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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导报ChinaTextileLeader·2009No.695应用技术Dyeing&Finishing&TextileChemicals|染整及纺织化学品文/王建平吴岚朱雯作者简介:王建平,男,1958年生,教授级高工,天祥(Intertek)集团中国市场事业部总经理。作者单位: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美国AAFA的RSL解读(上)TheInterpretationonAAFA'sRSL(PartI)继2007年6月推出首版《限用物质清单》(RestrictedSubstancesList,简称RSL,下同)之后,仅仅过了7个月时间,AAFA于2008年2月推出了RSL第二版。除了少量版式上的调整,新版RSL在技术内容上并无实质性的变化。2008年7月,AAFA推出了其RSL第三版。这次改版,主要是在引用法规、技术内容勘误和限用物质增删等方面作了少量的调整。2009年2月,AAFA又推出了其经修改的第四版《限用物质清单》。与第三版相比,AAFA又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作了少量的调整、补充和修改。AAFA是美国服饰和鞋类协会(AmericanApparel&FootwearAssociation)的简称,该协会是目前美国昀大和昀具代表性的服饰、鞋类和其它缝制产品生产和贸易行业协会,拥有成员700多个,其中不乏该行业著名的蓝筹股上市公司,如SareLee、Jockey、VF、Russell、OshKoshB’Gosh、TropicalSportswear和GerberChildrenswear等。AAFA成员所生产的缝制产品占据了美国市场份额的85%以上。AAFA的宗旨是通过昀大限度地突破法规的、商业的、政治的和贸易的等各方面的限制,来提升和强化其成员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众所周知,由于立法理念的显著不同,美国和欧盟同样作为全球昀大的纺织品服装消费市场,却在有关纺织品服装生态安全性要求的立法方面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发展态势。在欧盟,经过10多年的发展,有关纺织品服装生态安全性能要求的立法已经相当完善,但在大西洋彼岸,美国的联邦政府或各州的立法机构在这方面却少有动作。按美国人的立法理念,若欲对某种化学物质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禁用或限用,必须建立在有充分的科学和事实依据的基础之上。事实上,目前不少被欧盟立法禁用或限用的化学物质,其对人类或环境危害程度的评估,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怀疑和估计有潜在危险的水平上,确切的依据并不充分。对此,美国的做法是等有了确切的依据再立法,而欧盟的做法则是先立法禁用或限用,以免可能存在的风险被进一步扩大。问题是,随着欧盟对生态纺织品要求的逐步提高和完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的国际贸易大环境下,其影响力正在迅速扩大,绿色消费已经成为国际纺织品服装贸易和消费领域的主流。在这种环境下,美国的服饰或鞋类的生产和零售商自然是不能坐等了,采取某些主动的行动将更有利于提升自身的形象和市场的竞争能力。AAFA称,其花大力气组织相关人员来研究和推出RSL,并非出于建议立法或制订行规的目的,而是希望以这种方式向有关的纺织、服饰和鞋类企业提供世界各国有关在家用纺织品、服饰和鞋类等昀终产品上限制或禁止某些化学品和物质使用的法律法规的信息。AAFA希望其RSL可以成为纺织、服装和鞋类企业及其供应商的实践工具,使得其在整个供应链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并对各国法规对在家用纺织品、服装和鞋类等昀终产品上某些物质的限量控制要求保持警觉。AAFA的RSL并不想超出化学品管理的范围去扮演象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这样的产品安全法规的角色,也不涵盖玩具、车用纺织品或其它产业用纺织品,以及包装及相关材料的物质限用问题。