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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相关管理办法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文件制定依据: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大地税发〔2010〕4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内容结构:共八章,四十八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第三章资产损失确认证据第四章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第五章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第六章投资损失的认定第七章责任第八章附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企业拥用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发生损失1、货币资产损失(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2、非货币资产损失(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3、投资损失(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二、资产损失扣除的时间要求1、在实际发生并按照税收规定实际确认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扣除或延后扣除。2、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经市局批准可以按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1)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2)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按照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三、资产损失的分类按税务管理方式分:1、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2、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经市局确认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四、审批权限(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局审批。(二)其他不超过300万元的资产损失,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超过300万元以及政策性搬迁损失,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市局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三)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权限审核、审批。对总机构在外地,分支机构在我市的,其分支机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五、受理时限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可适当延期申请。六、审批时限(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二)市局负责审批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七、资产损失认定证据(一)强调了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要保留证据。(二)完善了申请审批需要报送的证据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2、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三)具体资产损失需提交的证据1、存款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损失3、存货损失4、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5、搬迁损失6、投资损失《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四)纳税人应注意的其它相关事项财税〔2009〕57号第11条、第12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文件制定依据: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大地税函〔2010〕5号)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度汇算清缴按此办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定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二、汇算清缴的对象范围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三、汇算清缴的基本要求(一)时间要求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二)汇算清缴包括内容1、履行税款缴纳义务。2、履行涉税资料的报送义务。(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财务会计报告。(3)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的说明和相关资料。(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情况。(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一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三)汇算清缴差错的纠正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四)其他要求1.延期申报。2.延期缴税。3.审批和备案事项。4.预缴与汇算。5.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四、对税务机关的要求1、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2、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如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积极开展纳税辅导,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3、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4、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本文标题:企业所得税汇算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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