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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民办学校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惠州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平稳的发展,促使惠州市民办教育事业在科学、规范、和谐的氛围下发展壮大,促使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学校自身管理水平,实现教育部门对民办学校的有效管理与监督,预防出现办学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订《惠州市民办学校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惠州市教育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惠州市(含县或区)教育局也是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內的民办学校,按国家法规规定,学校的资产、学费收入、办学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等必须接受监督。第三条民办学校必须与银行签订学校专用帐户监管合作协议,必须认真履行监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市教育局将在媒体不定期公布与银行签订帐户监管协议的学校和没有签订账户监管协议的学校名单,提示办学风险。第四条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五条民办学校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要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自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学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后将结果报告各县(区)教育局管理部门,市直属民办学校直接将审计结果报告书送一份给市教育局。第六条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报物价部门审批同意,公示后执行。民办学校要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收取教育储备金,不得预收学杂费,杜绝一切乱收费行为。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医疗养老保险。第八条民办学校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日常财务开支要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财经纪律,杜绝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学校出现资金风险。附:1、民办学校账户监管合作协议2、民办学校办学经费核算表3、民办学校与银行签订专用帐户监管协议统计表惠州市教育局二OO六年五月二十日附件一民办学校帐户监管合作协议编号:(2006)甲方(教育局):乙方(学校):丙方(银行):为了使惠州市民办教育得以实现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促进惠州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保证甲方能对乙方是否合法使用办学经费进行有效监督,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作为惠州市(含县或区)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乙方作为本行政区域內的民办学校,按国家法规规定,乙方的资产、学费收入、办学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等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第二条乙方在丙方处开立基本帐户(即日常结算账户)(户名:,账号:)和办学经费专用账户(户名:,账号:)。其中,办学经费专用账户由乙方授权丙方监管,并且,乙方授权丙方将办学经费专用账户和日常结算账户的各种信息报送甲方使用,但甲方不得将帐户信息泄露给甲方工作人员之外和本协议之外的任何人。而且,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通过变更印鉴和网上银行支取该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另外,乙方不得购买该专用账户的支票或汇款单等付款凭证。同时,上述专用账户的资金只能由丙方按本协议约定制作特种转帐凭证并划拨到上述日常结算账户而不能划拨其他账户。乙方承诺日常结算账户付款时,只采取主动付款的方式进行,不得采取托收、代扣等方式,否则,丙方依据票据法有关规定办理,不承担其他责任。第三条甲方授权丙方对乙方的学费收入、支出、工资发放等资金和账户情况进行监督并报告甲方。乙方同意并授权丙方按本协议规定对乙方的学费收入、支出、工资发放等资金和上述帐户情况进行监督并报告甲方。甲方不得将丙方提供的乙方资金情况和信息泄露给任何非甲方人员或单位机构。第四条甲方、乙方、丙方均同意按以下方式实施监管:(一)丙方代乙方收学杂费:1、甲方要求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所有学杂费收入由丙方代收,或乙方自行收取后及时存入乙方在丙方开立的日常结算账户。并且,乙方应要求缴款人将相应款项存入上述日常结算账户。2、丙方在各学期代收学费完毕后10个工作日将代乙方收取的学杂费总金额(即当期日常结算账户中的收缴款金额总和)报告甲方。(二)甲方核定乙方办学经费:乙方办学经费是指乙方各学期所需的工资(包括教师和工人等)、办公经费和租金等支出的总金额,由甲方根据乙方的经费预算方案每年核定一次。在甲方核定完毕乙方的办学经费后,甲方应及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乙方和丙方。丙方收到甲方开立的书面通知后,负责协助办理按照甲方核定的办学经费总额从日常结算帐户直接划入乙方在丙方开立的办学经费专用账户。(三)乙方授权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监管办学经费专用账户资金。甲方核定的各期(每年按12期计算)办学经费,由乙方和甲方授权丙方按照每学期6个月,平均每月一次把核定的当月办学经费划入乙方上述日常结算账户(6个月为连续期间,从丙方接到甲方的上述核定乙方各期办学经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算。如果时间紧,收费当月的办学经费在日常帐户直接开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要求使用办学经费专用账户资金。乙方不得将办学经费专用帐户进行质押或担保。乙方有权自主、自由使用日常结算账户中的资金。(四)丙方代乙方发放工资补助:乙方按甲方要求按月由丙方代发教师和工人工资。乙方同意丙方向甲方提供其教师和工人的工资发放情况。(五)乙方授权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本协议的约定监管上述专用账户:乙方经甲方同意变更在丙方开设账户的预留印鉴、印章的,丙方必须在受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六)甲方和乙方向丙方申请网上银行查询乙方办学经费专用账户和日常结算账户的资金及往来情况和信息,乙方授权甲方可以随时查询乙方办学经费专用账户的资金及往来情况和信息并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件给丙方。网上银行仅限于查询功能。第五条乙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实施本协议约定的所有行为,乙方同意不得就丙方的约定行为提出任何赔偿要求。第六条甲方委托和授权丙方的实施本协议约定的所有行为,甲方作为本区域民办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督促乙方配合丙方共同实施本协议约定。第七条甲方知晓乙方在丙方开立的办学经费专用账户和基本账户内的资金所有权属乙方。丙方对办学经费专用帐户的监管不能对抗有权机关对账户或资金的查询、冻结或以其他形式的限制权利的裁定、决定,如发生该情况丙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须在知道当天告知甲方。第八条违约责任。(一)如甲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协助丙方顺利实施本协议约定,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二)乙方按法规规定接受本区域民办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如对本协议有异议应向甲方提出。(三)如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四)如甲方或丙方任何一方违反法规或行业规定导致本协议无效的,需由违反法规或行业规定的一方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双方均违反法规或行业规定的,按双方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第九条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需要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第十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第十一条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丙方(公章):有权签字人:年月日附件二民办学校办学经费核算表学校名称:单位:月/万元教职工工资补助款学校正常办公经费校舍租赁费用其他大项开支每月开支合计六个月合计十二个月合计学校领导人(签名):填表人:学校教职工人数:学校学生数:教育局审核人:教育局盖章二○○六年月日附件三民办学校与银行签订专用帐户监管协议统计表学校名称银行专用帐户名称专用帐户帐户号码学校联糸人电话
本文标题:民办学校资金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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