为了制订这份RSL,AAFA动员和组织了一个强大的专家工作组,其成员来自LeviStrauss、American&Efird、Intertek、BV、KahnLucasLancaster、SGS、Nike、Hanesbrands和Oeko–Tex等著名品牌、生产商和全球著名的检验、认证机构。与此同时,来自于SATRA、AmericanChemistryCouncil、InstituteofTextileTechnologyNCSUCollegeofTextiles、SpringsIndustries和DyStar的专家参与了该清单的审定工作。在目前美国相关法规相对缺失的情况下,虽然AAFA的RSL只是作为行业组织推出的一份信息汇总而非美国的法规,但其在规范美国家用纺织品、服饰和鞋类等昀终产品的生产和贸易、引导绿色消费、推动生态纺织品在美国市场的发展,无疑将起到一个非常积极的作用。同时,对美国的贸应用技术纺织导报ChinaTextileLeader·2009No.696Dyeing&Finishing&TextileChemicals染整及纺织化学品|易和零售商在世界各国的采购趋势,特别是对中国纺织品服装的采购行为也将产生重大的影响。1AAFA的限用物质清单(RSL)AAFA的RSL将超过150种有害物质按染料、溶剂、杀虫剂、二英和呋喃、石棉、氟化温室气体、阻燃剂、金属、有机锡化合物和其他化学品等10个大类,分别列出了其CAS编号、化学名称或染料索引名称、限制或在昀终产品或所测组分上的限量、限用的国家或地区、相应的法规、测试方法(含检出限)、其他也限制使用此化合物的国家及附注等内容。2AAFA的RSL释疑仔细分析表1至表10的内容,可以发现几乎很少有有关美国在纺织生态安全方面的立法内容,大部分禁用或限用物质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欧盟、德国、日本、部分北欧国家,乃至中国的法规要求。作为美国鞋类和服饰产品生产、贸易和零售企业的行业协会,面对世界的绿色消费潮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面对本国相关法规相对缺失的状况,AAFA自觉地承担起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消费者健康和环境生态安全的责任的行动,无疑是值得称道的。但由于上述清单所想包含的内容的缘由、各国的法规和标准、限量值与检测方法十分繁杂,在不涉及相关法规详细内容的前提下要把那么多的限用要求合并在一份清单中,确实会有许多困难。加上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理解上的差异,单纯按上述表中的表述,实施起来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作部分的释疑无疑是必要的。2.1关于禁用染料清单(表1)表1禁用染料清单CAS编号化学名称或染料索引名称限制或在昀终产品或所测组分上的限量限用的国家或地区相应的法规测试方法(含检出限)通过还原裂解一个或多个偶氮基团,会释放出一个或多个下列芳香胺的偶氮染料60–09–397–56–392–67–199–55–890–04–092–87–5106–47–895–69–2120–71–8615–05–4101–77–991–94–1119–90–4119–93–7838–88–0101–14–491–59–8101–80–4139–65–195–80–795–53–4137–17–795–68–187–62–74–氨基偶氮苯邻氨基偶氮甲苯4–氨基联苯2–氨基–4–硝基甲苯邻氨基苯甲醚联苯胺4–氯苯胺4–氯邻甲苯胺2–甲氧基–5–甲基苯胺2,4–二氨基苯甲醚4,4'–二氨基二苯甲烷3,3'–二氯联苯胺3,3'–二甲氧基联苯胺3,3'–二甲基联苯胺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苯甲烷3,3'–二氯–4,4'–二氨基二苯甲烷2–萘胺4,4'–二氨基联苯醚4,4'–二氨基二苯硫醚2,4–二氨基甲苯邻甲基苯胺2,4,5–三甲基苯胺2,4–二甲基苯胺(仅适用于中国)2,6–二甲基苯胺(仅适用于中国)不得检出(低于检出限,参见测试方法)欧盟、中国,韩国也有类似法规欧盟:欧洲议会的欧盟指令2002/61/EC:关于限制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偶氮着色剂)的销售和使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401欧盟标准纺织品:EN14362–1聚酯:EN14362–1皮革:CENISO/TS17234检出限为30mg/kg中国标准纺织品:GB/T17592–2006检出限为20mg/kg4–氨基偶氮苯(4–AAB)检测的德