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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与企业财务管理税制改革与企业财务管理税制改革背景税制改革内容企业税收筹划企业财务管理税制改革背景背景:–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七部分第20条,对财税改革作出如下描述:“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2003年中国财税发展高层论坛,国家税务总局长谢旭人指出,当前税制需进行七个方面的改革–中共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稳步推进价格和财税改革七项税制改革的内容出口退税体制改革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改革之一:出口退税体制改革改革原则:新帐不欠,老帐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改革之一:综合出口退税率下调3个百分点改革之二: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改革之三:中央、地方、企业三家担改革之四:调整出口商品结构,推进外贸体制改革改革之五:对2003年以前欠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欠企业的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办法解决2003年12月31日以前报关出口离境的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均为老帐。贴息不与贷款挂钩出口退税改革影响及对策降低退税率的影响–增加成本,降低出口竞争力–企业减少使用国产料件,转变贸易方式–影响吸引外资对策–三家分担–上游企业、下游企业、本企业–压低收购价格–提高出口价格–调整商品结构–调整贸易方式和经营方式出口退税改革的影响和对策地方分担出口退税的影响–可能出现地方拖欠退税–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抑制出口–扭曲外贸结构国家支持政策–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技改和研发贴息–出口帐户托管贷款–出口信用保险–加工贸易保税监管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罪根据《刑法》第204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它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骗取出口退税罪2002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0号规定: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他欺骗手段”是指:(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做为已税货物出口的;(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界定:“数额较大”是指骗取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退税款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指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情节界定:“其他严重情节”指(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2、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其它规定税收筹划的两种思路思路之一:围绕企业经营活动•设立决策•财务决策•分配决策•购销决策设立决策筹划享受税收优惠选择组织形式选择投资方式选择并购对象外商投资企业、高科技企业、其他税收优惠项目设立分公司、还是独立企业购买设备,还是租赁设备选择那些企业作为并购对象设立决策的税收筹划财务决策税收筹划财务决策筹划成本费用分配法资产计价法支出控制法分设企业法筹划思路将低税负的业务分离出来缩短折旧和摊销期,推迟纳税时间选择稳健的计价方法,推迟纳税时间控制税法现值的支出,减少纳税调整分配决策税收筹划分配决策工资奖金红利、股票收益津贴福利其他待遇限额扣除可以抵税按比例税率计税超额累进税率税收筹划的两种思路思路之二:围绕企业税种范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其它税出口退税日期的筹划案例:某公司有一批货柜在2003年12月24日已装柜,原订船期为2003年12月26日蛇口开船,但由于船公司原因,此班船在宁波因故延误,所以到达深圳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实际开船为2004年1月1日,此种情况不是由于出口公司原因,而是海运公司的原因,那么这批货出口退税率适用新税率还是旧税率呢?这主要看这批货物的报关单所载明的出口日期,退税不管实际船开出日期。利用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筹划保税区:全称加工贸易保税区,即一个国家划出一定范围,在海关监管之下,对为制造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在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需复出境的货物,准予暂缓加理纳税手续。出口加工区: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和保税区相比,加工区功能单一,仅取于产品外销贸易。出口退税方式的筹划目前货物出口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自营出口(包括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分别按“免、抵、退”和“不征不退”的免税方法处理。那么企业在出口退税率调低的情况下,根据自己所在行业的情况,到底选用哪一种退税方式对企业有利呢?“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选择案例:某出口型生产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为国外A公司加工化工产品一批,进口保税料件价值10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A公司售价1800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品备件、动能费等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该化工产品征税率17%,退税率13%。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口材料)×(17%-13%)=20-(1800-1000)×4%=-12万元即该企业应纳税额12万元。建议:该企业改为来料加工方式,由于来料加工方式实行免税(不征税不退税),则比进料加工方式少纳税12万元。