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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分析与案例研究导论法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及学科性质法经济学是20世纪50~60年代逐步发展起来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主要运用经济学,特别是微观经济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的形成、结构、效果及未来发展。主流学派对法经济学科性质的基本观点理查德·A·波斯纳:法经济学是一门“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或者说是“经济学的理论、经验与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具体地说,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其研究目的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的显现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尼古拉斯·麦考罗,斯蒂文·G·曼德姆:“法和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及其福利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大卫·弗里德曼:“法律的经济分析包含着独立但又相互关联的三项任务:第一是用经济学预测法规的效果。第二是用经济学找出在经济意义上有效率的法规,从而提出法规应该是什么。第三是用经济学预测法规将是什么。其中第一项任务基本上是运用价格理论,第二项任务主要运用福利经济学理论,而第三项任务主要是运用公共选择理论。”国内学者秦海:法经济学就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法律,从法律的角度看经济学。经济学可以弥补法学理论所缺乏的行为理论和规范标准,从经济学行为理论的角度看法律,可以把法律看成是价格,是行为激励;从规范标准的角度来看,由于经济学所强调的规范是效率问题,尽管关于效率的规范性争执较少——因为没有人会赞成浪费金钱,但是,如果效率被滥用到凌驾于公平和正义之上的时候,我们就有必要求助于法律了。法与经济学就是要使得经济学与法学充分地对流起来,即把理性假定与制度行为融合起来。法经济研究的两种视角一种是法学的视角,即在法学研究中引入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进而形成、概括新的法学范畴或理论,或者对传统法学范畴、理论进行新的解释;另一种是经济学的视角,主要是拓展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把法律制度等非市场经济领域的问题纳入经济学研究视野,进行经济学解释,借此形成和发展经济学范畴及理论,也包括对法律制度如何影响经济效率问题的关注。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主要区别第一学科差别。法经济学虽然可以视为法学的分支学科或法理学的一个流派,但更主要的是经济学的分支学科,大体可以放在新制度经济学的模式架下来理解与把握。而经济法学虽然有“经济”二字,但却是一个明显的法学学科。第二,研究范围差别。法经济学运用经济学方法把包括经济法在内的几乎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而经济法学则以研究经济领域各种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第三,研究侧重点不同。法经济学运用经济学,特别是微观经济学研究法律问题,特别强调的效率;而经济法学主要是用法学的准则或价值观分析经济问题,主要强调公正,等等。第一章法律概论法的概念中国古代对法的理解:“法者,刑也”律外国古代对法的理解:公平;正义拉丁语JusJustice1.正义;公正,合理2.法律制裁;司法;审判3.法官当代对对法的理解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调整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规范系统。概念解析: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中最重要内容国家制定和认可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公平正义为永恒宗旨法经济学对法的解释:法律是可以替代价格机制的另一种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式。当交易成本过高从而无法使人们依靠价格机制来达成交易的时候,法律作为权威的公共产品,具有规模经济(预防成本相对于实际损失很小)和避免效率损失的作用。如:合同违约、酒后驾车侵权、抢劫犯罪的法律规定的作用。法的内容内容权利:从事一定行为的自由义务:不管主体意愿,应当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强制规定责任:违反义务则承担责任法的产生与发展原始社会:氏族规范、道德、习惯奴隶制法律:古罗马《汉穆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夏《禹刑》商《汤刑》封建法律:《法经》《唐律》总体:刑罚残酷、法律适用上的特权主义、司法不独立资本主义法律:私有财产神圣、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经》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法系英美法系判例法为主要法源制定法主要采用单行法规普通法、衡平法诉讼上的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法、德制定法为主要法源基本法律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公法、私法诉讼上的职权主义中华法系(已解体)、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已解体)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强制方式:国家强制力;内心信念、舆论等心理强制制裁方式:法律制裁;良心和舆论谴责存在消亡方式:成文;不成文调整范围:行为;行为或主观思想法律规范定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社会关系参与者在法律上的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要素:假定处理后果法的渊源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的市级地方人大及常委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权力机构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较大的市级地方政府国际条约:政府、地区、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部门定义:也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分类: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环境法、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法律效力对人的效力:法律上的人——法人、自然人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主义原则结合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①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②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适用问题,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另一种是对其在中国领域外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即域内效力。