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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第一讲企业、组织、治理、管理一、关于企业业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类型古典企业古典企业现代企业性质非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投资规模小小大投资者责任无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稳定性差差强管理的专业化差差高治理的必要性小小大组织简单简单复杂集权与分权集权集权分权二、关于组织制度公司组织制度是指公司组织的基本规范,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指挥系统,明确人与人之间的权责关系,规定各部门及其成员的职权和职责。公司组织制度是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组织制度主要由公司组织结构与公司组织机构构成。(一)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指的是公司企业内部由哪些部门构成,以及这些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组织制度的一个核心任务是建立有效的权力系统,合理地分解组织职权,进行集权与分权的安排,从而使公司组织具备灵敏的应变能力。公司组织制度的集权与分权的核心功能是通过公司组织结构来实现的。公司组织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要想实现共同目标,就必须统一领导,但公司总部又不可能将所有权力集于一身,而必须将一部分权力授给下级,授权遵循分级授权的原则,从最高层开始,自上而下逐级授权,直至最基层组织,这样就形成了各个组织层次的明确职权。授权的结构形成了一定的权力系统。显然,公司的权力系统是建立在公司组织结构之上的。换言之,权力系统的有效运作要以合理的组织结构为载体。集权与分权的要求在公司集团中更为迫切,也更为复杂,所以不同的公司集团的组织结构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模式。(二)组织机构公司组织机构是指从事公司经营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最高领导机构,即公司的最高管理层。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组织结构的一部分,处于组织结构的最高层,它构成了公司的领导制度和领导体制。不同国家的公司法设计了不同的公司组织机构,但这并不妨碍现代公司企业组织机构的共同特征:所有者、经营者之间通过公司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形成相互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关系架构,并以法律、公司章程等正式制度规则形式加以确立和体现。依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均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组成。其中,股东大会及其选举出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经理(此处指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贯彻董事会的决议,管理公司的日常业务活动。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对董事会、董事以及经理人员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三)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组织结构的关系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组织结构的联系在于都属于组织制度的范畴,都旨在解决企业内部的分工与协调问题,在外延上,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组织结构的一部分。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显然的。其一,二者的制度功能不同。公司组织机构是解决公司高层分工协调问题的,组织结构是解决整个公司企业的分工与协调问题的。高层分工协调问题,也就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各个权力机构之间的权力的配置与制约关系。以我国公司制度为例,主要是解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之间的分工与协调关系。其实质是公司产权实现的组织关系形式。有必要强调的是,组织机构的这种高层分工协调,决定了公司组织结构的整体的分工协调,所以有必要将组织机构从组织结构中独立出来予以单独研究。其二,二者的制度性质不同。公司组织机构不仅被当作一个经济概念、管理概念,更被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如我国《公司法》第二章与第三章的标题分别叫“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而组织结构只是一个经济概念、管理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每一个公司企业的组织结构如何设置,原则上是属于公司经营自主权范围的事务,法律对此并不予以调整规范。但组织机构则不同,任何国家的公司立法都明确规定关于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尤其是后者高层权力机关的设置,而且对于股份公司的各个权力机关的权力及其运作均设条文予以调整,对于上市公司这样的公众公司的规范更是不厌其密。不设立这些组织机构,不能成立公司,这是法律的底限条件的要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权力机关,诸权力机关的权力关系也是法定的,这就要求公司内部权力机关要实行法制化、制度化管理。公司法律制度既然明确了诸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谁当股东、董事、监事、经理都必须按照这个法律制度来运转。形象地说,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的人选可以是暂时的,但机关之间的关系是法定的,公司制度是永恒的,这就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了公司法人的永续性。为什么法律对公司组织机构作此规定?这是一个不易回答的问题。单纯从法律的角度讲,简言之,因为公司是法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作为一个抽象的实体,公司法人意志的形成、执行及监督,均有赖于由自然人组成的公司法人机关来完成。作为公司法人机关,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设置、运作不仅与公司法人的存续息息相关,而且关涉到公司股东、员工、债权人、供应商、社区、政府等内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甚至全社会的整体利益,这一点在公众公司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所以,基于此等利益考量,法律不能任由公司内部人自由设置并决定权力机关的权力关系及运行,所以一般均有相应规范且主要是强行性规范予以调整。(四)相关概念1、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国内有法人治理结构、企业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等若干种译法。人们从公司治理的具体形式、公司治理制度的功能、基本制度安排等多个方面对其进行界定和分类,其中一个重要的分类是分为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内部治理,又称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和制衡。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来实现公司治理目标。外部公司治理主要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是指通过一套正式及非正式的制度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可见,虽然经济学与管理学也研究公司治理结构,但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首先是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出现的。