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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民主决策制度一、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本村村民中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二)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参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二、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内容(一)村民会议民主决策的内容:1、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2、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3、审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4、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5、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6、决定是否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推选办法,决定向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事项;7、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8、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二)村民代表会议享有村民会议授权的部分决策权。下列事项可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1、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2、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3、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三)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或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1、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2、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建设、经营方案以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使用方案;3、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5、土地征占用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6、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7、救灾救济款物和扶贫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方案;8、村集体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发包、租赁、变卖报废方案;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三、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程序:(一)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1/10以上村民联名、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二)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三)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四)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办理结果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四、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方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务事项,要让全体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对会议议题和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和审议后,对需要作出决议的议题要进行表决。表决采取两种方式,比较重要的议题且分歧较大,可采取“票决制”,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一般性议题且基本达成共识的,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五、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的原则。所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的内容;(二)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的原则;(三)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保持一致的原则;(四)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五)过半数通过的原则。六、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详细记录。
本文标题:村委会民主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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