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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府〔2007〕159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佛山市南海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十月十日—2—佛山市南海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改善社会卫生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创卫成果,启动和推进建设健康村(社区)工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改善社会卫生环境,消除危害人体健康因素,提高人民卫生素质,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的社会卫生活动。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原则。第二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各委员单位按照《省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区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爱国卫生日常工作。配备爱国卫生监督员,指导、检查各镇(街道)开展爱国卫生工作。镇(街道)爱卫会负责组织本辖区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配备爱国卫生检查员,督促、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3—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第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省条例》的相关规定,都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义务和责任;积极开展爱国卫生月和清洁月、周、日活动。各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各级爱卫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共同维护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第四条区爱卫会各委员单位应当把巩固创卫成果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落实《佛山市国家卫生城市先进城区检查评估实施意见》、《佛山市国家级和省级卫生镇检查评估实施意见》、《佛山市省级卫生村检查评估实施意见》的各项工作,并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第五条各镇(街道)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建设健康村(社区)的工作。第六条各镇(街道)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造卫生环境,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提高除四害有偿服务的覆盖率。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治病媒生物的卫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主体工程与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从事卫生杀虫与灭鼠工作的专业队要在区爱卫会办公室备案。第七条单位和住户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经常清除积—4—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鼓励接受除四害有偿服务,共同将“四害”密度控制在标准范围内。第八条各级爱卫会应当定期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对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或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不力的,由本级政府爱卫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条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区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区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违反《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随意倾倒、堆置和填埋垃圾,对邻近的水源保护区水质构成威胁的,由区环保局责令其消除污染后果,处以5000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违反《省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区行政执法—5—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第十四条违反《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区卫生局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违反《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区卫生局处以1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违反《省条例》其他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未依法处理的,区爱卫会应当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对违反《省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各级爱卫会及其委员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第十八条各级爱卫会及其委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爱国卫生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海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南府〔1995〕112号)同时废止。—6—主题词:卫生办法通知抄送:区有关领导。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0月12日印发—7—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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