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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节奖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奖励及慰劳工作成绩优良的公司员工,在端午节、中秋节及年终,发给年节奖金,并且奖金的停发也依照本制度办理。第二条端午节奖金最高不超过各员工1至6月份平均工资额的50%;中秋节奖金不得超过各员工1至9月份平均工资额的75%;年节奖金须在公司决算两个月内发放。第三条凡正式员工在当年年度内无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缺勤记录者,都要发给年节奖金。第四条凡正式员工在当年年度内有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记录,并依照规定所折合天数不超过6天者,应发给半数奖金,超过6天者不发。第五条凡到职满3个月以上而未满1年的员工,其请假总天数应从到职之日起计算。在当月内工作满20天者以一个月计算,满10天者按半个月计算,此项计算方法不得用于平时工资的计算。第六条端午节及中秋节奖金的计算,除照第3条规定办理外,缺勤记录应依照第5及第6条规定的比例计算。第七条到职不满1年的正式员工,在该年度内因婚、丧、病及生育所请的事假有合乎请假规定证明的,也不影响本奖金的发放,但须按其当年年度内实际工作的月数比例计算其奖金额。第八条到职期满1年以上享有上例事假的正式员工,若上例假种的请假日数超过其请假权规定日数,其超过日数,应依照上条规定扣减后按比例计算其奖金额。第九条凡因试用成绩不佳,经双方同意继续试用的临时人员或以日计酬的兼职人员,即使到职已满3个月,亦不得享受此项奖金权。第十条凡正式员工在当年年度内所请的非本制度第8条所说的事假,准许以其当年年度内应休未休的公休天数进行抵消,但要以2个未休天数冲抵事假1天。凡在当年年度内任何1个月内,所请非本制度第8条的事假累计满3天者,不得用未休公休天数冲抵。第十一条上条所说的公休日是指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假日并不包括在内,同时法定假日不得冲抵事假。第十二条凡迟到、旷工等违规缺勤天数,不得用未休公休日冲抵,但忘打卡造成的迟到或旷工天数,可以未休公休日冲抵。第十三条依照公司管理规则的规定,有关忘打卡的迟到、旷工折合的考绩天数标准如下:1.迟到的折合。每迟到3次折合为半个工作日。2.旷工的折合。每旷工1次折合为半个工作日。第十四条奖金额的计算,均以各员工在本年年度内的平均工资为准,此项平均工资不包括加班费及其他奖金。第十五条各员工应享受的奖励或奖金等级,一律由各部门主管人员及人事部门提供工作成绩及有关资料交由规章执行委员会审议后发给。第十六条奖励等级评定项目及资料如下:1.品德30%扣减事例:(1)言行对公司或同事不忠诚。(2)说谎。(3)喜欢贪图私利。(4)常向他人借钱或经手钱财不清。2.工作能力20%扣减事例:(1)工作忙碌时照常休息。(2)公休前未将公务交待清楚。(3)工作不主动。(4)发生错误时推诿责任。(5)喜欢做表面事情,工作不踏实。3.工作态度20%扣减事例:(1)工作时常说话。(2)工作时嬉笑。(3)吵架、斗殴。(4)拨打私人电话。(5)借故走动。(6)睡觉。(7)工作怠慢、拖延、有遗漏。(8)私事会客。4.出勤5%扣减事例:(1)迟到。(2)旷工。(3)请假。5.仪表仪容5%扣减事例:(1)服装不整。(2)头发太长。(3)工作场所遍布杂物。(4)在工作场所吸烟。第十七条凡被评定有上条所列各项考核事实之一者,应被取消该项目应得的分数,未被取消者,合计为应得的总分数。第十八条依据前条考核事项,制定奖金等级标准如下:1.一等奖:总分满100分者。2.二等奖:总分满70分不足100分者。3.三等奖:总分满40分不足70分者。第十九条凡被考核总分在40分以下者,不予奖励。第二十条按评定后应享受的奖金等级,并依据本节第二条的规定,计算其实得奖金额。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指的全年度,是指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文标题:公司年节奖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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