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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试行)的通知赣建规[2006]3号各市、县规划(建设)局:为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省厅制定了《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试行),已经厅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该规程试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除附表五由省建设厅印制外,其他附表均由各地按样式自行印制。附件:《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试行)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以下简称规划审批)行为,提高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活动,均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项目开工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的行政行为。第五条建设项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法人或者是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第六条未依法编制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予受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建设单位在用地规划审批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否则,不予审批建设用地。第七条对自有用地,且不改变用地性质或者不需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入下一个审批程序。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二)符合国家和省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行业技术标准;(三)符合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第九条省建设厅主管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并组织本规程实施。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本规程。第二章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十条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经立项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申请说明书;(二)《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附表一);(三)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用地证明文件;(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五)其他有关申报材料:1、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应当提供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军队用地转为民用或者开发用地的,应当有军事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军用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3、市政管线工程应当提供拟建示意图;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提供相应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5、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的化学物品等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公安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6、涉外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国家安全事项审定书;7、按照法律、法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评估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8、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第十一条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程序:(一)申请人持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堪;(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单》(附表十一);(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需要进行社会公示的,或者经社会公示已通过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用地红线图(附表二)。不需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第三章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附表三);(二)立项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三)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用地证明文件或者用地说明;(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绘制在相应比例尺的城市现状地形图上),规划设计方案应附有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文件(图纸上应加盖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出图专用章);(五)其他有关申报材料:1、个人自用建设项目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3、市政管线工程应当提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管线设计方案图及相关部门审查意见;4、需联合建设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联建协议书;5、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明、土地权属证明、原施工图或者原规划批准文件;6、原址改建,且改变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7、市场化运营的土地,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8、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需提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第十三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一)申请人持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二)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组织评审和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单》(附表十一);(三)申请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进行建筑(市政)规划方案设计,经评审和审查需要修改规划设计方案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修改意见书》(附表七);(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审查合格而不需要进行社会公示的,或者经社会公示已通过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图应标注:规划用地界线、规划建筑红线、拆迁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三线图)。第四章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四条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附表四);(二)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三)国土主管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意见;(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建筑(市政)设计方案(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及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外省设计单位应提供进赣勘察设计单位备案文件,图纸上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五)人防、消防等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六)其他有关申报材料:1、个人自用建设项目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市政管线工程应当提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管线施工图。第十五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一)申请人持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对建筑(市政)设计方案进行规划审查,审查合格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单》;(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审查合格而不需要进行社会公示的,或者经社会公示已通过的建设项目,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附表五)、《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附表六);(四)经审查需要修改的建筑(市政)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修改意见书》,修改并经审查合格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单》,公示通过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第五章放线、验线及竣工验收第十六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和竣工后均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需要拆迁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还需要进行拆迁范围规划核查。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前和开工时,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和验线,并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相应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到达现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三线图和《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要求对建筑(市政)工程进行放线和验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验线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附表八)。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时,申请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申请书》(附表九);(二)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现状地形图;(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初验意见。第十九条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附表十),并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同时收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第六章审批时限及其他要求第二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应当自接到全部合格材料之日起分别在二十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分别延长十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查时间及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测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等技术审查和服务时间以及社会公示时间不包含在上述审批时限内。第二十一条凡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要求不应当予以批准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第二十二条按本规程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下一个规划审批程序又未申请并获准延期的,其相应证书自行失效;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项目,自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并获准延期的,其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三条所有交给申请人的规划审批文件及图纸,均应当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专用章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及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的签字,否则,规划审批文件无效。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可适用于办理除房屋产权证书之外的其他相关证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法定依据之一。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当地实施细则,经当地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城市雕塑、城市户外广告、临时建设工程和实行城市土地政府储备的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办法,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经规划批准后的在建工程项目,需要变更申请人或者需要改变原规划批准内容的,应当按本规程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本规程所规定的审批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二十九条本规程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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