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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摘要: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其一言一行对学生一生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了解教师的基本权利以及义务,对于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社会性是必不可少的。关键词:教师基本权利基本义务二十一世纪最需要的就是人才,而教师恰恰是培育人才最重要的一环。当今社会,明确教师的权利、义务已成为依法治教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我们从法律角度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解读,使教师明确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及界限,以便更好的行使权利,自觉抵制各种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同时也使教师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增强教育教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因此,在广泛实施“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今天,了解作为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无疑非常重要。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一、教师的基本权利《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有一部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中,然而,也有一部分是教师职业所独具的,与其它公民的权利不同。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教学权。2.学术研究权。3.指导评价权。4.获取报酬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1、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育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2、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教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注意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3、管理学生权。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教师在行使管理学生权时,要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各方面管理,将关心爱护学生与严格要求相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4、获取报酬待遇权。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教师的工资报酬,一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福利待遇主要包括教师的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项待遇和优惠,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作为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任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要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有效措施,依据法律的规定,切实保障教师这一基本权利的行使。5、民主管理权。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作为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讨论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以教职工代表大会形式为例,教师的参与管理权体现在以下方面: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讨论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讨论教职工的住房分配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一些福利事项;监督学校管理工作。教师在行使民主管理权时,应注意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充分发挥自己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作用。6、进修培训权。这是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的权利。现代社会和科技的飞速发展,要求教师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作为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努力为教师的进修培训创造有利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当然教师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二、教师的基本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教师作为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教师而言,其教书育人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他不仅应是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表率,并且应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另一方面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的应尽的基本义务。教育家叶圣陶先生说过:“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教师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这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和义务,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造成工作损失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的工作,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所以,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德育工作落实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爱是一种情感,而情感是不能规定和强迫的。作为教师,可以也允许你不爱学生,但你必须尊重学生。这是底线。说到爱,我还想到有的人老把爱同严格要求对立起来。这是误解。爱,必然包括严格要求,甚至包括必要的惩罚。有人老是讳言教育惩罚,可我就想不通,离开了惩罚的教育还是完整的教育吗?教育,无非就是人格熏染和行为养成,而行为的养成必须靠训练,训练就是强迫,所谓强迫就是学生没有做到就必须惩罚。为什么有人怕说惩罚呢?因为他把惩罚和体罚混为一谈了。我坚决反对体罚,但同样坚决反对取消教育惩罚!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的义务。教师应当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应当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这既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义务。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历史发展到今天,竞争已成为时代的特征,各类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因而作为培养人才的教师队伍,决定着跨世纪人才的质量,只有高水平的教师,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因此教师要以身作则,在不断提高自身思想觉悟的同时,还要不断学习更新现代化知识,这样才能培养出优秀的现代化需要的人才。教师的基本权利、义务基于教育活动产生,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和职业特定的法律义务。它们之间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作为教师,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因此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文标题:浅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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