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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第九——十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及大陆桥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九章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一节铁路货物运输概况第二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第三节对港澳地区的铁路货物运输第四节国际铁路集装箱联运主要内容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一节铁路货物运输概况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铁路运输仅有160多年的历史。1825年,世界上第一条铁路在英国的斯托克顿—达灵顿之间开始营运后,由于铁路运输有着明显的优越性,发展非常迅速。第一次大战前夕,世界铁路总长度已增加到110万公里。二战以来,铁路运输发展的主要趋势已转变为运输设备现代化、运输管理自动化。这个趋势突出表现为:实现了铁路牵引动力的电气化和内燃化。我国最早的一条铁路,是英国修建的吴淞铁路(上海—吴淞),全长15公里。中国自建的铁路始于1881年,唐胥铁路(唐山—胥各庄),全长10公里,后延至天津,总计130公里,1888年通车。2006年,中国铁路的营业总里程已达7.66万公里,其中电气化铁路总里程已突破24000公里。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1)铁路运输的准确性和连续性强;(2)铁路运输速度较快;(3)运输量比较大;(4)铁路运输成本较低;(5)铁路运输安全可靠,风险小;(6)初期投资大。一、铁路货物运输的特点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1.有利于发展同欧亚相邻各国的贸易;中国对周边国家,如朝鲜、越南、蒙古、俄罗斯及独联体国家的进出口货物,大部分依靠铁路运输;西伯利亚大陆桥和新亚欧大陆桥铁路集装箱运输。2.有利于开展同港、澳地区的贸易;香港作为自由港,有利于中国内地在香港转运,开展陆空联运和陆海联运3.对进出口货物在港口的集散和各省、市之间的商品流通起着重要作用。海运进出口货物多是通过铁路向港区集中。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作用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二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指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铁路当局负责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的铁路全程运送,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不需发、收货人参加的运输方式。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1.《国家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简称《国际货约》)1890年,欧洲各国在瑞士首都伯尔尼举行的各国铁路代表大会上,制定了“国家铁路货物运送规则”即所谓《伯尔尼公约》,并自1893年1月起实行,后经多次修订。1934年在伯尔尼会议上重新修订,改称为《国家铁路货物运送公约》,并于1938年10月10日生效,至今仍在使用。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两个协定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11月1日原苏联、阿尔及利亚和已参加“国际货约”的原民主德国、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波兰、捷克八国签订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1954年1月中国参加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随后朝鲜、蒙古、越南也加入进来。1991年苏东政局发生巨大变化以后,《国际货协》也宣告解散,但铁路联运业务尚未有重大的改变。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有关规章(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这是一个参加国家铁路联运协定的各国铁路,以及发、收货人办理货物国际联运时,必须遵守的基本文件。《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了货物运送条件、运送组织、运送费用计算核收办法,以及铁路与发、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等。(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简称《统一货价》)它规定了过境参加国际货协的铁路时办理货物运送手续、过境运送费和杂费计算、过境铁路里程表、货物品名分等、分类表,以及货物运费计算表等。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三)《国境铁路协定》和《国际铁路会议议定书》《国境铁路协定》系由两个相邻国家铁路签订,规定办理联运货物交接的国境站;车站以及货物交接的条件和办法;交接列车和机车运行办法;服务方法等等及其具体的问题。根据国境铁路协定的规定,两相邻国家铁路,需定期召开国境铁路会议,对执行协定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签订国境铁路会议协定书。我国与原苏联、蒙古、朝鲜、越南各铁路均分别签订有国境铁路协定和议定书。另外还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事细则》;《国际旅客联运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车辆使用规则》;《国际客协和国际货协清算规则》,以及《国际货协》附件中各项规则等等。为了便于执行上述国际货物联运规章,铁道部结合我国铁路办理货物联运的实际,编印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简称《联运办法》),将上述联运规章简化并作了补充规定。以供我国铁路各发、收到站和有关单位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之用。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基本运送条件(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范围1.同参加《国际货协》国家铁路之间的货物运送参加国际货协各国铁路办理联运的车站,除阿尔巴尼亚、朝鲜铁路外,凡开办国内货运营业的车站,都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我国各站营业办理限制按国内《货物运价里程表》规定办理。朝鲜铁路,仅部分车站开办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其货物运送,按朝鲜铁路货物联运站规定办理。国际货协铁路间的货物运送是使用一份运单在发货站向铁路发运,由铁路在最终到达站将货物交付收货人。2.同未参加国际货协铁路间的货物运送发货人在发送站用国际货协票据在办理至参加国际货协的最后一个过境铁路的出口国境站,由国境站站长(或发、收货人)委托的收转人办理、转送至最终到站。3.通过港口的货物运送我国通过独联体国家的铁路塔林、里加、波兰铁路格丁尼亚、格但斯克、什切青或德国铁路扎斯尼次、罗斯托克等港口站往芬兰、瑞典、挪威和丹麦等国发送货物;或朝鲜蒙古、独联体和越南等国,通过中国铁路大连、新港、黄浦等港口站往阿尔巴尼亚或日本等国发货,或相反方向发货时,发货站和港口间用国际货协票据办理,由发货人或发货人委托在港口站的收转人办理转发送。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理类别1.按发货人托运货物数量、性质、体积、状态办理分为以下三种:整车货物(FullCarLoad-FCL)零担货物(LessthanCarLoad)大吨位集装箱(DryContainer)2.