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贸易 > 资产评估/会计 >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范围
名词解释(解释充分:内涵、外延、性质、特点):1、1人身关系: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合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特点:一、主体的地位平等;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1、2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的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关系。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后者因转移财产发生的社会关系。特点:一、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三、受价值规律支配。1、3身份关系:指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基于亲属、婚姻、智力劳动成果等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夫妻、作者、发明者等身份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2、1《法学阶梯》:又名《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公元在位期间下令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它是当时的罗马法学家根据查士丁尼的要求编写的,因此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它融会了罗马法的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精髓;第二、条理清楚,概念明确;第三、文字浅显,易于阅读;第四、内容翔实,包括了民法的各个方面。为了巩固罗马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奴隶主私有财产的需要,本书既吸收了历代罗马皇帝所颁布的有关私法的诏令,也吸收了罗马各著名法学家有关私法的学说。因此,本书是罗马帝国一部最完备的私法。这部私法对后世欧洲各国民法的制订和发展有过很大影响。2、2《罗马法大全》:即罗马民法大全,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汇编式法典,又称查士丁尼法典或国法大全,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该法奠定了后世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基础,是法学研究者研究民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资料之一。包括《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和《新律》等四部汇编。2、3《拿破仑法典》: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于1804年公布施行。经过多次修订,现仍在法国施行。它最初定名为《法国民法典》,1807年改称为《拿破仑法典》,1816年又改称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称为《拿破仑法典》,但从1870年以后,在习惯上一直沿用《法国民法典》的名称。这部法典的立法原则是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和契约原则。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3、1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特征:一、普遍性与平等性;二、不可转让性。3(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五民事行为能力。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第二,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联系:虽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3、3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责任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者(含有部分民事责任能力者),即须对其不法行为所致损害于其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责任能力者,则不负赔偿责任,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其亲权人或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3、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的民事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4、1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消权等。根据形成权的行使是否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可以将形成权区分为简单形成权与形成诉权,前者如合同解除权,后者如债权人的撤销权;根据形成权的行使是着眼于消灭一特定的法律关系还是形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可以将形成权区分为消极形成权与积极形成权,前者如抵消权,后者如追认权、优先购买权等。特点:一、依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二、效力的发生不需要相对人做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行为;三、不存在被直接侵害的可能;四、不能与所依附的法律关系分立;五、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4、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种类:1、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5、1动产: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5、2不动产: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附: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1)物权变动条件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以交付即可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动产非经登记,不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2)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他无权中的用益物权,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3)法律用及诉讼管辖不同。就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发生法院的专属管辖,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就确认,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5、3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所谓天然孳息,系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所谓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孳息都必须是独立的物。6、1沉默: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拟制的方式,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民事行为成立。通常情况下,内部意思之外部表达需借助于积极的表示行为,沉默不是表示行为,因此,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民事行为。只有在法律的特别规定时,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并产生成立民事行为的效果。6、2默示:又称为推定形式或间接的意思表示。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是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做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民事行为成立。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的默示是一种积极的意识表示方式,其主张权利或接受义务的意思表示明确,可以直接根据其行为确定其意思。不作为的默示则不同,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视为意思表示。附:沉默和默示的区别:默示是有行为的;沉默是没有相应行为的。6、3意思表示: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是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构成要素为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意思表示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方式。7、1法人机构:事业单位和公司,属于法人机构。7、2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者团体。7、3法定代表人: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就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7、4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附: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的区别: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7、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所以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例如各种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7、6财团法人: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作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例如各种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学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救济院等慈善机构都是财团法人。8、1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8、2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力,称为复任权。8、3自己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有一个人实施。由于交易皆是以对方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很难避免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因此,自己代理,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予承认。9、1诉讼时效:又称消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9、2除斥期间:又称不变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力归于消灭。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联系:都是对权力行使的一种时间限制,都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保持社会关系稳定的作用,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届满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驶请求权时起算;除斥期间通常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例外情况下从权利能行使之时起算。2、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3、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力本身消灭,而只是导致权利效力减损;除斥期间届满使权利本身消灭。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允许义务人抛弃其获得的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消灭,不存在抛弃相应利益的问题。简答题:1、中国民法典制定的概况?(法典基本结构,遇到的困难,目前的进展)参考:王利民《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回顾和展望》一、过程和进展:199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的立法纲要,提出了在2010年制定完成民法典的规划。该规划明确指出,民法典的制定完成标志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完成。这一纲要对于民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高度肯定以及对于编制民法典的重要性的肯定,不仅对于民法学家、而且对于整个中国法学界鼓舞极大,民法学界几乎到了人人拍手称快的地步。在一片欢呼声中,中国立法机关做出了起草民法典的决定;而许多中国学者组成了许多课题组,自发地、自筹经费地开始了编撰民法典的工作。1998年后在很短的时间里,中国出现了数个学者的民法典立法方案。在学术界这种迫切希望民法典尽快出台的精神的鼓舞下,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也做出了决定,将民法典颁布的规划日期从2010年提前到2005年3月,并且在2002年编制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提交到了当年10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上。这个民法典的立法方案共划分为九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这个立法方案有许多鲜明的特点:首先,从体系上看,该方案基本上还是遵守了潘德克顿法学的体系模式,其基本结构仍然可以清楚地看出潘德克顿法学五编制的结构,其不同点是取消了债以及债权法的总则性质的规定,而增加了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这两个独立的编。其次,
本文标题: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范围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73244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