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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案例研究•帕梅诉佐治亚州BRG公司案背景介绍:·BRG是佐治亚州为学生提供法律考试辅导课程的培训学校。HBJ是全美最大的提供法律考试服务的公司。1976年开始,HBJ也开始在佐治亚州开设辅导课程。1977年到1979年间,双方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在1980年初,两方达成协议,授予BRG在佐治亚州销售HBJ教材和使用Bar/Bri商号的排他性权利。双方同意HBJ不会在佐治亚州与BRG竞争,BRG也不会在佐治亚州以外与HBJ竞争。根据该项协议,HJB获得每一个BRG注册学生100元并且可以获得超过350元后的所有利润的40%。在1980年的协议之后BRG的学费立刻从150元涨到400元。案情简介在1985年佐治亚州律师资格考试的准备过程中,上诉人杰·帕梅与被上诉人佐治亚州BRG公司签订合同,接受该公司提供的律考辅导。在本案中上诉人声称因BRG和另一被上诉人HBJ公司之间订立了不合法协议导致BRG课程的价格提高。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之间关于被上诉人中的一方退出佐治亚州市场的协议安排违反了《谢尔曼法》。处理:北佐治亚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简易判决,支持被告。作为原告的法学院学生提起上诉。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但是,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互为竞争的律考辅导课提供方之间的协议不合法地限制了贸易因而违反了谢尔曼法,遂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划分市场(marketdivision)划分市场其实是固定价格的一种间接方法,他避免了竞争者在市场上开展竞争,从而也就避免了竞争者之间最常用的价格竞争手段,由此所形成的价格不能反映市场竞争与价格规律,实际上等于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的具体方式有划分地域、划分顾客、划分产品.影响1.限制了经营者的地域竞争,间接地固定了价格。2.消费者不仅要掏高价购买商品,而且还失去了对比挑选商品的权利。3.经营者在售前售后服务、提升产品质量等方面也失去了动力。两种态度地区法院和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1.本身违法的横向价格固定协议要求一个明确的定价协议,或者一方有权征询另外一方的价格。2.“竞争者之间划分市场或者细分市场的安排不是违法的,除非他们是对以前双方发生竞争的市场进行划分。”最高法院:本案中HBJ和BRG在乔治亚州的市场上展开过竞争。根据他们的市场划分协议,BRG在获得乔治亚州市场的同时,HBJ获得乔治亚州以外的市场,他们相互之间同意不在其他的地区竞争。无论他们双方之间是否在这个被划分的市场进行经营活动,或者是否他们其中之一在此市场经营,另一个在彼市场经营。这种协议安排是反竞争的。甚而,HBJ和BRG在1980年订立的协议从表面上来看就是不合法的。争议:①划分地域市场是否构成对《谢尔曼法》第1条的违反。②协议划分的市场是否必须是竞争市场。《谢尔曼法》第1条:任何限制洲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者商业的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联合、或共谋,都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者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将构成重罪…….第一种观点认为,凡是构成法条中所述的行为均被视为当然违法,而不考虑其实际结果和目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法条中所述行为是为了达成某种积极的社会目的,则该行为不认为是犯罪。这两种观点可以被看做是“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雏形。判例:1.1898年的AddystonPipe案2.TimkenRo11erBearingCo.v.UnitedStates(1951)3.UnitedStatesv.Sealy,Inc.(1967)4.UnitedStates.v.TopcoAssociates,Inc.(1972)本身违法原则:(事实定位)是反垄断法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对市场上某些类型的反竞争行为不管其产生的原因和后果,均得被视为非法。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对案件至少可以产生两方面的影响:第一,原告极有可能胜诉,从而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第二,可能遏制了生气勃勃的竞争的过程,否定新的商业组织方式和经营策略。(UnitedStates.v.TopcoAssociates,Inc.)合理原则:(价值判断)判断依据在于这种限制带来的好处是否大于限制所产生的害处。如果害处多于好处,那么就要受到反托拉斯法的规制;如果好处大于害处,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是没有意义的。优点:增加法官裁量权的同时:是对个案行为进行实质性分析,有利于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弥补了本身违法行为原则的僵硬。缺点:是合理原则具有很大的弹性,在进一步增加了争议解决中的非连续性和不可预见性,增加了诉讼成本(美国铝业公司案长达十三年的审理)二元分析模式:将本身违法和合理原则对立起来.一元序列分析模式:自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并非对峙的两极,而是一个单一的分析进程的组成部分具体做法:减产提价+没理由=本身违法减产提价+有理由=1.该行为是否具有减产提价的后果;2.该行为所产生的效率是否压倒可能产生的反竞争后果;3.该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否为达到效率目标所不可缺少的.如果行为的后果比较复杂=合理性分析解决方法我对本案的观点:HBJ和BRG之间属于划分市场的垄断协议第一、两者的协议使得佐治亚州的培训机构减少,BRG成为佐治亚州的主要供应商,并在协议签订后价格大幅上升。第二、两者的协议所产生的效益并没有明显表现出来其压过反竞争的后果。第三、该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不是为达到效率目标所不可缺少的。参考文献:1.黄勇,董灵.反垄断法经典案例解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2.耿璐娜.美国判例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技术问题之启示[D].四川社会科学学院,2010(04).3.王长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03).4.沈雄杰.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扬弃[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03).
本文标题:帕梅案-反垄断法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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