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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资产委托人:XX资产管理人: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二○一年月2一、前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资产委托人:指XX2、资产管理人:指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资产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4、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X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5、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6、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7、工作日:指资产托管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8、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3三、声明与承诺(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并已通过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交资产管理合同及客户资料表。4五、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资产委托人名称:XX住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二)资产管理人名称: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1001房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8层邮政编码:100031法定代表人:蒋志翔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永续经营(三)资产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住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四)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5(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2)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4)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5)依据本合同及《试点办法》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1)资产委托人有义务向资产管理人出具《投资指令》(详见附件八),明确委托财产的具体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3)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4)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照资产委托人的意愿和指示,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6的权利;(5)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1)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委托财产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5)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6)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7)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9)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六)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7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委托财产;(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3)对资产委托人委托的财产单独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委托财产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5)按规定开设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6)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7)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8)编制委托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9)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0)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8六、委托财产(一)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1、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5、资产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财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财产的划入账户均为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特殊情况导致移交、追加和提取的账户与资产委托人指定的账户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资产托管人于收到委托财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汇款回单,由资产管理人对汇款回单上的账户信息与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核对。6、资产托管人应妥善保管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对外投资时形成的权利证明文件。(二)委托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资产托管人于收到委托财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汇款回单,由资产管理人对汇款回单上的账户信息与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核对。资金账户户名为“中国银行特定客户资产托管专户(管理人简称+产品简称)”。9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资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资产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以下称委托人账户)。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开户行:(三)委托财产的移交1、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资产委托人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财产足额划拨至资产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并指示资产托管人于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传真发送《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双方确认签收后回传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接到经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双方确认签收的《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回传件后的当日作为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2、本合同委托财产应以现金形式交付,初始委托财产:现金(小写:)委托期限三年(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当日计算)初始委托财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四)委托财产的追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资产管理人同意,资产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财产。追加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五)委托财产的提取1、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净值高于3000万元人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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