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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急件交银沪办发〔2009〕343号转发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支行、各业务部:现将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汇发[2009]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行实际,就相关事项重点提示如下,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文件—2—一、预收和延付货款额度的基础比例由25%再次调高到30%,预付仍维持10%的比例不变。二、新增新设企业的数据导入功能。原先系统只允许为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或数据导入有误的企业专项导入收付汇数据,现新设企业可凭申请和合同预估未来一年的收付汇额,以此作为前12个月的收付汇额导入系统,初步解决了新设企业因缺乏历史数据需要逐笔申请额度特批的问题。三、强调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的“网上交单”功能。企业可以通过“网上交单”免予出具《出口收汇说明》,不再携带电子口岸IC卡奔波银行,但仍需向经营单位提供相应的划款凭证。各经营单位操作人员应登陆电子口岸,进入“企业收汇申请核注”界面,输入企业代码查询出企业网上交单的信息列表,点击欲核注的某笔明细,将该笔明细的详细信息界面屏打印作为客户申请核注的凭证;点击提交后,选择打印,作为原核注完毕后的系统打印件。“网上交单”功能于2008年10月末即已推出,但客户和银行业务人员知晓率不高。请各经营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传达到位,确保准确回答客户的相关咨询。四、各经营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落实专人负责解答客户的贸易信贷业务咨询。各经营单位务必按照《转发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关于本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切实履行职责协助企业办理货物—3—贸易项下外债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银沪办发[2008]469号)要求,切实做好企业的政策解释和操作答疑工作,特别是不受理对公国际业务的路支行,不能将客户咨询向外汇局一推了之。若因上述原因导致我行被外汇局考核扣分,将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经营单位的内控考核中予以扣分。请各经营单位于7月24日前将本单位贸易信贷业务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通过电邮方式报送国际部,同时在各单位内部进行公布,以便客户和柜员咨询。上述规定请及时传达到相关人员。执行中若遇问题,请及时与国际部联系。附件: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汇发[2009]100号)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二○○九年七月二十日—4——5——6——7——8—主题词:国际业务信贷登记核查管理通知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国际部2009年7月31日印发
本文标题: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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