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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案件分析1、电信和联通是否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支配地位?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并分别说明理由。答:⑴电信和联通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支配地位。运营商是否存在垄断,首先要看是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是看是不是通过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来排挤竞争,从而获得垄断利润。①本案的相关市场无疑是宽带入网市场,这个市场是全国性的市场。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强势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互联网接入服务是通过批发中国电信或者中国联通的宽带进入互联网络向其用户提供互联网服务。②中国的95%互联网国际出口宽带、90%的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和99%互联网内容服务商都是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宽带接入,因此这两家企业在中国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上构成双寡头垄断。③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各自在中国南部和中国北部提供宽带入网服务,它们的宽带基础设施基本是相互独立的,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互联互通的程度不是很高,这个案件中相关市场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区域性的,即两家电信企业在它们各自相关的区域市场上都是几乎占百分之百的份额,从而可以判断这是两个垄断性的企业。⑵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不违反《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反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反对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2、电信和中国联通主要涉嫌何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两家企业能否以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有自由定价权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分别说明理由。答:⑴①电信和联通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了支配地位,中国的宽带互联网的骨干网的经营者只有联通和电信两家,一方面他们自己直接开发用户,面向个人用户或者大企业;另外一方面,他们又把自己的带宽来租赁给其他一些所谓的二级运营商,比如铁通、长城宽带、北京歌华等,他们对二级运营商的租赁叫做批发价,批发价是二级运营商租赁之后,再去给市场上的消费者或者终端使用者,但是这就和电信、联通自己的零售市场直接面向用户市场发生竞争,所以电信和联通给二级运营商的价格非常贵,利用他们的垄断地位严重的压制了竞争。②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违反了《反垄断法》。因为电信、联通对不同客户的待遇差别很大,即“同一种产品,不同用户、不同价格”。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是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⑵电信和中国联通想以自由定价权这一条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是行不通的。①电信和中国联通主要涉嫌“差别待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6款对此的规定是:“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价格交易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电信和中国联通不能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定价权为自己的行为辩护。②企业在现代经济市场中并不拥有绝对的没有限制的自由定价权,即便是在崇尚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法律,包括反垄断法也要对企业的自由定价权进行限制,这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③电信和中国联通的“价格歧视”行为并不是经过竞争形成的市场价格,而是竞争被控制后人为形成的价格,这时他们行使自由定价权的行为已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基础。反垄断法对电信和中国联通行使自由定价权进行限制时,实质意义上市维护了那些无力与电信和中国联通讨价还价的相对交易方的利益,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公正。所以电信和中国联通想以自由定价权这一条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是行不通的。3、如果电信和联通垄断行为成立,应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答:如果联通和电信的垄断行为成立,那么则要宣布电信和联通的垄断举措无效,并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同时,要对其进行罚款,并要求其给予受害人赔偿。也可以提起诉讼并提出民事,刑事处分建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第五十条规定,电信与联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4、有人认为,发改委在调查结论未出的情况下,就在全国影响力巨大的媒体上公布此事的做法“欠慎重”,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你对此怎么看?答:我认为发改委在未得出结论之前,就公布此事是欠妥的。根据我国2008年生效的反垄断法第44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根据这项法律条款,发改委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电信联通是否真正地进行垄断,不能只是未形成定论的推测告诉大家。而是用证据,用数据,用确凿的结论给大众一个解释。假如调查结果是无辜的,但是这件事给电信联通带来了恶性舆论伤害也是难以挽回。只有按着法规行事,符合规定,企业才会信服,政府才有公信力,民众才会得到保障。5、有观点认为,此次反垄断调查是一场“与普通消费者无关的神仙战”,因为它针对的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专线接入市场问题,不论发改委调查的最终结论如何,都与普通宽带用户无关。你是否赞同这种观点?并说明理由。答:不赞同。①此次发改委反垄断调查针对的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专线接入市场的垄断问题。也就是说,无论发改委反垄断调查最终结论如何,都与普通用户的宽带价格没有关系。然而“电信垄断”一词仍然极大地引发了公众的共鸣。②发改委认为,已基本查明两公司在互联网接入市场上共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肯定具有支配地位,两家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对手给出高价,涉嫌存在价格歧视。若事实成立,则可能处以高达数十亿元的罚款。③看似是企业利益之争,其实与普通用户也大有关系。首先,垄断局面的存在,不利于消费者享受更低廉的价格和更优质的服务。据有关部门初步估算,如果市场上形成有效竞争,未来5年可以促使上网价格下降27%—38%,至少为消费者节约上网费用100亿至150亿元。其次,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尚未实现充分互联互通,不仅影响上网速度,还会提高上网成本。可见,反垄断调查并非“神仙战”,相反,它与千千万万消费者的利益有着割裂不开的联系.
本文标题: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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