“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筹划案例:在上面的例子中若销售价格改为13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按进料加工方式: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口材料)×(17%-13%)=20-(1300-1000)×4%=8万元显然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退税8万元,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结论:对利润率较低的货物出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利润率较高的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案例:外贸企业由于出口产品的退税率下调可能出现退税额减少,但对部分执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可能出现对出口产品征税的情况。这主要与出口产品的征退税率差距的大小、使用国产原材料的多少、国内销售比例的大小等三个因素相关。对于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的生产企业,尤其是“大进大出”型的企业,如果征退税率差越大,国内原材料采购越少,国内销售的比例越小,则出现上述情况的可能性越大,这时企业就应当在经营方式上作出一此变更,比如用国外原料。用进口原料替代国内原料购买“来料加工复出口”筹划筹划原理:出口企业对国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业务,大致有三种方式:一是国外料件正常报关进口,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及关税,加工复出口后再申请退还增值税(或消费税);二是进料加工方式,加工复出口后,可对生产及加工环节的已缴纳的增值税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三是来料加工方式下免征加工费应缴的增值税,且对其已耗的国产料件也不办理出口退税。从企业的角度,前种税收筹划方式应当舍弃,至于后两种方式是否采用,需作具体分析。筹划原理:(1)在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作为出口企业,当加工复出口耗用的国产料件比较少的情况下,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2)在出口货物耗用国产料件较少的情况下,若出口企业开展国外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应该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而非进料加工方式。另外,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情况下,无论货物的退税率是否小于征税率,实行“免、抵、退”办法下,其加工货物的成本要比实行“先征后退”办法低很多。“来料加工复出口”的筹划案例:某外贸公司2003年下半年开展进料加工服装业务,免税料件经所涉海关及税务机关监管,假如海关核定的进口料件免税,且计税组成价格为300万元,加工费为100万元,货物出口后可办理出口退税9万元(假设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如果该企业将免税进口的料件作价销售给其它加工企业,然后再购回成品出口,假设以300万元作价销售给其他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并以400万元(货物增值仍然为100万元)购回后再出口,则可办理出口退税-15万元(400x9%-300x17%=-15万元),即不但不退税,还应补缴15万元的增值税。故在进料加工方式下,企业应选择委托加工而非作价加工。委托加工与加工收回的筹划利用不同出口退税方式的筹划案例:当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受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限制或外贸企业所在地出口退税指标不足,或某些人为原因影响正常出口退税时,外贸企业可将已收购的货物委托或再调拨销售给其它外贸企业出口,收汇后,前者由自己办理退税,后者由接受调拨货物的外贸企业办理推税。这两种方式下,双方都可自行结汇且谁办理出口退税都不影响退税。这样,企业可在货物出口收汇后及时取得应推的税款。这种情况常出现在沿海省份和内陆省份之间。利用关联外贸公司的筹划案例:享有产品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如选择通过将自产货物销售给相关联外贸企业出口并由其退税的办法,可使生产企业得到更多的出口退税补贴。因为目前在税务上只对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关联有些规定,而对流转税方面的关联规定甚少。这里主要还是利用了生产企业与外贸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进行的。对异地购货出口的影响案例:外贸企业从外地采购货物约占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的90%以上。按照新机制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政策,这部分外购货物除了占用当地应退税指标外,超基数的部分,要由当地财政支付退税款。这将影响当地财政收支的平衡。假如当地对外地采购出口货物本地退税问题持完全开放态度的话,最终会给当地的财政承受能力带来影响,这是地方政府不能回避的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因此这种政策会影响外贸公司买断出口方式,当地政府鼓励本地生产企业多出口,外贸企业多采购本地生产企业的货物出口,对外地企业要多采用代理制的办法。不同购货单位的筹划案例:一般情况下,对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比一般纳税人处进货所实现的出口盈利高。这是因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征税率为6%,退税率也是6%,不会因征退税率的不同而产生增值税差额并提高出口成本;而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货物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按规定其产生的征退税差额须计入出口商品成本中。两者相比,前者进货方式下出口成本较低,但盈利相对较高,特别是现在提高了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以后,这种情况在农产品收购出口中常见。利用成套设备进行筹划案例:假如企业在出口成套设备(包括土建、安装材料)合同中还包括一些劳务,那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办理出口退税呢?假如外贸公司与国内总包单位签定了包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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