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第6章进出口企业监督管理
第六章进出口企业监督管理第一节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6月14日公布了新的《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并于2009年8月1日实施。一、适用范围1、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根据企业信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分类,并结合产品的风险分级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的检验监督管理。第一节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2、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企业、二类企业、三类企业、四类企业四种类别进行分类并实施监管。3、对出口工业产品按照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级别进行分级。第一节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二、主管部门1、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2、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3、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分类评定以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第一节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三、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1、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指南》,规范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2、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指南》,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定工作规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比准后实施。3、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了解)第一节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四、企业分类1、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为以下四种类别:(1)综合评定结果优秀的为一类企业(2)综合评定结果良好的为二类企业;(3)综合评定结果一般的为三类企业;(4)综合评定结果差的为四类企业。2、综合评定(1)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组成评定工作组,负责出口企业分类的综合评定工作。(2)评定为一类、四类企业的综合评定结果需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3)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出口生产企业按照三类企业管理。第一节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五、产品风险分级1、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评定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内出口的工业产品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分级。2、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本辖区内出口工业产品风险情况的汇总、协调、审核工作。3、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产品风险分析的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级。(1)高风险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调整。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可增加本地区的高风险产品目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2)较高风险、一般风险产品分级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确定,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一节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六、检验监管方式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分别采用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1、特别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企业整改基础上,对企业出口工业产品实施全数检验。2、严密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3、一般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抽批检验。4、验证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相关证明文件与出口工业产品实施符合性审查,必要时实施抽批检验。5、信用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常规的监督检查。第一节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七、各类企业的检验监管方式1、一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1)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或者信用监管方式;(2)产品为较高风险或者一般风险的,按照信用监管方式。2、二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1)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2)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或者验证监管方式;(3)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3、三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1)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2)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或者一般监管方式;(3)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4、四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特别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5、检验检疫机构对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出口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6、检验检疫机构对下列产品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1)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商品及其包装;(2)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出口产品;(3)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严密监管的其他产品。第一节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八、对分类企业的管理1、企业分类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2、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及生产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管理。3、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视情节轻重作降类处理,调整其监管方式,加严检验监管:(1)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的;第二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第二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一、适用范围:凡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的企业都需要办理卫生注册、登记(卫生备案)。二、主管部门: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第二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三、卫生注册、登记的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登记(备案)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2、未经卫生注册或者登记企业的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3、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和调整《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1)对《注册目录》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2)对《注册目录》以外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4、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5、申请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并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6、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审查合格方能施工。第二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四、审批程序1、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2、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3、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组进行具体审查和现场评审。4、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和评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颁发卫生注册证书或卫生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二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五、监督管理对注册企业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1、日常监督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第二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2、定期监督检查。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卫生注册评审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定期实施监督检查。(1)对肉类、水产、罐头、肠衣类卫生注册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2)对季节性出口产品的卫生注册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季节进行监督检查。(3)对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或者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4)对其他卫生注册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可视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查次数。第二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3、换证复查出口食品注册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申请。合格的予以换证,不合格的或者未申请换证的不予换证。第二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4、在对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其出口报检,直至确认企业整改符合要求:(1)发现有对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构成严重威胁的因素,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2)经出口检验检疫发现产品安全卫生质量不合格,且情况严重的。5、在对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其卫生注册证书:(1)有上述“监督管理”第4项所列情形,且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2)企业因原料、生产、加工、储存内部管理等原因,其产品在国外出现卫生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3)企业隐瞒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4)企业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5)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卫生注册证书、注册编号、卫生注册标志,或者本企业未注册食品使用本企业注册食品的注册编号的。被吊销卫生注册证书的企业,自收到吊销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卫生注册申请。第二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企业的卫生注册资格自动失效:(重要考点)(1)卫生注册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或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2)卫生注册企业的生产车间改建、扩建、迁址完毕或者其卫生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复查的;(3)1年内没有出口注册范围内食品的(4)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的。第三节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第三节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45号)《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6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三节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食品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三节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第二条向中国输出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节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第四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调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目录》内不同产品类别的注册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制定、发布。第五条《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第三节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第二章注册条件与程序第六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一)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与注册相关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等经评估合格;(二)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应当来自非疫区;向我国出口的食品可能存在动植物疫病传播风险的,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提供风险消除或者可控的证明文件和相关科学材料。第三节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三)企业应当经所在国家(地区)相关主管当局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管下,其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七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国家认监委推荐,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性文件以及下列材料,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英文文本:第三节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一)所在国(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农药兽药残留、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卫生要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书面资料;(二)申请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三)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企业的检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答卷;第三节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
本文标题:第6章进出口企业监督管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7599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