此处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几乎与公司组织机构相当。我国现代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也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总经理)四大部分,其基本特征是在所有者、经营者之间通过公司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形成相互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关系机制,在形式上主要以法律、公司章程等正式规则加以确立和实现。本课程基本上是在同一含义上使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公司组织机构的,尽管二者还存在着内涵上的细节差异。2、法人机关法人机关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在民法上,任何法人都有其法人机关。法人机关不完全等同于法人的组织机构,后者的外延要大一些,法人机关是法人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仅指法人组织机构中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与监督机关。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人机关包括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等。三、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一)公司治理公司治理一词是从英文中的“CorporateGovernance”直译而来的,我国学者多将“CorporateGovernance”译为“公司治理结构”或“法人治理结构”,个别学者称其为公司机关权力构造,或公司管制。作为十余年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研究领域的一个世界性话题,公司治理仍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最狭义的定义认为公司治理就是等同于董事会,而公司董事会就是专司公司治理功能的组织形式。狭义的定义则认为公司治理就是公司内部制衡的经营机构,核心是董事会,其经典表述是,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由高层经理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三个部分组成”。与狭义的定义相类似的是法学上常见的定义,认为公司治理包括公司内部所有机关及相互关系的架构,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之间的权力利益制衡关系。经济学文献上常见的一种较广义的定义认为,公司治理包括了可能对公司与其所有者关系产生影响的各种制度的总和,如公司外部的接管市场、经理市场、资本市场、产品市场、机构投资者,以及公司内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这种公司治理的概念被认为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公司治理的主要流派之一厉害相关者理论的倡导者布莱尔曾给公司治理下了一个最广义的定义,“我将对公司治理一词采用最广义的理解,将它归纳为一种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的有机整合。这一整合决定上市公司可以做什么,谁来控制它们,这种控制是如何进行的,它们从事的活动所产生的风险和回报是如何分配的……这些安排包括公司法和董事会的行为,显而易见,它们还包括公司融资、证券和破产法、法律对金融机构行为的控制、劳工关系问题、合同法及其理论、产权、报酬制度、内部信息和控制体系等各个方面。”我国《公司法》为例,它规定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四个组织机构组成。其中股东大会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会拥有实际控制权,经理拥有经营权,监事拥有监督权。这四种权力既相互制衡,又共同构成公司内部治理权。这种治理权力来源于以公司股东所有权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且为《公司法》所确认的一种正式的治理制度安排,它构成公司治理的基础。作为理论研究上的公司治理,不同学科的研究重点是不一样的。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管理学与法学。经济学与管理学主要关注的是企业绩效的提高。从提高企业绩效的角度来看,公司治理结构所要研究的问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经理层、内部人的利益机制(theincentiveissue)及其与企业的外部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兼容问题;这里既包括经理层的激励控制问题,也包括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这是经济学研究的焦点。从利益机制的角度看,公司治理结构安排所要回答的是什么样的企业制度最有利于“确保投资者在上市企业中的资产得到应有的保护和获得合理投资回报”的问题,更具体地说是如何保证外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被企业的“内部人”(经理层和控制股东)侵吞的问题。另一类是经理层的管理能力问题(thecompetencyissue),也即由于企业领导层(总经理、董事会)的管理能力、思维方式与环境要求错位而引起的决策失误问题。这是管理学关注的焦点。从管理能力的角度看,公司治理结构要研究的是应当如何构架企业内部的领导体系,以确保企业的关键人事安排和重大决策的正确有效问题。但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出发,公司治理所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利益制衡机制的构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责、权、利分配与构成问题。(二)、公司治理制度体系公司治理包括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公司的内部治理主要指公司的出资者为保障投资收益,就控制权在出资者、经营者组成的内部结构之间的分配所达成的安排。相应地,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就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公司内部的决策、监督和执行机制发生作用的。公司的外部治理就是公司的出资者(广义上包括股东和债权人)通过市场体系对经营者进行控制,以确保出资者收益的安排。这一市场体系至少包括产品/要素市场、经理市场、金融市场、资本市场、购并市场和控制权市场等。相应地,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是通过市场的外部制约而发生作用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就是由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与外部治理机制以及二者的相互作用机制组成的制度安排。1内部治理机制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通常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制衡关系。详言之,在企业正常营业的状态下,股东是公司的惟一终极所有者,对公司资产拥有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名义上,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在现代公司制度下,由于股权的高度分散,使得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权利的成本很高,所以股东的决策权以及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很大程度上通过董事会或董事会和监事会这一内部治理机制,以及通过控制权市场的代理权争夺这一外部治理机制来实现。在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中,董事
本文标题:第一讲 企业、组织、治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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