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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会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二条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二章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第三条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第四条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项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第五条专人负责监交。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三章交接后的有关事宜第六条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第七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第八条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四章会计交接注意事项第九条交接表要写清楚,交接表上的内容要与事实是否相符。第十条仔细审阅发票,发票本数与事实相符。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会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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