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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1.2环境规制的内涵环境规制作为社会性规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由于环境污染具有外部不经济性,政府通过制定相应政策与措施对厂商等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以达到保持环境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目标,具体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保护。环境规制是目前公认的纠正制度失灵的比较好的手段,已经被许多学者和环境规制部门所认同并付诸于实践。环境规制目前包括的主要内容有:(1)界定环境资源的产权公共物品的特点就是一些人的使用不会排斥其他人对该物品的使用。但是对于环境资源这种特殊的公共物品来说,一些人对环境资源的使用有可能不考虑社会的公平性和整个社会的意愿,很容易发生“搭便车”的行为或是“公地的悲剧”。所以明确地界定环境资源的产权就显得尤为重要。斯蒂格利茨认为,产权私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产权的分配。能够保证经济高效率的产权应具有以下特征:产权必须明晰,避免产生不确定性;产权必须是排他的或专一的;产权必须是安全的;产权必须是可转让的;产权必须是可行的,具有可操作性。(2)对环境资源进行合理定价环境规制的目的是将环境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对环境资源进行定价,意味着产品的价格中①曾国安.管制、政府管制与经济管制[J].经济评论,2004,(1):93.②植草益著.微观规制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27~28.③王俊豪著.政府规制经济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3.④张帆著.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16.42要包含环境资源的因素,企业或是将这种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或是自己内部消化,取决于产品的属性和价格需求弹性。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会对企业的竞争力产生影响。因此,对环境资源进行合理定价,能够促进企业加大对节能降耗研发的投入,促使对资源持续有效地开发利用。在此基础上,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加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3)污染者负担原则1972年,OECD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即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污染者必须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明确了环境损害中的责任赔偿者。这个原则有利于促进保护和合理利用环境和资源,防止并减轻环境污染损害,改变“企业赚钱污染环境、政府出资治理污染”的极不公平的社会现象,实现公平负担。“污染者负担原则”不等同于“污染付费原则”,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在环境规制中,“污染者负担原则”表明污染者不仅具有治理自身污染的责任,还具有防治区域环境污染的责任和参与区域污染控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责任;不仅具有经济责任,还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环境规制按照其对经济主体排污行为的不同约束方式可以分为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和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以下就对这两种类型的环境规制政策进行具体的分析。2.2.2环境规制的类型2.2.2.1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政策命令控制(CommandandControl,简称CAC)是一个环境术语,表明运用排放标准和其他一些规章来满足环境质量目标,它与经济激励相对应。环境部门发布规章或命令来要求污染者采取行动以满足环境目标,然后管理部门通过监控看规章是否得到执行;管理部门可以对不遵守规章的加以制裁,对遵守规章的给予奖励。环境标准简单而直接,通过设定明确具体的环境目标,反映了社会控制和削减环境污染的意愿,政府和司法机关通过界定和阻止非法行为,为标准的实施创造了方便条件。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政策主要包括环境标准、基于环境标准的排放标准、技术标准以及其他形式的规章等工具。2.2.2.2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政策以市场激励为主(Market-BasedIncentive,简称MBI)的环境经济手段能够把外部性纳入到企业内部,使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包含或反映环境成本,促进对资源的有效利用。通过在污染者之间有效地分配污染排放削减量,降低整体的污染控制费用。环境经济手段还可以产生一种持续刺激,鼓励企业积极进行创新,促使排污者不断寻找减少污染排放的技术和方法,将环境污染控制成本降到最低程度。这种刺激不仅会促进企业提高资源生产率,还会降低产品的真实经济成本,提高产品的真实经济价值。该政策主要包括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收费(税)制度、补贴和押金返还制度、自愿性协议制度。2.2.2.3环境规制政策的比较分析:排放标准、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环境规制政策比较可以从费用有效性①、排放量的确定性、费用的确定性、达标延迟、费用分配、适应增长②、技术革新和排污权③方面去分析。总的来说,市场激励型的规制政策主要遵循的是“等边际”原则,因此在实际的环境规制中,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的费用有效性要优于排放标准。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在污染物排放的确定性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在费用的确定性方面不如另两种工具,这是由于污染者往往不会向环境规制部门提供足够的或准确的费用信息。在排放标准下,排污者具有将污染治理的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动机,所以排污者往往延迟达标。而在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下,如果污染者不进行污染治理,就会支付较高的排污费,或者污染者面临着能够达标的多种选择,所以这两种政策工具都会促进污染者尽早达标。相对于排污标准,在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下,污染治理费用的分配更重地落在了污染者的头上,但是由于污染者具有较大的自由决定污染削减的水平和方法,通过开发和实施有效的污染削减技术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所以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对技术革新的促进作用更强。对这三种规制政策的具体可以分析参见表2.1。①费用有效是指在信息完全情况下,能否以最小的污染削减费用达到环境标准?②适应增长指的是如果某地区出现新的污染源,需要如何改变制度来继续满足环境?③这里的排污权指的是对于谁拥有合法的污染权有没有可以接受的一致观点?表2.1排放标准、排污收费和排污权的比较特征排放标准排污费排污权交易费用有效性信息完备时才能获得信息完备时才能获得信息完备时才能获不完备信息可能导致费用节省排放量的确定性如果污染者遵守就可以知道排放排放量不确定,可能违反环境标准如果污染者遵守就可以知道总的排放量,排放的位置不确定费用的确定性费用常常没有精确的上限费用上限很容易计算市场力量影响达标费用;交易费用很难预测达标延迟有经济动机延迟达标延迟达标没有好处达标选择的灵活性减少了延迟达标的动机费用分配排放者仅仅为削减支付费用排放者支付排污费和削减费用,环保部门可能获得收入费用的分配依赖于排污许可证最初如何分配;免费给现存污染源分配排污许可可以提高可接受性适应增长排放标准更加严格费率必须增加内在机制能够适应新的增长技术革新扰乱研究计划;新技术可以成为新的标准有动机提高监控技术和使废物最小化的技术有动机提高监控技术和使废物最小化的技术排污权权利是隐含的,看上去不会招致反对排污权是直接的,和污染者付费原则一致排污权是直接的,和污染者付费原则一致资料来源:伦纳德·奥托兰诺①
本文标题:环境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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