按运输速度托运类别分为:慢运快运挂运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三)国境站的联检机构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交接所2.海关3.国境站商检4.动植物检疫所5.边防检查站6.卫生和食品卫生检疫所7.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口岸分公司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一)出口货物国际铁路联运计划——“双轨(铁路、外贸)上报,双轨下达”1.年度运量计划的编制2.月度要车计划的报批具体编报程序:(1)各发货单位填制“国际联运”月度要车计划表,向铁路局(分局、车站)提出下月的要车计划;同时,分别报送当地的经贸厅和各主管公司;(2)各铁路局汇总发货单位的要车计划,上报铁道部;各经贸厅审核计划报送商务部;(3)商务部汇总、审核后与铁道部平衡核定;(4)月度要车计划需要经过商务部和铁道部两部平衡核定,商务部通知各地商务的厅(局)和各进出口总公司。各地商务厅(局)和各进出口总公司,再分别转告所属发货单位。各铁路局(分局、车站)将铁道部批准的月度要车计划分别通知各发货单位。四、联运程序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二)出口货物国际铁路联运的托运与承运1.托运前的工作2.货物托运和承运的一般程序发货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向车站提出货运单和运单副本,以此作为货物托运的书面申请。车站接到运单后,应认真审核,对整车货物应检查是否有批准的月度、旬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日要车计划。检查货物运单各项内容是否正确,以确认是否可以承运。整车货物一般在装车完毕,发货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即为承运。发运零单货物,发货人在托运时,不需编制月度、旬度要车计划,既可凭运单向车站申请托运,车站受理托运后,发货人按签证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进货场,送到指定的货位上。经查验,过磅后,即交铁路保管。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3.货物的装车和施封(1)在我国铁路发站装车的货物,只能装到车辆最大载重量,超过时即为超载。按我国铁路国内规章办理,标记载重量加2%为最大载重量,用敞车类货物运送时,应执行《国际货协》的规定。(2)中国、朝鲜、越南铁路的货车,以标记重量加5%为最大载重量。发往越南的准轨货车,货车总重(货重+自重)不得超过83吨。苏联、蒙古等铁路货车以两轴车标记,载重量加1吨,四轴车标记加2吨为最大载重量。标有“禁增”字样的车辆,只能装到标记载重量。若装车后需施铅封的属发货人装车的车皮,由发货人施铅封;属铁路装车的由铁路施铅封。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三)出口货物国际联运运输单证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InternationalthroughRailWaybill),是发货人与铁路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它规定了铁路与发、收货人在货物运送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铁路和发、收货人都具有法律效力。(1)联运运单的组成和作用第一张——运单正本;第二张——运行报单;第三张——运单副本;第四张——货物交付单;第五张——货物到达通知单。(2)联运运单的填写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2.添附文件我国出口货物必须添附“出口货物细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外汇核销单”,另根据规定和合同要求还要添附“出口许可证”、“品质证明书”、“商检证”、卫生检疫证、动植物检查以及装箱单、磅码单、化验单、产地证、发运清单。这些文件只限与运单所记载的货物有关,并将添附文件名称和份数记入运单“发货人添附文件”栏内,并同运单一起至国境站,不能邮寄,货物在国境站的报关手续,由口岸外运公司代为办理。若由于没有添附文件或文件不齐全,不正确而产生的后果,发货人应对铁路负责,并承担货物及车辆滞留可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于铁路过失而使发货人在运单上以作记载的添附文件丢失,则铁路应对其后果负责。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四)出口货物交接的一般程序1.联运出口货物实际交接是在接收铁路的国境站进行;2.报关报验;3.货物的交接。货物交接分为一般货物铁路交接和易腐烂变质货物贸易双方的交接;也可以分为,凭铅封交接和按实物交接,两种情况。国际联运的出口货物抵达到站后,铁路应通知运单中所记载的收货人领取货物。在收货人付清运单中所记载的一切应付运送费用后,铁路必须将货物连同运单交付给收货人。收货人必须支付运送费用并领取货物。收货人领取货物时,应在运行报单上填记货物领取日期,并加盖收货戳记。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五、进口货物国际联运程序1.确定货物到达站2.注明货物经由的国境站3.编制货物的运输标志4.向位于国境站的外运机构寄送合同资料5.进口货物在国境内的交接6.分拨与分运7.进口货物的交付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六、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费的计算联运货物运送费用包括货物运费、押运人乘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一)运送费用核收的规定1.参加国际货协各铁路间运送费用核收的原则(1)发送路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或根据发送路国内现行规定核收。(2)到达路的运送费用:在到站向收货人或根据到达路国内现行规定核收。(3)过境路的运送费用:按《统一货价》在发站向发货人或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2.国际货协参加路与非国际货协铁路间运送费用核收的规定(1)发送路和到达路的运送费用与1项(1)、(2)项相同。(2)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参加国际货协并实行《统一货价》各国境路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或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但办理转送国家铁路的运送费用,可以在发站向发货人或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过境非国际货协铁路的运送费用,在到站向收货人或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3.通过过境铁路港口站货物运送费用核收的规定从参加国际货协并实行《统一货价》的国家,通过另一个实行统一货价的过境铁路港口,向其他国家(不论这些国家是否参加统一货价)和相反方向运送货物时,用国际货协票据办理货物运送,只能办理至过境港口站为止或从这个站起开始办理。从参加国际货协铁路发站至港口站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相反方向运送时,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在港口站所发生的杂费和其他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在这些港口车站向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核收。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按《统一货价》规定计收。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国内段运费的计算(1)根据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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