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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区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法治化、市场化,维护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部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辖区(含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和南京化学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置作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是指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地铁(轻轨)、人防、房屋拆迁等工程及其他各类工程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含工程渣土。第二章招标投标管理第三条各类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总量经区市容(城管)局核准在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实施公开招标;如果建筑垃圾处置作业项目已包含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方可自主决定是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承包人,但无论哪一种发包方式,其选择的队伍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经区市容(城管)局核定。第四条区市容(城管)、交通、建设、建工、水利、房产、市政、人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或单位应当要求本部门、本单位和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活动,并配合做好招标投标的监督工作。第五条符合招标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是建筑垃圾处置作业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代理;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招标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提交与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及中标公示等程序、方法和与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投标相关的各类活动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招投标活动应当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六合分中心(六合区龙津路141号)进行,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当在相关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应当取得区市容(城管)局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核定单,核定单的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的处置总量、建筑垃圾的弃置地点。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确定运输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市容(城管)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核准许可,在申请时同时提交建筑垃圾运输中标单位和区建工局或南京化工园规划建设处经验收后出具的《工地“四有”硬件设施达标证明》。第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第三章运输企业管理第十条区市容(城管)局对承运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进行条件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承运企业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对已核准的承运企业的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承运企业申请运输建筑垃圾的,不得予以核准。(一)市场的准入1、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承运企业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2)承运企业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3)承运企业自有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不低于10辆(专业从事桩基泥浆运输的企业除外);(4)承运企业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监测等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承运车辆必须是本市号牌车辆,具有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与全密闭装置,并能够正常使用,且后挡板不超高;(2)车辆完好无破损,用于运输流体建筑垃圾的车辆能够防止渗漏;(3)车辆营运手续齐全;(4)承运车辆驾驶室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承运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身颜色相对统一,放大的车号牌清晰可见;(5)车辆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涉及车辆的违法行为执行完毕。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准驾资格一年以上驾龄,非本市籍驾驶员还应当经过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取得本市籍驾驶证;(2)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城管)部门联合组织的相关培训,且取得考核合格或合格以上等次。(二)核准办理程序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书面报告;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3、车辆、场地有关情况的书面资料;4、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资料;5、中标确认书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合同;6、缴纳道路安全卫生保证金10至50万元(1万方建筑垃圾收取10万元,之后每增加1万方加收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区市容(城管)局应当对承运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定的条件进行核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完手续后,对承运企业及运输车辆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标志。(三)市场的退出承运企业及运输车辆获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在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区相关部门的考核。承运企业及车辆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区市容(城管)局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不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标志。第四章信用考核第十一条由区市容(城管)局牵头,区建设局、建工局、公安分局、交通局、房产局、沿江工业开发区市政建设局、南京化工园规划建设处、交警十大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对六合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承运单位进行考核。第十二条承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在考核中进行扣分:(一)将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资质出借他人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参与处置招投标的,而自己不实际参与处置活动的,每发现一次扣30分;(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进行处置的,每发现一次扣30分;(三)承接应该进行处置招投标的工程,而建设单位实际未进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投标的,每发现一次扣30分;(四)未到区市容(城管)部门办理处置许可手续而处置建筑垃圾的,每发现一次扣30分。第十三条承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在考核中进行扣分:(一)办理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许可手续后,未按指定的处置地点倾倒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二)车辆未冲洗干净或未全密闭造成车辆运输过程中污染路面的,污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扣5分;污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扣3分;(三)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四)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许可证》运输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五)未按规定落实“后挡板不超高或车身车轮不带泥行驶”要求的,发现一次扣0.5分,全部扣完为3分。第十四条区市容(城管)部门发现第十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根据工作权限对其登记、核实,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辖区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记录的信息管理、归集和上报。区公安(交警)、交通、建设、建工、房产等部门发现第十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转递至区市容(城管)局,区市容(城管)局统一记入信用记录,并在市市容(城管)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的周期按年度计算,周期满分为30分,最低为0分,考核情况纳入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投标管理。区市容(城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考核情况,加强对建筑垃圾承运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六条为确保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管理工作的长期有效开展,区政府成立区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市容(城管)局。第十七条各职能部门职责:(一)区市容(城管)局是本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最终核准,相关工作由其所属的六合区渣土管理办公室办理。区市容(城管)局应牵头落实好建筑垃圾管理制度政策的制定、弃置场的建设、运输作业的监控、运输违章的整治、建筑垃圾运输污染的治理等工作。(二)区公安分局、沿江公安分局、交警十大队是建筑垃圾执法保障和运输车辆交通违章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驾驶员的整顿、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章的整治、建筑垃圾执法的保障和建筑垃圾偷倒乱倒违章的打击。(三)区建工局、南京化工园规划建设处是督促在建建筑工地落实工地进出口设施及施工管理的责任单位,是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投标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在建建筑工地施工作业监管及工地管理“四有两不”措施的落实和考核。(“四有”指有工地围栏、有硬质地面、有冲洗设施、有专人保洁,“两不”指驶出工地的车辆后挡板不超高、车轮车身不带泥)(四)区房产局是城市房屋拆迁工地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的扬尘及污染控制、作业监管及工地管理“四有两不”措施的落实和考核。(五)区交通道路管理部门、沿江工业开发区交通道路管理部门是全区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行驶交通道路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对未采取全密闭措施在交通道路上行驶,造成抛洒滴漏的车辆予以查处,对抛洒物进行清理;负责交通工程施工工地管理与“四有两不”措施的落实和考核。(六)区建设局、沿江工业开发区市政建设局是规划建筑垃圾弃置场的责任单位,负责垃圾弃置场的立项和建设推进工作,同时负责市政工程、道路开挖、管网施工等工程的施工监管、污染控制、市政管养道路的污染治理及“四有两不”措施的落实和考核。未取得区市容(城管)部门出具建筑垃圾处置核定单的,区建设局、沿江工业开发区市政建设局、南京化工园规划建设处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及时提醒。第十八条成立建筑垃圾运输整治队伍。由区市容(城管)局牵头,区公安分局(交警)、交通局、城管执法大队分别派人在六合城区成立建筑垃圾运输整治队伍;沿江公安分局、交警十大队、沿江工业开发区交通处、区城管执法大队、市城管执法支队南京化工园中队分别派人组建整治队伍,负责对沿江工业开发区和南京化工园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进行整治。具体方案由区市容(城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施行。整治队伍组成部门分别参加区建设局、沿江工业开发区市政建设局、南京化工园规规划建设对建设单位建设的各类工程进行的验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区建设、水利、交通、房产、建工、人防、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处理措施。第二十条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未执行完毕的,区建设局、沿江工业开发区市政建设局、南京化工园规划建设处在组织对其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前应及时提醒。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六合区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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