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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员工假期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公司员工各类假期的管理,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一、法定节假日(一)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修订)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团员青年放假半天,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二)法定节假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加班的,要经员工本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或由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按法定节假日加班考勤—2—记录。未经批准的,则按正常工作日考勤记录。(三)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员工加班的,公司应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四)员工在妇女节、青年节等特定假期间上班的,按正常工作日考勤记录。二、婚假(一)根据国家《婚姻法》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双方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增加婚假12天。(二)再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不享受晚婚假。(三)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员工岗位工资全额计发,绩效奖励按出勤天数考核计发。(四)员工可在结婚登记后或办理婚礼期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休假。(五)婚假必须在办理婚礼后半年内或结婚登记后一年内使用,需一次休完。三、丧假(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3—(二)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员工岗位工资全额计发,绩效奖励按出勤天数考核计发。(三)丧假由员工本人在其直系亲属死亡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休假。四、产假(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1)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2)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4)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6)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7)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二)女职工产假期间岗位工资全额计发,绩效奖励按出勤天数考核计发。(三)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岗位—4—工资全额计发,绩效奖励按出勤天数考核计发。五、病假(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二)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三)病假由员工本人持单位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建议病休证明书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休假。(四)因急诊就近治疗的,则需提交急诊证明书。因急诊未能事先办理请病假手续的,应在当天电话请假,次日由—5—家属代办手续。(五)病假期限按日历天数连续计算,遇有公休日、节假日不顺延。(六)员工在病假期间不得为本人或亲友及他人从事各种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七)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下例标准计发:(1)当月病假15天(工作日,下同)以内的,本人岗位工资全额计发,绩效奖励按出勤天数计发。(2)当月病假15天以上(含15天)的,本人岗位工资全额计发,绩效奖励不计发。(3)连续病假一个月以上的,按本人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均不计发绩效奖励:①六个月以内病假,从第二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全额计发;②六个月以上病假,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70%计发;满10年以上的,按本人岗位工资80%计发;六、事假(一)员工因处理私事需离岗的,要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当天电话请假,事后—6—补办请假手续。(二)事假由员工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三)3天以内(含3天)事假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即可,报人力资源部备案,3天以上事假需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四)事假可先用年休假冲抵,事假期间遇有节假日、公休日不顺延。(五)事假期间员工工资不计发,如遇节假日、公休日则不予以扣发。(六)员工在事假期间不得为本人或亲友及他人从事各种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经发现提出拒不改正的,一律按旷工处理。(七)事假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仍按事假处理。事假期满后可按病假处理,按规定办理病假手续。七、其他规定(一)经批准的假期届满后,员工要按时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二)经批准的假期届满后,员工仍不能上班的,要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三)员工发生旷工的,旷工期间的岗位工资不计发,—7—其他处罚按以下规定执行:1、旷工1天的,当月绩效奖励按70%计发;2、旷工2天的,当月绩效奖励按50%计发;3、旷工3天的,当月绩效奖励按20%计发,予以通报批评;4、旷工5天以下(含5天)的,当月绩效奖励不计发,留岗察看3个月;5、旷工5天以上的,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年终考核奖励不计发,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6、旷工15天以上的,视作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三)本办法自公司职代会讨论后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杭州市XX有限公司二○○八年五月十四日—8—请假报告单请假人工作部门请假类别请假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请假事由请假人:年月日所在部门意见负责人:年月日人力资源部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分管领导意见签字:年月日—9—备注
本文标题:公司员工假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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