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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宇清个人意见稿13925818772liyuqing1971@126.com关于召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关于召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2008年09月18日)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就《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涉及的一些焦点、难点问题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听证时间:2008年10月21日上午9:00-12:00。二、听证地点: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三、听证会议题:(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关于基层组织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的规定;(二)第十三条关于筹备业主大会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产生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的规定;(四)第五十三条关于将车位、车库优先出售给本区域业主和优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规定;(五)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住改商”、第三项关于“房中房”的规定及第六十六条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四、听证会报名:(一)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参加听证会。(二)报名时请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联系方式,并附发言提纲,表明所持观点。(三)来信请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编:510080);传真:020-37866802;电子邮箱:jjfgc@gdrd.cn;咨询电话:020-37866692,37866857。(四)听证会报名截止时间为2008年10月7日。黎宇清个人意见稿13925818772liyuqing1971@126.com五、听证会陈述人的选择:按照报名的先后顺序、报名人所持观点、行业特点、专业知识等遴选;陈述人确定后将及时向其发出通知。未被确定为陈述人的可受邀参加会议。另请社会各界就《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将意见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于2008年10月21日前反馈给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附件:《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广东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8年9月17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黎宇清个人意见稿13925818772liyuqing1971@126.com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等有关工作。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召开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组织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办理物业管理有关事务。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划定:(一)按照物业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黎宇清个人意见稿13925818772liyuqing1971@126.com(二)分期开发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三)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按照现有物业管理范围划定;(四)除前三项规定以外的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条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与义务。黎宇清个人意见稿13925818772liyuqing1971@126.com第十一条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已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首套物业交付使用满两年的。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前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建设单位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公开征求业主意见。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三分之二。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黎宇清个人意见稿13925818772liyuqing1971@126.com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拟订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五)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一)至(五)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第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黎宇清个人意见稿13925818772liyuqing1971@126.com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具有约束力。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召开业主大会的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召开。第十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第二十条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黎宇清个人意见稿13925818772liyuqing1971@126.com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第二十一条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计票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投票、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黎宇清个人意见稿13925818772liyuqing1971@126.com(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四)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和居民委员会推荐等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一般为一至四人,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黎宇清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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