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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1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客户及客户所在集团的统一授信管理。新设法人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视同核定客户统一授信额度;既有法人贷款在统一授信额度内审批,需增加授信额度的,可与新增贷款审批合并进行。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根据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实行风险限额管理。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2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先评估、后审批”的原则办理,基本程序为: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后评价。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主任或经授权的其他独立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客户部门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调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主责任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经营主责任人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的发生后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作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第九条概念释义。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和准则应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的资产。项目法人:指作为项目运作和融资主体或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对拟建项目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以及以既有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既有法人)为信托的项目法人。项目总投资:本办法项目总投资指拟建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全部流动资金需求量之和,反映项目总资金需要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投资规模和项目资本金比例以固定资产投资——3和铺底资金投资之和为基数。项目资本金:指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项目资本金是项目的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无需返还这部份资金且不承担任何利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项目法人对外筹措的负债性资金不能作为资本金,但对于股东借款,在股东明确承诺其借款属于“次级债务”,即滞后于银行借款偿还的债务时,可将股东借款视同项目资本金对待。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或总期限:指从项目第一笔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提款有效期:指自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提款的时段。宽限期:指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的,自第一次贷款发放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偿还贷款本金之日止的时段。还款期:指从第一次归还贷款本金之日起至借款本息完全还清之日止的时段。第二章贷款种类与用途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是指以对融资项目专门成立的项目法人为借款人,以项目自身现金流和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以项目资产为保障而——4提供的融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指以既有法人为借款人,以借款人全部现金流和收益为综合还款来源而提供的融资。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的新建或扩建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企(事)业法人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更新项目的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对上述用途以外的购建、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贷款。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5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第十三条贷款用途。固定资产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项目和合法的用途,并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购置、安装、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也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期限、利率和收费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第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证);(二)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借款项目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符合国家和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求;(五)符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关于客户准入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6(一)符合国家的产业、环保、土地、资源、城市规划等相关政策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准入文件;(二)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如国家规定实行核准或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通知或批复同意;(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符合农村信用社要求资格的、具备乙级及以上(大型项目须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出具,并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四)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本办法所指的项目资本金比例,是项目资本金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固定资产投资额之和的比例;(五)符合农村信用社关于项目准入的其他相关标准。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根据项目和法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在测算借款人(或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偿债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贷款形成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期和法人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十年的,应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由贷款经营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谈判确定,其中人民币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7第十九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浮动利率原则上应按年浮动。第二十条对应提未提的固定资产贷款,自合同约定的提款之日或信用社实际承诺之日起,根据未提金额及实际未使用天数收取贷款承诺费,承诺费可按按月或按季收取。月标准为本金的1~3‰.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在提前还款日对提前归还金额收取提前还款补偿费。月标准为本金的1~3‰.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的贷款利水平以及承诺费、提前还款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县级联社在省联社制定的政策范围内以促进业务发展为目的自行制定。第四章贷款担保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信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方式。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短期信用评级在AA+级(含)以上;2、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低于行业平均值;3、近三年连续保持盈利;——84、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5、无不良信用记录;6、贷款行要求的其它条件。对借款人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但以通信、有线电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旅游门票等各种经营性收费收入作为贷款保障措施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但必须从严管理。第二十五条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固定资产贷款,押品标准及抵质押率的确定应符合《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固定资产贷款,应符合《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作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保险赔款权益。第五章贷款流程第一节受理与调查(评估)第二十七条受理程序包括:市场营销或客户申请、资格初审、提交材料、资料初审、移交调查岗位等环节。县级联社公司客户部和基层信用社是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受理部门。受理阶段的工作,由县级联社公司客户部或基层信用——9社客户经理完成。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第二十八条市场营销或客户申请。信贷人员应积极营销农村信用社的固定资产贷款产品,也可以由客户主动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固定资产贷款申请。经办人员既要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又要准确介绍信用社的相关信贷政策(包括借款人的资格要求、信贷业务的利率、费率、期限、用途、优惠条件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客户申请的三种情形。一是申请出具贷款意向书(附件1)。客户部门信贷调查人员初步调查后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联社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即可出具。二是申请出具贷款承诺书(附件2)。三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第二十九条资格审查。贷款受理人员应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借款申请书及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对象和条件,对借款申请人和投资项目是否具备贷款主体资格进行初审。第三十条提交材料。客户资格审查通过后,由客户自行填写《固定资产借款申请书》(附件3),并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材料清单》(附件4)提交材料,即借款人的相关资料、借款项目的相关资料、贷款担保的相关资料和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同时,借款人应在贷款申请书上申明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已经作过信用评级并在有效期内的客户,——10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社有过信贷业务往来的客户,如客户基本材料中的部分材料无变更的,可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第三十一条资料初审。(一)基本资料初步审查1.审查借款人的相关资料、借款项目的相关资料、贷款担保的相关资料和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是否齐备。2、审查资料所加盖的公章是否与资料上的名称一致,是否清晰;有关资料是否审计、年审,是否在有效期内;客户所提供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应要求客户在核对一致的复印件上签注“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真实有效”字样,并同时由受理人员签字确认复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三十二条受理结果(一)借款申请人或固定资产贷款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则不予受理,同时向借款申请人说明原因。(二)如果借款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材料要求规范,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齐资料或重新提供有关资料。(三)初审合格的,受理人员将用于核对的原件退回客户,并填制《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料移交清单》(附件5),将客户申请书及所有材料移交公司客户部门(或基层信用社)负责人安排调查人员,进入调查(评估)阶段。第三十三条调查(评估)程序包括:确定调查(评估)人员、尽职调查(评估)、撰写调查(评估)报告等环节。第三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可——11不予以评估,同时亦可不要求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1、用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购置设备或器具、不涉及土建工程的一般固定资产项目;其他客户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净资产的10%、不涉及土建工程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2、小额一般固定资产(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3、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投资收回期不超过1年);4、全额存单或国债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第三十五条确定调查(评估)人员(一)不需进行项目评估的固定资产贷款。1、由县级联社客户部门(或基层信用社)指定信贷人员作为贷前调查人员。2、县级联社客户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贷业务,由客户部门信贷人员双人调查;基层信用社受理的超权限的信贷业务,交由县级
本文标题: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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