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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讲主要内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会计档案整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修订背景•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于1984年联合发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现行《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以来,对于规范和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等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范围内容、承载形式、管理方式、应用程度等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现行《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已经无法适应新情况和新变化,突出表现在:•(一)随着各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和传递,并形成大量的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二)随着经营管理对会计核算多维信息需求的增加,会计档案数量大幅上升,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着成本效率问题,会计档案的保管形式需要进行变革。•(三)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标准的出台或修订,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毁、交接等方面的规定,相应需要进行调整。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明确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现行《管理办法》采用列举的方式,提出了四类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但未对会计档案的内涵进行界定。列举之外的其他会计资料是否应当归档,缺少相应的判断标准,导致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的做法存在较大差异或者出现一些争议。因此,根据《档案法》以及相关制度办法关于档案的表述,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进行了定义,规定“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各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同时,根据《会计法》,《新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规定会计档案应该包括:•(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2)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3)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4)其他会计资料: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修订的主要内容•(二)明确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云计算时代的来临,会计信息化步伐不断加快,电子会计资料正逐步取代纸质会计资料,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现行《管理办法》规定“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在信息化时代,电子档案管理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手段已经较为成熟,要求同时保存纸质和电子的会计档案意义不大,也大大增加了档案的管理成本。此外,所提的备案要求既有悖于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精神,也并不符合目前实际的做法。•为此,《新管理办法》删除了备案的规定,并进一步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有效性和可替代性(对纸质会计档案的替代),规定“单位内部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1)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2)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3)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5)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相应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管理办法》对电子会计档案的移交、销毁、利用等也提出了有关要求。修订的主要内容•(三)完善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和要求•会计档案的销毁是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其中,销毁鉴定是销毁的前提和基础。现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了会计档案销毁的具体程序,但未明确销毁前的鉴定工作和有关责任,同时要求“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将销毁的最主要责任归于单位负责人。在实际工作中,为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承担的责任,对于已超过最低保管期限且符合销毁条件的会计档案,单位负责人一般也不愿轻易销毁,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很难有效实施。因此,《新管理办法》增加了销毁鉴定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各单位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委员会(或小组),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销毁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进行销毁。”•监销是保证销毁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的一项制度安排。现行《管理办法》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属于单位的内部管理事务,由内部相关部门进行监销已经能够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再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实际意义不大,也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为此,《新管理办法》删除了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的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单位内部组织监销的有关要求,规定“单位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审计机构共同负责组织销毁工作,并共同派员监销。电子会计档案销毁时,还应当由信息系统管理机构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修订的主要内容•(四)结合实际需要完善或修改相关内容•一是延长会计档案移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的期限。•现行《管理办法》要求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档案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一年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实际工作中,很多单位会计机构的需要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等的检查,通常近三年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需要随时查阅。为减少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会计机构往往申请推迟档案移交的时间。为此,新《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当年归档范围的会计资料,一般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半年内,由单位会计机构向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进行移交。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的,应当经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同意,且最多不超过三年。”•二是完善会计档案利用的有关要求。•现行《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实际工作中,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中或者出于司法需要,会计档案会被借出。因此《新管理办法》规定,“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三是明确代理记账中涉及的会计档案管理问题。•近年来,我国会计服务外包发展迅速,很多小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因此,《新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四是根据会计档案的实际利用情况,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五类改为两大类,删除了三年的定期保管期限类别,并相应调整了附表中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具体内容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二、会计档案定义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的,的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通过定义明确:•1、会计档案属于专门档案,具有专业性特点;它的范围包含: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专业核算材料(归档范围)。•2、在财务会计各项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如:计划总结等均属文书档案归档范畴。三、监督指导部门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四、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不是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工资年报,职工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审批名册,养老保险缴纳名册,调整、新增审批表,职工聘用、转正等审批表、协议书,财务制度,上级指标文件等均属文书档案。六、管理方法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七、电子会计档案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1.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2.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受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七、电子会计档案3.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4.采取有效措施,;5.建立电子会计档案,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6.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的会计档案。七、电子会计档案单位从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八、会计档案的移交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归档时间和责任人•归档时间:年终立卷,可暂时保管一年,移交本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最长不超过三年)•责任人:会计人员、档案员(档案室存放)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归档要求和手续要求:•真实准确(密封处理、加经手章)•齐全完整、保持卷册的封装手续:•移交清册八、会计档案的移交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九、会记档案的利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严禁篡改和损坏。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会计档案利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十、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此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十一、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单位应当,。经鉴定,的会计档案,应当;对,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十一、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销毁程序: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等内容。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十一、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2.、、在会计档
本文标题:会计档案管理办法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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