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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气管理法律制度的释义与解读一、关于立法必要性燃气管理的立法必要性(即:燃气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1、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交叉,行政管理体制亟需理顺,行业监管机制不完善;2、燃气发展规划滞后,重复建设、随意设置燃气供应站、设施建设不配套;3、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4、上中下游发展不协调,气源单一,干线管道运力不足,供需矛盾突出;5、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违法经营,无序竞争,服务行为不规范;6、地下储气库等调峰设施建设滞后缺乏季节性调峰能力;7、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燃气事故屡屡发生;8、缺乏必要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二、关于立法目的燃气管理的立法目的(T1)1、加强城镇燃气管理;2、保障燃气供应;(1)燃气设施建设的延伸与广覆盖;(2)公共财政购买公共服务;(3)公共服务的均等化;(4)国有垄断企业代行政府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3、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1)“安全”燃气管理立法的根基;(2)燃气管理立法始终贯穿一条主线,即“突出安全监管”。4、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5、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三、关于燃气工作的原则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T3)1、统筹规划;2、保障安全;(供应安全、事故安全)3、确保供应;4、规范服务;(政府性服务、企业经营性服务、行业协会服务)5、节能高效。四、关于燃气概念界定关于燃气概念的界定(T2)1、燃气概念: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2、煤层气与天然气;3、煤制天然气与天然气;4、生物燃气与天然气;5、液化天然气与天然气。五、关于适用范围燃气管理的适用范围(T2)1、燃气管理的地域范围(T2、T54)2、燃气管理的环节范围(1)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2)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3、对自产自用燃气的监管4、燃气储存、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5、汽车加气站的管理六、关于燃气管理体制(1)燃气管理管理体制(T5)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三定”方案中涉及燃气管理的规定2、燃气管理的体制的原则规定与具体分工(1)原则规定(职能分解)①人民政府:(5项)a.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T4)(人大讨论?)b.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的审批;(T8-2)c.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T10)d.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T12-1)e.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动用储备、紧急调度。(T13)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2项)a.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T5-1)b.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T8-1)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6项)a.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T5-2)b.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T8-2)c.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T12-3)d.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T15-2)e.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T33-1)f.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T33-1)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六、关于燃气管理体制(2)(2)具体分工①燃气发展规划②燃气设施建设③燃气储备与应急保障④燃气经营与服务⑤燃气运输⑥燃气使用⑦燃气价格⑧燃气设施保护⑨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燃气、安监、质检、消防等部门⑩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含煤层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七、关于燃气发展规划制度关于燃气发展规划制度1、目前地方燃气立法中要求编制燃气规划的情况2、燃气规划编制情况3、燃气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4、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审批程序和修改程序(T8)(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自行或委托?编制单位?编制单位资质?不审批?)(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即事后告之,不具有行政审批的性质)(3)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审批、备案程序组织编制并报送审批、备案。5、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T9)(1)燃气气源;(2)燃气种类;(3)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4)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5)燃气设施建设用地;(6)燃气设施保护范围;(7)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6、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的必要性八、关于燃气设施建设制度(1)(一)关于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1、关于燃气设施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模式(1)燃气设施投资单位、燃气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燃气经营者的关系(2)“谁投资、谁管理”(3)投资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4)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是燃气经营市场形成的前提条件(5)燃气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只有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之后,才能成为燃气经营者(6)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T14-1)(7)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T14-2)(注:“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不是转让关系,而是委托关系。)2、关于燃气设施建设投资(T10)(1)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2)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八、关于燃气设施建设制度(2)(二)关于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3、关于燃气设施建设监管(T11)(为什么不在投资审批环节管?)(1)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2)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3)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4)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5)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6)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依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7)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中的压力容器(含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的安全监察,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八、关于燃气设施建设制度(3)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制度阶段许可名称适用范围与其他许可的关系立项审批阶段选址意见书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作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申请用地阶段划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用地出让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开工建设阶段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有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乡、村规划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除使用原宅基地进行建设外的所有建设项目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竣工验收阶段规划认可所有建设项目取得规划许可,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八、关于燃气设施建设制度(4)4、关于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71号部令)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5、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1)在管道燃气已经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T9-4)(不正当竞争?)(2)新建燃气管道设施在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并属于建设项目使用部分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其余部分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投资。(T10)(反垄断?)九、关于燃气储备与应急保障制度(1)(一)城市“气荒”:1、郑州气荒;2、武汉气荒;3、上海没有气荒。(二)造成“气荒”的原因和应对之策1、造成“气荒”的原因(1)上游气源供应不足;(2)中游管输能力不配套;(3)上游与下游不匹配;(4)对天然气应用市场需求认识不足。2、“气荒”应对之策(1)加大天然气的上游供应量;(2)合理调配上下游间的配置比例;(3)平衡天然气用量比重;(4)逐步建立健全燃气储备制度;(5)优化用气结构,引导市场均衡发展,缓解供需矛盾(三)关于燃气储备1、国外燃气储备的情况;2、我国燃气储备的现状3、关于燃气储备制度:(1)政府储备(国家战略储备;政府应急储备);(2)企业储备(企业义务储备、企业应急储备;企业调峰储备;企业商业储备);(3)用户储备(使用储备)4、我国未来燃气储备的现实路径(1)LNG应成为我国天然气储备优选(2)天然气地下储气库重大项目研究与建设5、燃气战略储备,要还是不要?燃气战略储备制度,如何建立?(四)关于燃气应急储备制度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T12)2、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日常调峰储备和应急储备,保障燃气持续、稳定、安全供应。九、关于燃气储备与应急保障制度(2)(五)关于燃气应急预案制度(T12)(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3)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六)关于燃气应急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度(T12-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七)关于燃气应急措施制度(T13)(1)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
本文标题:关于燃气管理法律制度的释义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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