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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渤海钻探工程公司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
渤海钻探工程公司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渤海钻探公司(以下简称:渤钻公司)博士后工作管理,充分发挥博士后工作在促进渤钻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和推动科技进步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渤海钻探公司博士后工作接受国家和天津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国家、天津市的政策和渤海钻探公司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条为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渤钻公司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渤钻公司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审定博士后工作规划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招聘计划;审批拟进站博士后及出站博士后;决定博士后的待遇与奖惩;确定渤钻公司方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以下简称:博士后导师);决定博士后工作的其它有关事项。第四条为加强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其工作职责是:落实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和工作安排;负责渤钻公司博士后工作的对外联系;负责博士后进出站考评的组织与相关手续办理;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负责在站博士后的人事管理,做好后勤保障及服务工作;协调在站博士后技术交流、培训企业员工等相关工作。第五条渤海钻探公司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科研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前,负责提出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的研究课题;负责审核拟招收的博士后申请人;负责博士后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博士后研究项目的审核、中评估、验收以及科研项目奖励;协调处理博士后研究项目知识产权等相关事项;负责落实博士后科研经费,监督博士后科研经费的使用。劳动工资管理部门:根据渤钻公司人才发展规划和博士后研究课题,每年末提出下一年度博士后招聘计划;审批博士后工作所需的各项薪酬福利及劳务费,负责提出博士后出站后留在大港油田工作的审核意见。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除博士后科研经费意外的各项费用及负责费用使用的审批与监管。矿区服务部门:负责博士后住发放管理及维护工作;负责岁博士后流动到大港油田的博士后的未成年子女入托、上学等协调服务工作。博士后研究项目依托单位:接收博士后在本单位开展项目研究,负责对博士后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科研经费管理,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切实保证博士后研究项目正常开展;根据博士后研究项目的需要,成立相关科研项目组,为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与条件;协助公司科研管理部门对博士后研究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负责对博士后培养、日常考评。第三章博士后进出站管理第六条凡获得博士学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均可申请做博士后。同等条件下,工作站优先吸收通过自学活组织推荐并在在国内外院校获得博士学位的渤钻公司在职博士进站做博士后。在职博士申请做博士后,须经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同意。第七条按照渤钻公司引进博士后的审批程序,申请进站博士后须通过答辩考核、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办理进站手续,并与工作站签订进站工作协议。第八条博士后在站正常工作期限为两年,鱼特殊情况,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或提前结束。第九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任务,并经本人申请、工作站审核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提前出站。由于研究项目尚未完成等原因要求延长在站工作期限的,博士后本人须在出站前两个月提出延长工作期限的书面申请,井工作站同意、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科按照国家规定的延长期限适当延长在站时间。第十条中途退站。博士在站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劝其退站:1、博士后在站期间,因个人原因连续三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2、中期(年度)考核不合格;3、未经工作站同意自动离站或严重违反渤钻公司有关规定;4、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第十一条博士后出站或退站后,其与工作站工作关系自动终止。第十二条鼓励优秀博士后出站后留在渤钻公司工作。出站后留在渤钻公司工作的博士后的工作安排及有关待遇。第四章博士后在站管理第十三条引进的博士后按照渤钻公司在职职工管理。博士后自进站工作之日起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与在站工作期限相同;博士后出站的同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或解除。第十四条博士后进站后两个月内,通过博士后项目依托单位向渤钻公司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科研项目开题报告》,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开题报告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纳入渤钻公司正常的科研管理。第十五条博士后在开展项目研究期间,接受项目依托单位的工作安排和日常检查;每月向博士后导师和工作站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根据情况,适时开展对渤钻公司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每年至少在渤钻公司分别做一次专题学术报告和一次专题讲座。第五章在站博士后的薪酬与福利待遇第十六条在站博士后实行固定年薪加科研项目奖励的薪酬制度,从批准进站报到之月起计发,至终止在本站工作次月起停发。在站博士后的固定年薪按照渤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逐月发放;科研项目奖励按照渤钻公司科研项目评估考核办法执行。第十七条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以下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1.按照天津市的有关规定,享受渤钻公司在职职工同等社会保险待遇;2.享受渤钻公司在职职工的其它福利待遇;3.按照渤钻公司高级技术专家标准享受通信费补贴;4.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享受有工作站统一安排的国内休假疗养。第十八条博士后未成年子女申请与其来一起居住的,渤钻公可可协调其上学或入托事项。第六章经费管理第十九条博士后经费由招收博士后的企业负责提供,分为科研经费和日常经费两部分。第二十条博士后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按照渤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勇于支付博士后本人的薪酬(不含科研项目奖励)、各项福利、社会保险、日常办公费用、博士后公寓采暖费与矿维费、流动站的联合培养费以及博士进出站考评等。第七章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为保证渤钻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在站博士后必须全职在渤钻公司从事博士后项目研究工作,不得兼职从事其他工作。第二十三条博士后研究项目实行博士后导师负责制。博士后导师应由渤钻公司该专业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或首席专家担任。博士后导师人选由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博士后导师的职责:负责协调组建以博士后为主的科研项目组;根据企业需要和被指导博士后的专业特长,确定博士后研究课题的攻关目标及具体内容,指导、监督、协调博士后按照开题报告要求开展项目研究,审查本项目外协合作内容;负责审查所指导博士后提交的各种工作总结及汇报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对于不适合继续在站工作的博士后,博士后导师应提出劝其退站并提出终止在站的意见;共同享有所指导的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科研成果权和著作权。第二十四条博士后研究项目应在渤钻公司博士后项目组的配合下完成,一般不得外委协作。但因仪器、设备等原因确需外委协作时,需经博士后导师及专家组审核,按科技项目外协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科研成果、专利均属职务发明,其权属归渤钻公司所有。第二十六条因博士后个人原因给研究项目或渤钻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国家、地方政府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渤钻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渤钻公司博士后工作站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渤海钻探工程公司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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