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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等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2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等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必要时安排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见面沟通。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全体员工有义务帮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3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企业文化建设;(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二)股东大会;(三)公司网站;(四)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五)一对一沟通;(六)邮寄资料;(七)电话咨询;(八)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材料;(九)媒体采访和报道;(十)现场参观;(十一)路演;(十二)董事会办公室采取的其他沟通方式。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为:(一)分析研究: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专业背景、投资倾向和投资偏好等进行统计分析;对与本行业相关的政策进行深入研究;集中了解和掌握监督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积极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定期和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二)信息沟通: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4(三)定期报告:主持包括公司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准备会议材料;(五)投资者接待:接待中小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程度;(六)公共关系:建立与维护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七)媒体合作:配合公司办公室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物的采访报道;(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利用网络等信息平台加强公司与投资者间的信息沟通;(九)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等对公司投资者信心影响较大的事件后配合相关部门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稳定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十一)与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5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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