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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津商务市场函〔2007〕17号关于贯彻落实《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调整成品油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函市工商局:为贯彻落实《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严格规范审批内容和程序,现将调整成品油经营许可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成品油经营许可的范围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燃料油、润滑油、石蜡油、石脑油等石化产品经营均不在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凡未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的经营执照。二、变更登记本办法规定,成品油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包括:企业改制、并购、股东变化及主要经营设施(含油库、加油站)被收购等情况。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相关登记事项(含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须首先向市商务委提出申请,办理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并持换发变更的批准证书再行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三、监督管理根据办法规定,市商务委每年对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市商务委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对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企业,由商务部或市商务委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年检过程中严格审查把关,对未通过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的企业,取消其营业执照的相关经营范围。四、注销登记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市商务委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商务部或市商务委撤消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五、其它根据办法规定,燃料油经营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原市商务委核发的《燃料油经营证书》全部废止,企业不得凭此证书经营柴油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应颁发经营范围包括柴油经营的经营执照。二○○七年二月九日主题词:商业石油许可函(共印10份)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天津市商务委员会2007年2月9日印发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本文标题:关于贯彻落实《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调整成品油经营许可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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