仅在部分区域有效: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地方法规与规章时间效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有利溯及原则”——“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法律责任定义:指违法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某种强制性的后果或惩罚性后果的法律上的责任分类刑事责任:刑事制裁——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民事责任:违约金、赔偿、赔礼道歉、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没收、罚款、劳动教养、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分第二章法经济学的分析工具与理论基础本章主要内容一、法经济学的分析工具二、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一、法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分析工具一:交易成本交易费用思想是由科斯在1937年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提出的,但该文并没有直接提交易费用的概念,这个概念是威廉姆森提出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诺贝尔经济学奖于1969年首次颁奖;获奖总人数为64人,尚未出现一人多次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情况。最年轻的获得者是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阿罗,他在1972年获奖时年仅51岁。最年长的获得者是美国经济学家莱昂尼德·赫维奇,他在2007年获奖时已是90岁高龄。荷兰的廷贝亨两兄弟分别获得196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和1973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独一无二的“兄弟组合”。2009年10月12日晚,瑞典皇家科学院宣布将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两位美国制度经济学家: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教授埃莉诺·奥斯特罗姆——首位女性诺贝尔经济学获奖者;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教授奥利弗·威廉姆森。奥斯特罗姆评选委员会认为:“她对经济治理的分析,尤其是对普通人经济治理活动的研究打开了经济学的新空间。”奥斯特罗姆的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如何利用认识科学中的研究成果建立可行的模型,以探讨和解释人类在不同制度安排下的选择问题;各种制度如何产生帮助个体进行决策的信息;在不同方式的集体决策过程中存在哪些偏差和调整;在各种制度架构中的互动过程里,不同的偏好是如何被放大和修正的。威廉姆森被誉为重新发现“科斯定理”的人。正是由于他的努力,才使科斯的交易费用学说成为现代经济学中异军突起的一派,并汇聚了包括组织理论、法学、经济学在内的大量学科交叉和学术创新,逐步发展成当代经济学的一个新的分支。,“新制度经济学”正是威廉姆森对这一新分支的命名。此次新制度经济学再获诺贝尔奖,显示了当代经济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交叉和融合的强大生命力。威廉森生于1932年,自1988年以来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任教,教授商业管理、经济学和法学。威廉森现在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斯商学院埃德加·凯泽荣誉退休教授。威廉森的研究表明,市场和诸如公司等层级组织代表着不同的治理结构,在解决利益冲突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方法。一、交易成本概念科斯在《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问题》和1991年接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演讲中对交易成本作过定义。科斯的交易成本概念是和组织成本严格区别的,指的都是市场成本。科斯的交易成本概念1、科斯《企业的性质》中,认为交易成本是“使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包括:(1)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主要有各种为获取和处理市场信息的费用,如寻找交易对手、了解交易价格的费用;(2)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3)由于不确定性所导致的实施长期合同的费用。•注意:在该文中,科斯虽然列举了交易成本的一些类别,但是,还没有提出“交易成本”概念。2、科斯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中,明确地提出了“市场交易成本”,将交易成本概念更一般化拓展开来。交易成本包括:(1)度量、界定和保障产权的费用;(2)发现交易对象和价格的费用;(3)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费用;(4)督促契约条款严格履行的费用;3、科斯1991年接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演讲中的交易成本定义。包括:谈判费用;签约费用;监督费用;解决纠纷的费用;科斯交易成本定义的质疑(威廉姆森):(1)不可操作;(2)没有说明哪些力量决定着交易成本的大小和交易方式的选择。张五常的交易成本概念与阿罗把交易成本定义为“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相似,张五常认为交易成本就是所谓的“制度成本”。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鲁宾逊经济中的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成本和制度结构变迁的成本。也就是说,除了生产成本外的费用支出全部是交易成本。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概念威廉姆森从契约的角度出发,把交易成本划分为“事前的”交易成本和“事后的”交易成本。“事前的”交易成本是指起草、谈判、保证落实某种契约的成本;“事后的”交易成本是指契约签定之后发生的成本,包括:A、当交易偏离了准则所引起的不适应成本;B、引起争议的成本;C、伴随建立和运作管理机构而来的成本;D、使契约保证生效的抵押成本。小结资源配置通过两种方式,一是企业的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的协调方式;一是市场的无计划、无目的、无组织的协调方式。两种方式都是有
本文标题: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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