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公司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1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责任,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经营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局、队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各单位发生的生产性因工伤亡及交通等责任事故按本办法进行处罚,其他事故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全体员工必须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是杜绝重伤及死亡事故,控制轻伤事故发生率。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职能及网络第五条设立以公司总经理为主任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能:组织并监督公司属各单位执行国家、省、局、队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司安全工作决策,确定年度安全工作要点,组织安全检查和考核,决定年度安全奖惩。第六条公司设立质量安全部,负责制订、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检查,年终对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专职驾驶员进行安全考核。第七条建立和健全安全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一、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总责;二、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公司领导对各自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三、公司属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四、公司属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五、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是各个项目的安全负责人;六、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七、专兼职安全员是现场的安全监督员;八、机长、班长、作业组长等责任人对各自管辖的机台、班组、区域或场所的安全负直接的责任。第八条公司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明确职责和权限,做到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确保安全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规范、规程和上级有关的文件精神。各单位领导班子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的真实情况,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各施工项目部及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十条规范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按需要增加会议频次。会议主要内容:听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传达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决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专项安全活动方案和年终考核结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做出决定等;二、公司安全生产会议一般分年中、年终二次召开。会议主要内容:听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通报阶段性安全检查结果及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安全总结及下阶段工作部署等;三、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召开会议传达落实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决定,解决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第十一条建立、执行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及成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详见《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各级安全责任人应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使目标与责任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同时按签订的责任书要求,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并承担起各自管辖的单位、机台、班组、区域或场所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责任制的真正落实。第十二条建立安全费用专项管理制度。一、原则上按项目合同额的2%提取(港口、码头项目按1.5%提取);二、安全费用的90%由各单位使用,由财务部、质安部负责核算(查),10%由公司统一管理使用;三、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使用范围见安全费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一、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各分项预案,确保应急预案实施的可靠性。二、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施工项目的作业特点,针对现场/场所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险情及台风期间的灾害险情制定并实施二类预案,并从实际出发,开展必要的应急预案演练;第十四条加强安全生产风险控制。一、做好在投标及签约阶段的项目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在项目评审中应充分考虑项目安全生产风险,对项目预期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该项目的施工危险程度,及对该项目风险的控制能力,并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二、加强合同、印章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管理。三、严格执行合同审查及备案制度,加强合同履行过程监管,完善签证及合同变更手续,明确安全生产权力与义务,规避安全生产风险。四、收集本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等信息,建立文件清单,并及时更新(至少每年一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第十五条加强对施工危险性较大项目如土石方爆破、高边坡施工、人工挖孔桩施工、深基坑支护施工、架空输电线路及地下管线较密集分布场地勘察施工、老硐探查、巷探工程、规模较大或施工难度较大的江河及海域施工、具有风险的地质和滑坡体勘查(察)、山区公路勘察等项目的安全控制。一、各单位应及时向公司申报,并须临时成立以生产单位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二、做好危险源识别与评估,制定并上报该项目的现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专项安全措施,配置安全管理资源,并按要求实施;三、必要时请质量安全部人员或有关专家到现场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四、对达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的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查后实施。第十六条加强对分包队伍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控制,严禁违法分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一、分包队伍管理(一)、各单位应建立分包队伍的遴选机制,应择优选择,项目分包前必须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职责与安全责任,并订立合同;(二)、岩土施工项目分包方必须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三)、工程钻探劳务分包项目,原则上应在《劳务合作指定负责人名单》中选择;(四)、对水上施工、长期运输车辆等,应与船(车)主(船只及船员应证照齐全)签订合同。