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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指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类的知识产权,其保护受时间的限制,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才能受法律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相应的知识产品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在不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之。但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并非指知识产权中的每一类具体权利都具有这一特性。如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除发表权外)就没有保护期的限制;又如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可长可短;而原产地标记权和原产地名称权不受时间的限制2.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是相对著作权非自动取得原则而言的。具而言之,符合著作权法规定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能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产生著作权。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并不是无条件取得原则。一个具体的表达形式能自动产生著作权的条件是:(1)该表达形式已经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能被人们感知;(2)该表达形式属于著作权法规定之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作品;(3)该表达式的原作者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3.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是指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其所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请求其通过法定程序否定该项专利权的制度。建立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理论依据是:社会共有财富不能私有。(1)启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人,可以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2)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机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3)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有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条件4.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国家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行为依法进行管理,维护商标使用秩序的各项具体行为。其中包括:(1)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管理;(2)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改变其注册人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管理;(3)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转让其注册商标的管理;(4)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管理。论述题:1.知识产权与物权之异同答:知识产权与物权同属于民事权利的范围,都是一种对世权,即未经权利主体授权,任何人均不得擅自行使其权利。但知识产权与物权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点:(1)知识产权之客体是无形的智力创造性成果和标记性成果,而物权的客体则是有形财产;(2)知识产权之效力原则上受地域限制,而物权之效力原则上不受地域的限制;(3)知识产权之存续原则上受时间限制,而物权原则上是永久的,与其客体同生灭;(4)知识产权之内容具有双重性,而物权只是一种单纯的财产权,不包含人身权利;(5)相同的知识产品在同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一般只能由一个人一种知识产权,而相同的有形物则可由各自的主体享有各自独立的物权;(6)知识产品能否产生相应的知识产权,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知识产品不能产生知识产权,而任何有形物均能产生相应的物权,不必由法律对其作直接具体规定。2.简述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区别(1)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2)知识产权区别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一般特征是:①国家授予性;②专有性;③地域性④时间性3.简述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1)表演权与表演者权是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2)表演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3)表演权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或者“经济权利”)之一;表演者权则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或者“精神权利”)两部分4.简述假冒注册商标与冒充注册商标的区别(1)假冒注册商标是一种较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冒充注册商标是一种商标违法行为,是指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于商品的行为。它并未侵犯特定的商标专用权5.什么是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其构成条件是什么?(1)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2)构成条件①被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②使用的目的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研等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③必须注明被使用作品的名称、其作者的姓名,并且不得损害作者的其他权利6.如何理解专利权穷竭?(1)“专利权穷竭”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2)“专利权穷竭”并不导致专利权本身终止,而只是及于已被合法投放市场的具体专利产品7.申请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1)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注册日先于被争议的注册商标的注册日(2)申请争议裁定的日期,为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3)申请依据的理由,为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4)申请依据理由在此以前尚未提出过案例分析题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3.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北京某仓储公司帮助沧州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请回答问题: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构成商标近似。因为“月华”与“乐花”同音且容易造成混淆。主要从、形、音、义三个方面综合分析2沧州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侵犯了“月华”的商标权。应考虑两个因素:(1)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2)行为人使用该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北京某仓储公司的责任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其不知的情况无责任,在其明知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北京某商场要承担侵权责任。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天外天公司将“天外天”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在第11类的取暖器上。但未获核准注册。试分析“天外天”公司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答: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知,天外天公司的“天外天”商标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可能有:(1)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2)可能是原注册商标所有人因违反商标法规定而被商标局撤销后尚未满一年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3)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且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4)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且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5)该商标图案可能有违反商标法所规定之禁止使用的部分。5.甲乙两合作创作了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的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署名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换,便告乙侵犯其署名权。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1)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决定作者署名顺序,并不是该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3分)(2)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并没有取消甲的署名,故不侵犯甲的署名权。(3分)(3)甲署名在先乙署名在后的署名顺序,是甲乙双方协商的结果。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可以对乙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侵犯署名权的责任。(2分)6.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技术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请你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1)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乙所有其理由是:技术T不是甲乙所签订之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的开发技术,故技术T是一项非职务技术。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完成该技术的发明人所有(2)该纠纷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①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1分)②由甲乙双方签订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1分)③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1分)④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7.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198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198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根据案情请分析:(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1)甲厂构成侵权,即侵犯了乙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分)其理由是: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甲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先,但并未注册;而乙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后,但获得了注册。(2分)(2)甲厂的侵权行为始于1988年3月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1分)其理由是:在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前,乙厂对其使用的“长城”商标无专用权,且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始于核准注册公告之日。(1分)(3)侵权方甲
本文标题: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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