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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法律陷入绝境——《洞穴奇案》读书笔记中国自古就有“杀人者死”的规定,《圣经》中亦有“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的主张,杀人偿命这种原始的同态复仇思想,似乎早已理所应当、达成共识。但在“洞穴奇案”中我们却发现,对被指控谋杀的探险者们宣判死刑与无罪释放一样荒谬,在那个设想中的极端环境下,他们跨越了人性存亡的边界,同时也将法律逼到了绝境。汉迪法官提出“这是最容易做出判决的案子之一”,这个说法我并不认同,非黑即白的思维在法学领域难以成立,法律更不可能摆脱全部影响因素而独善其身。书中每一位法官的判决都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展开,虽然富勒宣称“请勿对号入座”,但我们明显可以察觉到其中融合的几种学派的观点。下面我将针对我印象最深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简单的讨论。首先是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是应当严守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还是允许对法律做出自己的合理解释呢?这个问题由福斯特法官首先提出,大多数法官都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在我看来,这也许是整本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在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只有对“故意”“紧急避险”等术语的扩展解读,才能为探险者们争得一线生机。按照分析实证法学派的观点,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如基恩法官的“立法至上”原则,强调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但更多法官选择了自由裁量。我认为,如果法律条文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那么当然应该被严格遵守,但现实生活中,法律条文往往有所疏漏或有些模糊,此时法2官对法条作出自己的阐释无可厚非。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成文法的滞后性是难以避免的事实,部分词语含义的变动和扩充也应当被充分考虑。其次,法官是否应该将道德评价融入法律?或者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该如何看待呢?这个问题不仅是本案的关键,也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长期争论不休的焦点。首席法官伯纳姆力主“撇开己见”,海伦法官和特朗派特法官都赞同将道德融入审判,但基于对道德不同的界定,得出的结论却截然相反。我的看法是,在法律空白或模糊的情况下,法官完全可以考虑道德因素,道德与法律是不可割裂的,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法官通过自由裁量,将法律向道德角度倾斜。但是,如果事实已经足够清楚明确,法官就不应该强行扭曲法律来迎合道德。正如伯纳姆所言,对立法机关而言,道德原则是法律的基础,对司法机关而言,二者却又相互独立。立法机关通过的每一项法律最初都带有道德动机,这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们普遍的道德观念。第三,由于道德评价更多因民意来体现,与此相关,这里还存在着另一个问题,即是否可以让民意影响判决?汉迪法官坚持以“常识”来判断,遵从民意宣判被告无辜,弗兰克法官也提出了“设身处地”的思考角度。我赞同社会法学派的一部分观点,法律与社会的相互作用是难以忽视的,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但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杆道德的秤,民意会导致宽恕,也同样可以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我想,法律的确定性应当被维护,民意等社会因素更应该被用于推动不合理的法律进行改善,而不是解决某个独立的案件。正如争议不断的“彭宇案”,如果法律事实确定无误,即使3与民意相悖,也应坚持法律的公正,判决彭宇负有责任。但同时,如果审判有裁量的余地,且与民意存在激烈冲突,或许可以适当选择从轻的一方。第四点是关于自然法与实定法的问题,自然法可否被判决所承认呢?福斯特法官首先提到了这个问题,他认为探险者处于一种“自然状态”当中,已经不再适用法律的管辖,最后的邦德法官也提出了类似的“新社会契约”的观点。而我认为,探险者之间的约定可以被视为一种效力有待商榷的契约,其程序的严谨性远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如果他们一直处于隔绝环境中,则显然不应受到任何惩罚和追诉,一旦他们回到人类社会,就应当接受实定法的审判。第五个问题,人的价值应当如何计算?塔利法官和特朗派特法官对此发表了针锋相对的意见,塔利认为,探险者有目的地杀人完全是预防性的,为了挽救五人而放弃了另外一人,是完全划算的;特朗派特却提出,每个生命都具有平等的价值,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他们的核心词语分别是“一命换多命”和“生命的绝对价值”,由此展现了两人对立的生命价值观。毫无疑问,生命具有最高的法益,但不同生命之间,少数人与多数人的生命之间,是否有轻重之分呢?许多人在内心深处是倾向于群体生命的,但如果这种方法可行,到底几条命才算“多命”呢?这里我更支持特朗派特的理由,即生命是具有绝对价值的,不能用生命的数量、状况、地位、社会影响等进行功利的计算。“一命换多命”类似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划归道德范畴,这是一种值得提倡的自我奉献精神,而不是法律上的义务,可以要求自己,但不能强迫他人。4抛开法理学理论,最后我想谈一谈我所倾向的观点。可能也受到了先入为主的影响,我更愿意接受特鲁派尼法官的做法:进行有罪判决,随后申请行政赦免。虽然这会引出法官向行政机关转移责任的问题,但这种做法能够让法律与道德各归其位,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同时在道德上也得出了一个实质公平的结果。戈德法官谈到,无罪判决可能会导致悲剧重复发生。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对社会的引导,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未来的某一时刻,相似的极端环境还会出现,道德的宽恕具有不确定性,而法律是稳定的,会让遇险者在选择自救方式时有所顾虑。作者萨伯在导言中说:“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的,是应该通过案例思考什么,而不是不假思索地从中得到什么。”法律不可能做到绝对完善,它或许会面临许多所谓的“绝境”,这是人类社会的缺陷,却也是其价值所在。平静意味着沉寂,人们的每一次质疑和探索、推翻或论证,都是法律得以发展完善的动力。
本文标题:当法律陷入绝境——《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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