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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基本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和补充。四、此文所指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五、()部分为章程制定基本要求及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民办学校名称由地名、字号和学校类别组成。地名应使用学校所在地的县名;使用市名的必须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省名的必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域地名作字号。学校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世界”、“国际”以及政党、行政机关、军队、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字样。民办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第三条学校性质:(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办学宗旨:(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具体培养目标)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东莞市教育局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学校地址:(地址应当详尽如:XX市(区、县)XX街XX号)。第二章办学机构第七条办学规模:(例如: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人数)第八条办学层次:。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会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四)召开举办者会议。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载明: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第十二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五人或以上)(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第十四条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因不可抗力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由举办者会议选举补充。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校(园)长一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教师的资格和经历;(二)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国家规定的校(园)长资格]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六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二十八条学校可根据情况设立监事会,监事在举办者、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人数较少的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校的财务;(二)对董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监事的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三十一条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与验资报告一致):1、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2、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3、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第三十二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三十四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第三十七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十八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三十九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第四十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第四十一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二条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五条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第四十六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第五十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学校举办者签名、按指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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