国官方方法:§64LFGBB82.02–9分散染料2475–45–856524–77–756524–76–612223–01–761951–51–7730–40–513301–61–62872–52–82832–40–8分散蓝1分散蓝106分散蓝124分散橙3分散橙37/76分散红1分散黄3不得检出(低于检出限,参见测试方法)德国§30LFGBB82.02–10DIN54231分散染料测定检出限:萃取液中5mg/L分散蓝35纺织导报ChinaTextileLeader·2009No.697应用技术Dyeing&Finishing&TextileChemicals|染整及纺织化学品从表1中可以看出,有2类染料被AAFA列为禁用范围。一是可还原裂解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清单显示,到目前为止被各种法规和标准所涉及到的24种疑致癌芳香胺都被已收入其中,满足目前各国所有法规的要求应该是不成问题的了。但我们也注意到,表中对偶氮染料的表述使用了“Dyes”这个词,而不是“Colorants”,显然与其所引用的欧盟指令存在差异,部分含可还原裂解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颜料(AzoPigments)极可能因此而被遗漏,增加了在某些情况下发生因对欧盟指令理解的不同而存在异议的风险。事实上,虽然人们在通常的情况下习惯于将“偶氮染料”理解为“AzoColorants”,如中国国家标准GB/T17592–2006《纺织品偶氮染料的测定》中的“染料”被表述为“Colorants”,但其涵盖的范围显然是不同的。此外,该表还特意将中国国家强制标准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作为主要引用依据,可见GB18401已经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二是致敏性分散染料。被AAFA列入禁用范围的致敏性分散染料仅8种(按德国法规的要求,作者注),不仅大大少于目前已被普遍认同的20种,对照其引用的德国测试方法标准,也少了一个C.I.分散蓝3,什么原因?笔者不得而知。估计一则是局限于其所引用的德国法规,二则其所引用的德国测试方法标准也仅能分析9种分散染料。实际上,中国已经很好地解决了20种致敏性分散染料的一次性检测的技术问题。中国国家标准GB/T20383–2006《纺织品致敏性分散染料的测定》已经实施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应用效果。原来第三版AAFA的RSL还有第三类染料,即所谓的“蓝色素”(BlueColorant)。该染料是被欧盟指令2003/3/EC禁用的,由于该染料的实际应用并不多,且已不再生产,第四版AAFA的RSL已将其删除。值得注意的是,AAFA的禁用染料清单中并未出现致癌染料的身形,这与目前国际市场上众多买家的实际要求并不相符。究其原因,可能也在于目前尚无针对致癌染料检测的国际或欧美标准,但中国也同样已经很好地解决了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9种致癌染料的一次性检测的技术问题。中国国家标准GB/T20382–2006《纺织品致癌染料的测定》也已经实施,应用效果良好。2.2关于限用溶剂(脂肪族氯化烷烃)清单(表2)表2所列的脂肪族氯化烷烃在服装、皮革制品或鞋类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几率并不高,在目前现有的各类有关生态纺织产品的法规或标准中,对其的关注程度也较低,除了德国和日本的相关法规有所涉及之外,并无欧盟或其他国家的法规或标准对其进行监控,也无对应的检测方法标准(包括德国和日本)。当然,当有要求对纺织或皮革产品上可能存在的脂肪族氯化烷烃进行检测时,可以方便地采用通用的顶空色谱分析技术,方法的灵敏度和准确度都是非常高的。2.3关于禁用杀虫剂清单(表3)被列入AAFA限用物质清单的杀虫剂共有30多种,与目前比较流行的Oeko–Tex标准100的要求相比要少了将近一半。目前世界上对某些杀虫剂进行立法禁用的国家其实远不止瑞士和芬兰两国,对禁用杀虫剂的种类也五花八门,中国对某些杀虫剂的禁用也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表4为中国农业部公告的禁止或限制使用的41种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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