二、分包作业现场(分包过程)的安全控制各单位项目部应配置管理资源,按分包合同、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类安全控制文件要求对分包过程进行控制,规范外包方对外包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管与教育工作,以确保分包作业过程安全、稳定。第十七条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一、录用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年龄与身体健康状况应与所从事的岗位相适应,登高等危险性较大的岗位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二、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等工作;三、项目部应建立员工花名册,记录项目所有员工(含临时辅助用工)的个人身份信息、上岗时间、安全教育、离岗时间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八条规范安全月报、周报制度。一、各单位应按规定的安全月报格式详细填写本单位开展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教育情况,同时将本单位各级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安全教育资料/记录作为月报附件呈报,安全月报应在次月7日前上报质量安全部;二、各单位应按照公司《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做好周报工作,及时上传图片信息。第十九条做好季节性及重大节假日的安全工作。具体包括:汛期、高温、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布置与落实;台风来临时《防台预案》的启动;五一、十一、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各单位要按照公司专项布置,并根据自身的工作环境和特点,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科学合理安排生产进度,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气象信息,以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以及民工节日返乡的组织工作。第二十条做好消防与用电安全管理。要加强对各生产与生活基地、办公用房、出租房屋、工棚生活区的消防、用电安全管理,相关区域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维护、更新及检查;严禁电器线路乱接乱拉、私接电源线;各场所的电灯、电脑、空调等电器设施应人走关闭。第二十一条加强个体防护。各生产单位应按《关于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配戴使用。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项目申报、备案制度。一、公司所有施工项目,在开工之前,生产单位必须填写项目备案表,及时向工程技术部申报备案;二、地质勘探项目应及时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制度。一、公司所有在建施工项目均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和安全生产经费使用台账;公司所属生产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经费台账。二、做到安全资料内容完整、检索清楚、汇交及时、专人保管,并在办公场所随时获取。第四章项目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在野外施工、作业现场,现场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与规范,规范作业行为,认真做好外业安全工作,确保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五条各生产单位及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二、5台钻机以上的地质勘查项目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其它工作;四、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安全津贴制度。第二十六条切实做好现场踏勘,对危险源进行控制。一、项目承接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踏勘;二、结合项目的任务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危险源辨识、分析和评价;三、据评价结果制定项目安全管理措施,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七条认真履行开工前安全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公司«施工项目开工安全验收制度»,Ⅰ类项目由质量安全部组织验收,Ⅱ、Ⅲ类项目由生产单位组织验收。重点检查危险源辩识是否充分、安全管理、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是否合理、安全措施是否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工。第二十八条切实做好现场安全交底工作,对项目实施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作业人员,并由参加交底人员签名。一、勘察、地质勘探、监测等野外作业/施工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在施工(作业)前进行安全交底;二、岩土施工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应分项、分专业进行,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方案,重点交底危险源和薄弱环节、预防和应急措施,交底应由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编写人或有关人员进行,其中向技术及管理人员交底必须由编写人进行。施工项目由现场技术负责及安全员进行。第五章项目检查与排查治理第二十九条开展不同层次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对违规行为及现场隐患应严格按要求予以整改、处罚,并填写“现场安全检查表”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公司按每季度不少于2次的检查频次对各生产单位及项目部开展全面的安全检查与重点检查,各生产单位及项目部也应按公司的检查制度要求(生产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项目部至少每周1次)开展安全检查并对危险作业过程实施重点监控;第三十条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一、建立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公司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下属各单位对其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主要责任。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将各级责任人确定为各自管辖或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人,并对相关生产活动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二、将各级检查作为隐患排查的主要方式,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与各级检查相结合。公司、各生产单位及下属各级安全责任人要按公司检查制度要求及检查/排查计划,对本单位、现场及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开展各层次的安全排查;三、全面排查、突出重点。在全面排查各单位、作业单元、场所的安全状况及安全制度执行是否到位的同时,各级安全责任人还应对“危险性较大的项目、桩基静载荷试验、施工用电、外施较集中项目、管理较薄弱单位或项目、基地消防与用电安全”等领域和作业过程进行重点排查,并加强对“灾害天气来临前及结束后、发生重大未遂事故后、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设备或所处环境发生重大变更的、重大节假日活动前后”等重要时间段的隐患排查工作;四、及时治理,消除隐患。每一次各级安全检查/排查工作中,检查/排查人员应填写《安全检查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填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登记表》。对一般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对重大隐患(指危害和整改
本文标题:公司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7592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