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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卫生局济宁市财政局文件济卫字〔2010〕29号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医医院综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社会发展局,北湖度假区社会事业部,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办发〔2009〕66号),完善中医药服务补偿机制,推进我市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称中医医院)中医药优势特色的作用,现将《济宁市中医医院综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附件:1、《济宁市中医医院综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2、济宁市中医医院综合评价考核评价指标济宁市卫生局济宁市财政局二○一○年八月二日主题词:卫生中医医院考核办法通知抄送: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医改办。济宁市卫生局办公室2010年8月2日印发3附件1:济宁市中医医院综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办发〔2009〕66号),推进我市中医医院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特色的作用,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和补偿机制,结合我市中医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济宁市中医医院综合评价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可操作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原则;坚持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原则;坚持奖励与惩处相结合原则。第三条济宁市中医医院综合评价考核工作,运用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第三方评估和专家指导相结合的方法。第四条济宁市中医医院综合评价考核工作,以市、县级公立性中医医院为主体,由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卫生局制定《济宁市中医医院综合评价考核指标》并负责组织管理考核评价。第二章考核内容4第五条济宁市中医医院综合评价考核的内容主要分为中医医院基础建设、内涵建设、财务管理、医院管理、中医药文化建设等内容。第六条基础建设。中医医院诊疗流程设置合理,基础设施达到《中医医院的建设标准》,中药房建设达到《中医医院中药房建设标准》。第七条内涵建设。能够突出中医医院的发展方向,中医药特色优势明显,中医药服务功能得到具体体现,中医药诊疗技术应用广泛。第八条财务管理。经济活动运行机制严格规范,财务、物价管理制度健全,财务专项经费使用合理,保障中医药继承和发展的经费得到落实。第九条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合理,规章制度健全。临床科室命名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人力资源配备达到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后勤管理等符合卫生部有关规定。第十条中医药文化建设。医院的服务理念、形象能够体现中医药文化特点。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济宁市中医医院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由济宁市卫生5局、市财政局负责统一部署和安排。各县(市、区)卫生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和《济宁市中医医院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以下简称考核指标)分别制定本辖区中医医院综合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并分别负责同级中医医院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实施。第十二条济宁市中医医院综合评价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各中医医院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不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第十三条济宁市中医医院综合评价考核中的年度考核,可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行业机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第四章年度考核评价时间和程序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程序主要包括制定考核计划、考核实施、考核结果的确认、考核结果的公示和考核结果的反馈等。第十五条济宁市卫生局、各县(市、区)卫生局应分别于每年度9月底前制定当年考核计划,并于10月下旬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相应资质行业机构对所属中医医院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考核。第十六条考核实施结束后,济宁市卫生局、各县(市、区)卫生局应根据中医医院日常考核情况,于10月底前完成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中医医院综合评价考核评估报告,作为考核结果应用的依6据。第五章考核结果应用第十七条济宁市中医医院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应用是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市中医医院监管和中医医院加强内部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完善政府对中医药服务补偿机制的重要举措。第十八条中医医院年度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将在卫生部门的政府网站、报刊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并作为市、县级财政部门编制单位下年度经费预算的依据。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考核结果确定得分等级,并按等级核定财政差额补助比例。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第十九条中医医院综合评价考核的日常考核结果,可作为医院职能部门、责任人、职工年度业绩考核依据之一,可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以及调整职工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第六章考核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考核纪律。考核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和程序,遵守考核规则。考核人员必须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对自己承担考核工作的考核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考核监督。卫生、财政、中医、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相关职责对济宁市中医医院综合评价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7中医医院综合评价考核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街道(乡镇)、居(村)委会以及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部门的监管评价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对行业自律监督管理作用。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济宁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8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医医院综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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