属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要事项的变动,除按财务制度规定向有关政府机构提交外,还应将其与企业有关的财务会计事项向公司总部报告。第五条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各分子公司遵循公司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编制各分子公司的财务预算。预算的执行评价将作为公司对分子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六条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领导财会机构及相关人员,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工作,行使财务管理职权;财务负责人具体组织和实施企业的各项财务工作。财务部门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编制财务预算,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强化成本控制、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等财务控制工作,做好投资分析,促使企业财富的最大化。第七条各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财务部经理,由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提名,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公司总经理决定任命。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部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聘任。第八条公司内各单位应遵照本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公司总部统一拟定资金管理、财务人员管理、对外担保、资产处置、全面预算、对外投资等财务管理制度。分子公司根据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账户、应收款项、低值易耗品、原材料或商品采购、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成本控制、费用报销、财务报告、票据管理、借款管理制度等。第二章资金的管理第九条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筹集使用股本金和募集资金。第十条公司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需定期编制资金预算,由公司根据资金预算进行资金调度。第十一条各分子公司应当强化现金流量的预算管理,按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控制支付风险。对于预算内的资金拨付,按照授权审批程序执行。对于无预算、无合同、无凭证、无手续的项目支出,不予支付。第十二条公司在现有资金不足时,可以负债。负债分为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营运资金不足,可以筹集短期资金,企业所需的短期资金,以短期借款为主。短期借款由使用机构向公司申请借款,审批后的项目如公司资金紧张,经公司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可自行对外联系借款,但借款协议应由公司审批,并由公司统一对外办理借款手续。资本性投资,由提出机构编制可行性报告,做出项目建议申请,公司审批后立项,按项目批准书批准的资金渠道取得资金。通过借款途径取得资金的,应充分考虑偿债能力,对项目的现金流量做出预测,保证按期偿还债务。第十三条负债经营要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资金成本率必须低于投资报酬率;负债要与资金结构和偿债能力相适应。第十四条借款利息必须按规定列支。筹资成本及相关开支由使用者承担。第十五条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每月形成的利润、计提的折旧和利息、摊销的开办费和长期待摊费用,于次月15日前上报公司。第三章流动资产的管理第十七条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建立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货币资金收支账务与款项收付由两人分别管理。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的账面余额与库存金额核对相符;银行结算的各种票据、印章、密码应由专人分别保管,建立使用登记批准制度。每月将银行存款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做出余额调节表,且由专人复核。对三个月以上的未达账,应查明原因,做出恰当的处理,保证账务相符和资金安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外埠存款、在途资金、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要建立登记簿,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清查核对、及时清结。第十九条各分子公司应建立应收款项内部控制制度,确定信用政策、收帐政策、赊销业务审批程序、坏帐核销程序和风险的管理等,并报公司备案。第二十条应收预付款项,要根据结算业务的不同性质,及时对结算对象、款项形成的原因、回收和增减变动等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将结算款项余额列出分户清单。因经营的需要采取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第二十一条应收款项应落实到部门、责任人。对于三个月未收回的,应对该客户资信程度重新做出评价。责任人每月催收不得少于三次。最少每半年应做一次应收款项的账龄分析,对于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和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清偿义务,而且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坏帐损失。第二十二条坏帐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由各单位根据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情况,按帐龄分析法计提,并计入当年损益类帐项。一年以内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5%计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10%计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按15%计提,三年以上的按20%计提。第二十三条坏账损失发生确认时,经报公司权力机构批准,即单项或年累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批准,报董事会备案;单项或年累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核批准;单项或年累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提出,报董事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已核销的坏账应建立备查簿。第二十四条预付款项应严格审查其必要性,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必须依据合同付款,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清算完毕。其他应收款要切实控制规模,压缩范围,减少不必要的资金占用。非因工作需要,严禁将单位资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第二十五条对造成呆账、坏账损失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追究责任进行处理。超过三个月应收而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对责任人从第四个月起,以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各分子公司应建立存货内部控制制度,确定存货收发程序、盘存核销制度,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报公司备案。第二十七条各种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批发商品等存货采用实际成本计价;零售商品实行实物负责制,按售价金额核算。实行售价金额核算的零售商品销售成本按零售价法结转,年末按照实际盘存将库存商品进销差价调整为实际差价;餐饮用的鲜活品及部分作业过程用料按盘存计耗法确定当期耗用成本,其他各项存货皆按加权平均法结转领用成本或销售成本。第二十八条周转材料,领用时一次摊销,因新建、扩建、改建等原因一次领用大批周转材料时,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其中:针织品二年内摊销;瓷器、玻璃等易碎、易坏物品一年内摊销;金属等耐用物品二年内摊销,其他周转材料一年内摊销。第二十九条低值易耗品,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等,其在领用时一次摊销。因新建、扩建、改建等原因一次领用大批低值易耗品,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具体摊销期限见附表1)。购置低值易耗品必须通过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按使用状态分为在用、在库、摊销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以便对该类资产进行实物管理。第三十条各类存货的收发皆要具备合法的收发凭证。每月要对其进行一次盘点,年末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于盘盈盘亏的存货,填写存货盘点报告,及时查明原因,按照内部审批权限进行处理,分子公司年盘盈盘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要报公司审批后进行处理。企业清查的各类存货损益,应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第三十一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价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存货跌价准备一般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但是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当存货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三)生产中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由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报公司,经公司权力机构批准,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第三十二条企业发生的费用其受益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应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留待以后期间摊销。第四章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需要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第三十四条公司统一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各分子公司应遵照该制度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明确固定资产的购建、保管、处置的程序,明确职责分工及权限责任。第三十五条购置的固定资产按取得或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在建工程因试运行发生的营业收支,计入当期损益,不得直接计入工程成本。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单项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公司编制的固定资产目录(见附表2)确定,预计净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5%。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第三十七条各分子公司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经公司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与其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经公司批准后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1、固定资产一般修理支出(单项一次修理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应编制修理计划,报公司审批),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成本的50%以上;修理后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应当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公司确定的摊销期间内摊销;2、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超过部分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3、自有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应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较短期间内单独计提折旧,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余额减去折旧后的差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4、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期间两者较短的期间内摊销。固定资产的装修、改良支出应编制相应的计划与方案上报公司审批后才能予以实施。第三十九条除日常对固定资产盘点管理外,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上报公司做出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成本,通过以前年度损益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亏的固定资产损失按照账面价值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扣除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第四十条每期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后,对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资产,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营业外支出。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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