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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基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长是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第二章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三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第四条公司设财务部,负责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工作。财务部设经理一名,并根据需要设副经理、经理助理、会计主管、会计、助理会计、见习会计等岗位。第五条公司财务部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第六条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七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八条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应当进行轮换,原则上不超过二年轮换一次。第九条公司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公司高管人员亲属不得担任会计人员。2第十条公司定期组织相关会计人员参加如税务、财政等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为会计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考试等后续学习提供适当支持。第三章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按其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公司章程或公司董事会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第十七条公司年终考核时,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作出评价,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第四章会计工作交接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十九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实物等有关资料内容。3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监交;财务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总经理派人会同监交。第二十二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第二十三条财务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二十四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公司财务负责人存档一份。第二十五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部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4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第二十七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五章会计核算一般要求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二十九条对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三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第三十一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财务报表。第三十二条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表、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第六章填制会计凭证第三十三条办理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由会计人员及时处理。第三十四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5(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总经理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公司公章。(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等资料。(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和审批程序。(六)各种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凭据,但应在原借款凭据上注明还款日期。(七)经公司管理机构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第三十五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第三十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第三十七条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记帐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6(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五)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六)记帐凭证的差错更正,必须经过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并在更正凭证上签名或盖章。第三十八条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元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7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月度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
本文标题:众业达:财务管理基本制度(XXXX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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