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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党务公开制度汇编为进一步健全温宿县质监局党支部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认真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完善惩治预防体系建设,特制定本规则。一、党支部工作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局党支部讨论、决定、组织下列工作:1、研究贯彻落实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组)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问题;2、研究决定党支部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聘任、解聘)、调动、奖惩等事项;4、讨论、检查党支部织自身建设工作;5、研究决定所属党支部织请示的重要事项;6、讨论、研究本单位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7、讨论、研究需要集体协商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8、对必须由局党支部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做出决定。领导与分工负责制度1、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集体讨论作出决定;2、党支部成员在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3、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4、党支部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支部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5、党支部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要如实记录;6、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要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7、党支部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党支部织议事规则1、党支部会议原则上一月举行一次。如有特殊原因,可临时召集或推迟召开。在会议召开前一天,由办公室通知党支部成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议题和有关事项一并通知。2、党支部会议的议题应由党支部书记或者党支部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3、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可随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4、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5、党支部议决事项,会前应当有充分的准备。提交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前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并提出有依据的议案;6、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对会议议题先行交换意见,统一思想认识,为开好会议做好准备。议决的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7、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支部成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支部成员到会才能举行。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支部会议时,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8、党支部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9、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议决。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应当逐个讨论表决;10、党支部会议进行表决时,如果出现意见分歧或者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11、党支部会议由会议主持人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发会议纪要。根据工作需要形成的党支部文件,由党支部书记签发,也可由党支部书记委托党支部其他成员签发。会议涉及机密内容,与会同志要严守秘密。民主生活会制度为了加强局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全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特制定本制度。1、党员领导干部要以一名普通党员的身份,既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2、局党支部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3、每位成员必须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因故缺席人员,须提交书面发言。会后,主持人(或委托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4、每次民主生活会,要根据上级要求和领导班子学习、思想、作风、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问题,重点解决一两个问题。会议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重点解决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党的纪律,廉洁自律,改进领导作风和增强班子凝聚力、战斗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召开民主生活会前,一般由局党支部、支部会议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本级党支部、支部的中心工作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确定中心议题,并通知每位成员认真准备发言提纲。所征求的意见于民主生活会前向班子成员通报,以便班子成员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加强思想交流,保证民主生活会集中精力解决主要问题。5、民主生活会要发扬民主,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体现党内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6、民主生活会由党支部书记、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7、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8、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级党支部、党支部解决的,要制定出明确具体的改进措施,责成有关人员抓落实。需要上级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便党内外监督。9、每次民主生活会上,要检查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整改不明显和没有整改的要提出限期整改的措施。10、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要向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报送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11、民主生活会的日常管理由党支部、支部组织负责。领导干部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增强领导干部主动接受监督意识,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系统各单位正副科级在职领导干部,均须依照本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1、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商品房、门面房屋,购买私车,租赁土地,兴办、承包第三产业,在企业入股等情况;2、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4、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工作学习、进修的情况;5、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可能会引起干部、群众误解;家庭遇到特殊困难时,需要上级党支部织给予理解、支持与帮助的有关情况;6、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含军队干部转业、战士退伍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调动、提拔情况;7、本人或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在本人任职部门职权范围内从事经商、承包工程等活动情况;8、个人或家庭一次性收入在万元以上的,或者少于本款规定数额,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情况;9、配偶、子女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或判刑的情况;10、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从严治党方针,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指导思想和组织领导(—)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中央、省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任务,切实加大监督力度,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队伍拒腐防变能力。(二)述职述廉工作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相结合,要与加强作风建设相结合,一并组织实施。要充分运用组织监督、班子内部监督、群众监督、自我监督等形式进行述职述廉,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三)述职述廉工作在局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二、述职述廉的范围和内容(一)述职述廉范围:局领导班子、二级单位为单位述职述廉对象。领导班子成员及二级单位负责人为个人述职述廉对象。(二)班子述职述廉内容1、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2、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目标和措施执行情况,包括责任制牵头工作落实情况。3、当年发生在本系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和重大事项处理情况。4、县委县政府、县纪委和上级质监部门当年做出的纪律规定执行情况。5、领导班子述职述廉工作情况。6、开展述职述廉工作情况。7、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下年度反腐倡廉工作重点和措施。(三)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内容1、本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及上级质监部门的部署、决定、履行岗位职责情况;2、本人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分工,对分管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取得的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3、本人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情况、作风建设和党内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4、本人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其它有关情况。5、本人执行《干部任用条例》、选人用人方面情况。6、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情况。7、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努力方向和工作建议。三、述职述廉的方法和程序(一)述职述廉由局纪检监察室按规定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二)述职述廉工作程序1、局领导干部按照述职述廉的内容和要求,写出述职述廉报告。2、召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3、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对局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进行无记名评议。4、单位和领导干部个人的述职述廉报告,须以书面形式按规定上报十堰县质监局、县纪委。领导干部个人的测评结果须按规定上报十堰县质监局、县纪委,归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并妥善保存。七、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2、本办法所称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是指:全局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和享受副科级待遇)的干部。3、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1)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4)本人、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6)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7)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4、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附后),报告发生事项以及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物情况等内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规定需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5、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由本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留存,其他两份分别报县纪委、十堰县局纪检监察室。6、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纪检监察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7、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本单位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机关内部予以公开。8、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带头
本文标题:党务公开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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