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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全国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审定办法(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国工程建设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鼓励和引导工程建设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完善经营机制,探索企业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管理现代化,特制定《全国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是指工程建设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工程建设实践中,借鉴、吸收和运用国内外现代管理科学理论或成就,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收到显著效果,或在管理理论、管理方式、组织、方法和手段(包括综合性的、专业性的、现场管理性的)有所创新,并经过实践验证确有明显作用和效果,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成果。第二章评审条件和范围第三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全国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1、在管理现代化的理论或工程建设管理实践中有新的创见或-2-发展,具有现实的指导作用;2、改革企业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在企业经营理念、企业人才培养和使用、企业文化的确立等方面有独到建树,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了工作效率,使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显著提高;3、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攻克“高、大、新、重、难、险”工程项目管理难点,提高工程项目建设质量,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节省国家投资和企业资金,提高-3-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效果显著;4、在工程建设中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包括各种检测、控制装置和先进的信息传递、处理设备,以及在管理中开发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等,达到了先进水平,提高了决策水平、工作效率、工程质量和效益,成效显著,具有推广应用价值;5、其他管理现代化成果,经有关专家、学者评议,确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对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有较大的实用价值。第四条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的界定,强调“管理”,即:为实现一定目的而采取的组织协调方法和组织活动。包括企业层次的管理和项目层次的管理。第五条全国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应具备创新性,实用性和效益性,有利于推动企业管理、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有利于组织创新、管理创新和质量创新。1、创新性,即申报成果运用了现代化管理的基本原理,实施过程的方法、步骤及其采取的措施科学合理,在组织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有一定的发明创造,或推广应用国内外已有的成果在实践中具有改进和发展的创新因素,对工程建设企业管理某个方面具有指导作用。2、实用性,即申报成果的选题能针对企业管理或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申报成果的取得确实解决了其中的主要问题或关键问题,操作性强。-4-3、效益性,即申报成果在工程建设管理实践中取得了较高的工作效率和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申报成果实施后取得了较大的综合经济效益或显著的社会效益。第六条已被采用并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申报成果,除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外,还应以科学合理的计算公式测算成果效益,即该成果功能作用创造的直接效益;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成果应有权威部门或其他可靠证据,证实其所产生的综合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七条申报成果必须经过一年的实际应用,并取得较为明显的效益。第八条属纯技术性的创新成果、QC小组获奖成果和企业工作总结性材料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第三章申报与审定第九条全国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的审定由各有关方面的领导、专家、学者以及实际工作者组成的中国施工管理协会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审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审委会设评审专家库,从中选择每届专家审核组进行审核评价。成果审核、审定活动的组织工作由审委会办公室负责。第十条参加全国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的项目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建设业协会、建筑业-5-协会、全国性专业建设协会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辖工程建设业国家特大型企业集团的协会在本部门、本地区、本系统开展的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审定后,从中择优推荐给全国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审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一条全国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的申报与审定按申报、初审、专家审核、审定、发布表彰五个步骤进行:1、申报:由取得成果的单位(集体或个人)提出申请,如实认真填写《全国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推荐报告书》,并报送不少于5000—10000字的申报成果说明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协会填注推荐意见,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审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推荐。推荐的申报成果一般不超过五项,如优秀申报成果确实较多,可酌情多推荐1—2项。2、初审:由审委会办公室按申报成果条件及报告书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申报成果进行预审。预审主要审查成果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申报资格的有效性,并逐项填写预审表。3、专家审核:由审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成果发表暨专家审核会,听取申报成果单位创造者发表申报成果和所作的-6-必要说明、演示、答辩,由专家对每项成果进行分析、论证和综合比较,独立作出评审意见。审委会办公室对初审、专家审核中发现的涉及与现场实际有关问题,将组织专人对申报成果进行实地考察。4、审定:由审委会召开审定委员会委员会议,听取专家审核组代表及审委会办公室的汇报,并根据党和国家有关企业管理的方针政策、现代管理科学原理和本办法,对成果逐项地进行客观、公正、科学、求实的审核、分析,作出科学评价,经表决确定入选成果及其等级。5、发布:审定工作全部结束后,选择适当时间、地点召开成果发布推广会,公布审定结果,颁发奖牌和证书,并进行成果创造者间的交流、研讨。第十二条专家组对成果评定的等级意见,参评专家对申报成果评定的总平均分60分以上(含60分)者进入等级评选。其中一等奖数量不超过进入等级评选成果总数的15%,二等奖数量不超过35%,其余为三等奖。第十三条“全国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的年经济效益是指扣除实施费用后的年节约费用或新增利税额,由成果实施后实现经济效益之日算起,按12个月计算,可以跨年度。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必须切合实际、科学合理,数据真-7-实可靠,并列出数学表达式,计算过程应得到采用成果单位的论证同意和成果审委会的审核确认。第十四条“全国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由集体完成的,其主要参加者,即对申报成果有直接贡献的人员,以《推荐报告书》中填写的名单为准,人数最多不超过9人,且须按对成果的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第十五条全国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每年审定一次,每年5月30日前申报。第十六条申报材料必须含有下列内容、并按下列顺序、一律采用A4复印纸面幅、4号仿宋字体印制(证明文件、材料除外)平装装订成册:1、《全国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推荐报告书》;2、5000—10000字成果说明材料;3、获得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开展的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证明材料;4、能够证明与申报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密切关系、不可缺少的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原件或复印件);5、以word格式拷贝所有申报材料的三吋软盘。以上材料除第5项三吋软盘只须拷贝一张交审委会办公室外,其余材料一律准备十份,其中一份报审委会办公室,其余九份自带至成果发表暨专家审核会。-8-第十七条全国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审定后,成果审定工作委员会可从中择优向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推荐为“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候选项目。第四章奖励第十八条对获得“全国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创作单位(集体或个人)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九条对获得“全国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单位的奖励水平和资金来源,均按照国务院《关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行。其中,对采用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成果,其奖励等级确认后,可按获奖项目年经济效益的1~3%提取奖金;对采用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成果,其奖励等级确认后,可参照下述标准颁发奖金:一等奖30001~50000元,二等奖15001~30000元,三等奖5000~15000元。“全国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的奖金可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在企业单位科技进步基金中列支。第二十条“全国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获奖者,是单位集体的可记入企业业绩,供有关部门评选先进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时参考;在市场竞争中可供招标单位招标选择-9-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参考。个人的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撤销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建设业协会及国资委辖工程建设业国家特大型企业集团的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制订适合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具体实施细则,开展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活动,并抄报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审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审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申报成果单位应按规定向审委会办公室缴纳一定数量的申报费,审委会办公室应将此项费用的支出情况定期向审委会公布。第二十四条其他全国性工程建设(建筑)学术团体、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各专业分会(工作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审委会推荐申报成果。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全国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审定办法(doc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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